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宗教團與清規
不立佛殿,唯樹法堂 :唐代叢林的生活規範



清規是中國式的戒律

 

戒律思想從小乘戒演變到大乘菩薩戒,在中國出現了中國式的戒律──禪門清規。清規的精神淵源於戒律,可以說戒律是透過清規的具體方式,流傳而至今天。 在中國佛教界傳承的有戒律及僧制兩大體系,從戒律演變到僧制,然後才變成清規。據我的研究,清規中的一切事項其實不只涵括了戒律及僧制的具體精神,還更超 越了它們。不論是作參禪或念佛的?夫,一定有其規範要遵循,那就是清規。

清規可以說是流傳在中國叢林中的僧制,在規範僧伽生活的意義上,清規所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提到清規,我們不要把它當作是禪宗叢林中一種特有的規範, 而是要從佛教整體的層面上去看清規的存在,這才是一種正確的看法。所以作為僧侶,對清規應投注很大的心力去研究,在未來的佛教界裡,清規應是一個很重要的 研究主題。

禪宗史上,最先制定清規的是百丈懷海(七四九──八一四),他以清規將中國僧人聚集起來,大眾一起和合共住。可是後來百丈制定的所謂《百丈清規》已經 散佚,北宋時宗賾千辛萬苦到各大叢林搜集《百丈清規》的內容,編寫了《禪苑清規》,這本清規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恢復《百丈清規》的本來面目,可是畢竟不是原 來的《百丈清規》。而現在傳世的《百丈清規》是元代所撰成的《敕修百丈清規》,這與唐代《百丈清規》的內容已完全不同。

「清規」就是清淨的規則,僧人想得到清淨就要透過這個規則,凡是在佛門中身、口、意所作的一切都必須在清規中。如日本曹洞宗的大本山永平寺就非常注重清規,並將它作為專題在研究。
 

禪律分院

 
為了考察《古清規》的原形,學者們一致認為要從《景德傳燈錄》中楊億的〈禪門規式〉(與《敕規》後部的〈古清規序〉以及《禪苑清規》所收的〈百丈規繩頌〉同樣內容)著手。在此,要注意的是,當時的禪僧都居住於律寺,卻各自起居於各自的禪院參禪修行。

依據「嵩岳寺碑」(《全唐文》卷二六三)記載代宗(七六二──七七九)時代的大寺院,有關禪院的例子甚多。如果是住在律寺中,想要作禪坐?夫的話,就 一定要有很嚴格的清規作為生活規範,也有對大小乘戒的弘揚作理論上的研究,當時可能是依據《地持經》作為持戒的系統。在〈禪門規式〉中有記載:

以禪宗肇自少室,至曹溪已來,多居律寺,雖別院,然於說法住持,未合規度故。

從達摩到慧能都同居於律寺,禪僧的日常威儀,未免有不符規度的情況,因此不得不另外設立禪院。

因為律宗要求僧眾在生活威儀上要有如法的表現,可是禪宗就沒有這類的要求,所以從律宗的立場看來,修禪者的生活威儀並未達到律宗的標準。但就禪宗而 言,在日常作息則有一定的規範,修禪者與持律者在生活上就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在〈禪門規式〉中才有「未合規度」這句話。在這點上,就中國宗派的意義來說, 可以看出律宗就是律宗,禪宗就是禪宗,二者在修行的方式及生活規範上都不相同,自然產生不同的見解。

或許為了實踐這些規定,另設禪院,但在贊寧的《大宋僧史略》卷上〈別立禪居〉項,記載有:

達磨之道既行,機鋒相遘者唱和,然其所化之眾,唯隨寺別院而居且無異制。道信禪師住東林寺,能禪師住廣果寺。.... 有百丈山禪師懷海,創意經綸別立通堂。

當時的禪僧居住於具有律寺形式的大寺院,嚴守律制,並以此為基礎,漸次拓展禪風。所以,〈懷海傳〉(《宋高僧傳》卷十)記載:「其諸制度與毘尼師一倍相翻。」

由此看來,《古清規》的內容可能並未完全依照律藏所訂,所以律寺不適合居住的最大理由,是來自禪門的戒律觀。就因為生活方式相異,從律寺遷移到禪院,這表示在當時的禪宗教團,已以另一宗的姿態出現,並且在戒律上提出獨自的見解。百丈便曾說:

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異大小乘,當博約折中設於制範,務其宜也。

這就是明示了禪門的戒律觀。依據百丈的見解,他認為律宗所施行的生活規範大體是根據《四分律》小乘戒的基本精神而來,他便以此作為基礎,並採用《瓔珞經》、《梵網經》的大乘戒,折衷制定適合於禪修行的新規範。
 

