節錄自045 期
1996.03.20
佐藤達玄 主講 / 關世謙 譯
禪宗教團與清規 叢林之設,以眾僧為本:北宋叢林與世俗的關係
了事不惹官方
北宋時期的佛教教團,被強力的中央集權體制所控制,叢林也不可能遠離社會大眾而存在,隨著與外界頻繁的交流,叢林機構本身也得改革。又因出家者謹畏王 法(在禪門日誦中有對帝王、國家的祈禱頌安),表面上是對國家與帝王的權威順從,但內心卻不是如此,廬山慧遠主張佛教教團獨立,不懼國家權力的氣概,存在 宗賾的意識裡。清規記載他向修行者說道:「出家之後,禮越常情,不拜君王。」
宋代佛教界,因是在僧官「功德使」的監督下,所以寺院所發生的大大小小事件都得向僧官報告。清規也記載著官員、檀信、尊宿、僧官以及諸方大德,經常訪問十方洪濟禪院。官員來訪時,都是舉山鄭重歡迎。《禪苑清規》記述其情況如下:
接官之法,(監司、守令,方動眾迎探),知事在三門外,首座以下在三門內,從外為上。送官之法,首座、大眾從內為上。並須齊整,不得參差。如接送官員,住持人在法堂上。
如此上自住持,下至知事大眾,威儀端正,肅立接送的禮節,是對官員的最大敬意,也是表示僧人有自己的尊嚴,他不能毀壞自己的身分,必須保持清高。面對官員時的話題內容也有如下限制:
引領賓客相看,並須恭謹,不得妄談無益之事。常須如實讚歎主人、知事、頭首並大眾美事,令人生善,家醜不得外揚。
官員也可能以文書方式對叢林作行政指導,接到文書時,「當慇重讀訖,即時念誦迴向,莊嚴福慧」。教團也服從國家權力,對官僚嚴守敬而遠之的態度,「與 官員書信,尤不得妄發」。就因為萬事都尊重官員的意向,這些官僚便會以國家權力為靠山,常有橫蠻的態度,清規便提醒修行者對官員應備有警戒心,「了事不惹 官方」。可是叢林為了營運方便,表面上不得不顯出對官方的隨順態度,內心卻是「出家之後,禮越常情,不拜君主」,堅持著中國佛教徒的傳統意識。
勸化檀信布施,叢林經濟改變
社會情勢變化,修行者人數增加,使得原以自給自足為原則的叢林經濟逐漸困難,而不得不移向依靠檀信的方向。隨著叢林與世俗的接近,檀信外護為了表現自 已的信仰,將田園資財喜捨給寺院的風氣愈來愈盛,而寺方也極陳布施的?德勸化他們,使依存檀信的傾向更為濃厚。檀信布施潤富了叢林的經濟,所以住持對官 員、檀信積極展開教化活動,再派遣街坊、化主,更深化僧團依存檀信的傾向。
雖然禪門重視修行,就在叢林的大勢傾向依存檀信的當時,叢林對於檀信教化的基本姿勢是如何呢?針對此一問題,清規卷十〈勸檀信〉規定教化檀信的三個基本目標:
(一)在家菩薩,先當事佛,務極嚴謹。
(二)永斷葷酒,堅守齋法,於諸欲染,誓不擬犯。
(三)親近知識,發明己見,隨其悟入,如理修行。
並且具體解說勸導入佛道門者應禁「葷酒」,受持五戒與大乘菩薩戒,以持戒的功德解脫煩惱。親近善知識,讀誦大乘經典,皈依三寶,與一切眾生成就佛道 等,啟發大乘菩薩的誓願。另外,對於檀信供養齋食給僧眾,或到寺裡或在家款待時的禮儀作法,慎護身口意三業,以及勸導不喝酒、不食肉就福德無量,作了平易 的教訓。
放參鬆弛精進道念
住持愈是忙於營運叢林的事務,就愈沒有時間親自教化山內大眾。以前百丈時代是「闔院大眾,朝參夕聚,長老上堂陞座」,每天早晚住持都會說法,大眾聆聽 並提出自已的疑念請益。但三百年後,北宋叢林的情況完全改變了,住持只是「五日陞堂,激揚宗旨」,也就是在每月的初一、初五、初十、十五、二十、二十五日 上堂說法,合計只有六次在法堂,代佛說法的五參上堂或小參的三、八日(初三、十三、二十三、初八、十八、二十八日)傍晚,知事、大眾集於方丈,「賓主問 酬」只是定期教化而已。
就因為只能定期上堂,所以規定除了寮主、直堂之外大眾必須列席,違反者處以重罰。這種嚴格規定的根本理由,就是顯示住持才是體得佛道的活如來的禪宗立場,透過上堂讓大眾體得佛陀的慧命。不過,即使這麼重要的定時說法,有時也不得不中止,所以設定「放參」的規定。
這項規定鬆弛了修行者精進的道念,動搖了叢林原本重視修行的立場,也反映了叢林過渡期的種種現象,所以宗賾為了促進修行者的自覺,在《禪苑清規》一開 始就提起了「受戒」、「護戒」的問題,更在〈龜鏡文〉、〈自警文〉、〈一百二十問〉、〈百丈規繩頌〉重覆指示覺悟道心的學道者應遵循的路標。