不立佛殿,唯樹法堂

 
那麼,《古清規》中所規定的團體生活是怎樣的呢?應該是由具有道眼的長老來指導,而營運萬事。百丈對於寺院結構的新構想是:「不立佛殿,唯樹法堂」。 法堂就是一山的住持上堂說法的地方,也是代表佛陀開示法要的地方,住持就是現在活在人間的佛陀,他代表佛陀開示法要,透過住持的說法,我們瞭解到佛陀當時 講經的情形,百丈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將大乘的精神與佛制的戒律融合在一起。這是他對於傳持正法的自信,並將它具體地表達在寺院的建築中。

依據〈禪門規式〉,《古清規》所述的叢林建物,只舉法堂、僧堂,方丈與寮舍並不見其名,而集體生活不可缺少的庫堂、東司與浴室應該也存在。僧堂是禪僧們起居的地方,以夏次法臘來定其序列。〈禪門規式〉中便說:

所裒學眾,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設長連床,施椸架,掛搭道具。

禪僧們在長連床上坐禪辦道,生活必需品放置於椸架,就寢時嚴格遵守右脅吉祥臥。另外也規定從入室、請益到朝參夕聚,聽聞長老住持上堂說法時的作法,以 及用餐只是朝晝兩餐粥飯,而不用藥石(註)等,一切生活都有很詳細的規定,以維護威儀,可看出在樸素中展開嚴格的禪修生活。
 

普請制度化

 
《古清規》最特別的一點,是將「普請」制度化。「普請」(在中國又稱為「出坡」)規定「上下均力」,也就是全山大眾齊力勞役,也是大眾運動的機會,甚至從事生產行為,叫做「作務」。此舉為禪門的修行觀,甚至於宗要,帶來新的詮釋,意義甚大。
 
[勞動作務即是「佛事」]
 
「普請」的規定,也是到百丈才成文化,但是在四祖道信(五八○──六五一)時就已實行。在〈釋道信傳〉(《續高僧傳》卷二十)就有記載道信自入山雙峰 山住了三十餘年,可能是因那地方適合於修禪,其間各州的學道者雲集,當他入寂時,據說山中有五百多位道俗。他很重視從作務中辦道,他以下的弘忍及慧能,也 很強調除坐禪外,還有作務的生活。《歷代法寶記》〈弘忍傳〉記載︰

弘忍,俗姓周,黃梅人。童真出家,七歲事信大師,年十三入道披衣。其性木訥沈厚,同學輕戲,默然無對。常勤作務,以禮下人。晝則混跡驅給,夜便坐攝至曉,未嘗懈倦,三十年不離信大師左右。

其中「晝則混跡驅給,夜便坐攝至曉」一句說明道信當沙彌時的生活內容。在中國的僧團中,做弟子的沙彌就有義務侍奉師父。對於這樣從事肉體勞動的弘忍,道信重視他為才器,由此也可以知悉作務、坐禪時的修行型態。《楞伽人法志》記載有弘忍在指導弟子的模樣:

自出家處幽居寺,住度弘愍,懷抱貞純。緘口於是非之場,融心於色空之境,役力以申供養,法侶資其足焉。調心唯務渾儀,師獨明其觀照,四儀皆是道場,三業咸為佛事。

這是述說弘忍會下的僧俗,共同以勞動作務當作「佛事」奉行。弘忍的會下也有神秀。〈神秀傳〉(《宋高僧傳》卷八)記載:

後遇蘄州雙峰東山寺五祖忍師,以坐禪為務。乃歎伏曰:此真吾師也。決心苦節以樵汲,自役而求其道。

而關於慧能(六三八──七一三),在敦煌本《六祖壇經》中記載弘忍「發遣慧能,令隨眾作務。 .... 遂差慧能於碓房,踏碓八箇餘月。」當時的禪宗教團,將勞動生產的行為視為當然,可說已完全放棄了小乘戒的規定,而接受純中國式的生活方式為佛事,遵《古清 規》將作務的規定成文化。
 
[由「十務」負責叢林營運]
 
有關由誰來負責叢林營運的問題,在《古清規》中並沒有出現「十務」的敘述,〈禪門規式〉只記載飯頭、菜頭、侍者、維那等四種而已。但在《禪苑清規》規 定一山的營運,由四知事、五頭首或六頭首的合議制,很可能就是承受《古清規》的「十務」。所謂四知事是指監院、維那、典座、直歲;五頭首是指首座、書狀、 藏主、知客、浴主,加上庫頭就成為六頭首。宇井博士也說十務當中,沒有記載的可能就在四知事、六頭首之內,十務之下,可能設有小頭首,所以可想像也存在多 數的寮舍。