非常住差使,不得出門
與世俗的交涉趨於頻繁的叢林,僧人有許多機會外出辦事,清規便規定:「非常住差使,不得出門。非大緣事,不得請假。」如有非外出不可的要事,則規定:「請假遊山,只可半月,或過限者須呈祠部,再守堂儀。如違則準院施行。」
外出以十五日為限,可是卻也有如下限制:「若欲起離,須守堂儀半月,並點入寮茶訖或聖節上殿罷。臨行告白寮主並上下肩,方可前去。」「結夏未終,堂儀未滿,實有急幹,須白堂司請假。」
也就是只能在「半月堂儀」終了之後,或在入寮點茶、聖節上殿後才能請假。不過,如有緊急要事,則規定可向堂司申請,准?後才能出門。
叢林之設,以眾僧為本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認可與世俗接觸,卻規定即使在遊行中,遇到叢林有作務時就得立刻歸山,促使叢林的個別修行者變成一個有機組織體,這就是百丈以來,被重視的「普請作務」的規定。
〈禪門規式〉只規定「行普請法,上下均力也」,這是在初期叢林自給自足的經濟體制下,農耕、收穫、運水、採薪等一切生活手段,全靠僧人勞動完成,所以僧人自覺勤勞作務就是成就佛道的「佛事」。
《禪苑清規》卻規定即使是住持也沒有理由不去「普請」,就是強調「普請」才是在叢林中不可或缺的佛行。雖然宗賾在《禪苑清規》裡強調《古清規》「上下 均力」的普請規定,但在職事分層負責急速發展的當時,已不可能讓大眾同時做同樣的作務勞動,於是不得不委由各個專職人員。因此,清規不得不以宗教立場,說 明各職事的職業倫理。
依《禪苑清規》卷八〈龜鏡文〉中說明設置叢林的根本要旨,主要是為眾僧所奉行的生活,應該回歸於「眾僧」,顯示充分顧慮能讓到大眾專心修行的立場。針對這點,有如下記述:
叢林之設,要之本為眾僧。是以開示眾僧,故有長老;表儀眾僧,故有首座;荷負眾僧,故有監院;調和眾僧,故有維那;供養眾僧,故有典座;為眾僧作務, 故有直歲;為眾僧出納,故有庫頭;為眾僧主典翰墨,故有書狀;為眾僧守護聖教,故有藏主;為眾僧迎待檀越,故有知客;為眾僧召請,故有侍者;為眾僧看守衣 缽,故有寮主;為眾僧供侍湯藥,故有堂主;為眾僧洗濯,故有浴主、水頭;為眾僧禦寒,故有炭頭、爐頭;為眾僧乞丐,故有街坊、化主;為眾僧執勞,故有園 頭、磨頭、莊主;為眾僧滌除,故有淨頭;為眾僧給侍,故有淨人。
《禪苑清規》又說住持、知事、頭首,盡到了自己的職責,才是奉侍大眾之道,也就是職事完全以修行者為中心。另一方面,也規定知事、頭首的任期為一年, 一年後就得離開專職,再回僧堂掛褡,成為大眾一員,專心修行。所以,「職事一年」表示上下的地位並無固定,在任期中也無法利用其地位驅使大眾或橫蠻行事。
遏止叢林弊風
可是這麼好的規定,在元代的叢林就不被遵守了。任期已滿的知事、頭首,非但不回僧堂,且另築「單寮」,大眾則如僕役般為他們所用,僧堂內沒有一個修行 僧,可見叢林的辦道理念正隨著時代退化。在《禪苑清規》最顯著的修行者優先的規定是「入浴」的規定,入浴的順序是眾僧──行者──住持、知事,是嚴守下位 優先的基本立場。叢林的日常生活就是如此遵守修行者本位的規矩,精進辦道。
可是,在那麼多的修行者當中,也有忍耐不住清貧辦道而墮落的人,「聖眾內,或有盜竊、酒色及鬥諍污眾、喧亂不律等事,皆集眾棄逐出院,不從即聞公。」 如果是輕微的罪行,則以「晚參庫堂內,指約戒勵」來處置,而不得在官員等外護者的面前告發。若有人以僧形混入清淨的大眾之內,傷及大眾的和合或犯重罪,維 那都可以不經官員而檢舉罪犯,在大眾面前杖打、焚缽,從偏門驅逐。這種作法,顯示叢林處罰犯過者的自主性,及堅持百丈以來重視修行的立場。
以上所述,都是說明僧眾如何在戒律的儀軌中生活,不論是在寺院或面對群眾都是如此,擔當職事也是在有原則之下,維持僧團的和合與精進,這一切都是提醒我們做一個出家的佛弟子,所作所為都要根據戒律的精神,貫徹在生活上。
【叢林檔案(2)】
《禪苑清規》中的叢林機構
佐藤達玄
北宋真定府(河北省正定縣)十方洪濟禪院的住持慈覺大師宗賾,為了復興百丈古清規,制定符合時代的叢林生活規範,從元符二年(一O九九)至崇寧二年 (一一O三)五年當中,遍訪十方叢林,網羅種種規範,撰寫成《禪苑清規》。當時百丈的《古清規》已經散佚不全,從《古清規》成立(八一四)到撰述《禪苑清 規》的崇寧二年(一一O三),歷經三百年之久,這其中社會、政治環境與禪門中一切人事,皆有很大的變遷,可以說禪門三百年間的變化都記載在其中,所以, 《禪苑清規》一出,大受天下叢林的歡迎。
至今仍存的《禪苑清規》有六種不同的版本,可分為舊岩崎文庫本(含五山版本)、高麗版本(小板機融先生所藏)、金澤文庫本與寶永版本等四種系統。其中高麗版本對於各卷項目的分類配列最為妥當,其概略內容如下:
第一卷包括受戒、護戒、辦道具、裝包、旦過、掛搭、赴粥飯、赴茶湯、請因緣、入室等十項目。強調出家者必須併受聲聞戒、菩薩戒,徹底實踐持戒持律的生活態度,細述把握道心的基本理念。
第二卷包括上堂、念誦、小參、結夏、解夏、冬年人事、巡寮、迎接、請知事等九項目。細述以五參上堂,三八念誦等公定行事為基礎的叢林諸行事。
第三卷包括監院、維那、典座、直歲、下知事、請頭首、首座、書狀、藏主等九項目。規定各職事的性質與職務內容。
第四卷包括知客、庫頭、浴主、街坊、水頭、炭頭、華嚴頭、磨頭、園頭、莊主、廨院主、延壽堂主、淨頭、殿主、鐘頭、聖僧侍者、爐頭、直堂、寮主、寮首座、堂頭侍者等項目。規定頭首以及諸小頭首的性質與職務內容。
第五卷包括化主、下頭首、堂頭煎點、僧堂內煎點、知事頭首點茶、入寮蠟次煎點、眾中特為煎點、眾中特為尊長煎點等八項目。細述叢林茶禮當中的各種點茶作法。
第六卷包括法眷及入室弟子特為堂頭煎點、通眾煎點燒香法、置食特為、謝茶、看藏經、中筵齋、出入、警眾、馳書、發書、受書、將息參堂等十二項目。細述檀信外護者以及修行僧的生活威儀。
第七卷包括大小便利、亡僧、請立僧、請尊宿、尊宿受疏、尊宿入院、尊宿住持、尊宿遷化、退院等九項目。細述有關尊宿的諸事項。
第八卷包括龜鏡文、坐襌儀、自警文、一百二十問、誡沙彌等五項目。細述設置叢林的意義與生活上的諸項規定。
第九卷包括沙彌受戒文、訓童行等二項目。細述針對沙彌、童行的訓誡事項。
第十卷包括勸檀信、齋僧儀、百丈規繩頌等三項目。綜合說明檀越信徒持戒持律的生活,皈依三寶與大乘菩薩的誓願,將齋食供養給僧人時的禮儀。
歸納以上內容,《犾禪苑清規》可能是以〈百丈規繩頌〉為基礎,再予增補,顯示宗賾要復原《犾百丈古清規》的企圖。第一卷到第十卷所記載的內容,包攬了 禪院原初的樸素辦道型態,一直到相當進化的普及化茶禮,樸素的禪僧生活,經漫長歲月而步入玩弄風流的貴族社會,也就是從原始叢林變成高度成長的禪院雅居。 無論如何,《犾禪苑清規》告訴我們在北宋時期叢林生活威儀的實際情況。它的特色是自百丈時代自給自足的叢林經濟體制逐漸發生困難,而不得不從自給體制徐徐 移轉到檀信依存體制的過渡期現象。
叢林與社會的交往愈頻繁,愈須明確規定世俗與出家的立場,也就會更要求叢林的守法生活。這是向一般民眾展示佛法具有的權威,以及隨順佛法宗教生活的可 貴,所以才會在〈勸檀信〉與〈齋僧儀〉中積極向檀信勸導持戒持律的生活。另外也因與檀信的接觸及與官員的交涉愈來愈頻繁,住持沒有充裕的時間指導修行者, 於是就產生「放參」的情況。
隨著叢林機構的擴大與經濟生活的活潑化,各種建築物產生,叢林也漸次膨脹。那麼,《犾禪苑清規》卷十所述的叢林規模,到底是什麼樣的呢?
清規所記載的各種事項,可能就是宗賾所住持的叢林實態。叢林內建造物有列名的是大殿、法堂、僧堂、庫司、眾寮、浴室、三門、真堂、方丈、藏殿、土地堂、童行堂、延壽堂、閣、塔、羅漢堂、水陸堂,廨院、莊舍、油房。其他應該還有當然存在的東司、鐘樓、家畜小屋、磨院。
為營運叢林而設的職位,在《古清規》只有十務,但在《禪苑清規》則包括知事、頭首、小頭首,共列有四十多種職位。如此增建建築物,增加職位,表示禪宗教團的規模日益增大,這與《敕修百丈清規》所記載的叢林相差不多,可以推斷叢林是以四、五百名僧眾與莊園勞動者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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