「十務」的存在表示叢林的規模膨脹,同時也表示責任由團體每一份子分層負責,每個人必須很忠誠地擔負起執事的責任,但如果只專心地照顧好自己的執事,就很容易產生封閉自己的情況,所以要與別人協調、溝通,僧團才能和合融洽。

而解除傾向於閉鎖情況的方法,就是「普請法」的規定。在〈禪門規式〉中說:「行普請法,上下均力也。」如果將「普請」單純地解釋為令全山大眾作務勞動,並為確立叢林自給體制的經濟理由,那就不能領會百丈的心意了。

《古清規》並規定了朝參夕聚恭聽住持上堂說法時的禮法,以及大眾進退的儀軌、犍槌的用法等,並為維持禪門的清淨,將擾亂僧團和合生活的人,由負責監督的維那來檢舉,有過失時以拄杖罰打,並燒掉衣缽道具,從偏門放逐等規定,但小乘戒中並無這種嚴格制裁的規定。

《古清規》記載的種種規則,只是提示了當時成立時的清規大綱,至於生活中行、住、坐、臥的細微規定,是屬於律藏的「小小戒」,並不特別地留在記錄中,而以「十務」的合議來解決,這些沒有成文化的規則,或?存在於《語本》。

北宋時的宗賾撰述《禪苑清規》,為的是重視這些沒有文字化的各種問題,將百丈時禪者的足跡全部記錄下來,作為學道的指針。

(註)藥石的名稱是出現在《禪苑清規》卷一〈護戒〉裡,在此之前藥石是禁止食用的。南宋無量壽的《日用清規》(一二○九)及以後的清規,大都准許食用。


(編者按:本專輯為佐藤達玄教授於香光尼眾佛學院作「中國佛教與社會──以戒律為中心」專題講座中的部分講稿。佐藤達玄教授曾任日本駒澤大學大學院人文科學研究所所長,現任駒大名譽教授。文內標題為編者所加。)

 
 【叢林檔案(1)】
 百丈古清規
 佐藤達玄
 
要推知散佚的《百丈古清規》的概略,有下列數種現存的資料:

(一)《宋高僧傳》卷十所收〈懷海傳〉(《大正藏》五○.七七○下──七七一上) 

(二)《景德傳燈錄》卷六的〈百丈懷海傳〉附錄〈禪門規式〉(《大正藏》五一.二五○下)

(三)《禪苑清規》卷十所收的〈百丈規繩頌〉(《卍續藏經》一一一冊,八五七──九三七)

(四)《敕修百丈清規》卷八所收的楊億的〈古清規序〉(《大正藏》四八.一一五七下──一一五八中)

(五)陳詡的〈唐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禪師塔銘〉(《犾大正藏》四八.一一五六中──一一五七下)

其中陳詡的〈塔銘〉是百丈滅後第四年,唐憲宗元和十三年(八一八)十月三日所建立的碑銘,從中我們可以追尋到百丈的面貌,所以被評估為百丈時代較真實的記錄。但是卻沒有言及清規的存在,能指出的是下列五項:

(一)「行同於眾,故門人力役必等其艱勞。」這句話相當於〈古清規序〉所述的「普請法」。

(二)禪院的建立,普受伊蒱塞游暢甘貞的經濟援助。

(三)百丈的葬法,並非禪院獨自的規矩,而是遵照佛家的淨行婆羅門葬法。

(四)門人神行梵雲將微言結集編纂成《語本》,連同此《語本》,百丈的佛性說也相傳於後學。

(五)碑的旁邊,大眾決議下列五項作為鑑戒:

 1. 塔院常請一大僧及令一沙彌灑掃。

 2. 地界內不得置尼台、尼墳塔及容俗人家居止。

 3. 應有依止及童行出家,悉令依院主一人,僧眾並不得各受。

 4. 台外及諸處不得置莊園田地。

 5. 住山徒眾不得內外私置錢榖。

宇井博士認為《宋高僧傳》卷十所收的〈懷海傳〉與《景德傳燈錄》卷六所收的〈百丈懷海傳〉所附〈禪門規式〉相同,可判定兩文是採自百丈本身所制定的清 規。至於百丈所制定的清規,是否確實存在呢?近藤良一認為《百丈清規》當初並沒有成文。而是在十二世紀後半,禪宗宣布成立,編纂燈史類,為使自己的法規權 威化才出現,在此之前,那些不成文的規矩,都是以口授方式流傳下來。我認為這樣的說法有些疑問。

我們都知道,中國出家教團很早就存在某種形式的「僧制」。眾多修行者共同生活或為讓新出家者知悉教團的規矩時,必須提示成文化的規矩,才能保持叢林的 權威。在解釋規則時,若僅以口傳,便容易發生異議,清規存在價值就會消失。為了叢林家風的權威,絕對需要成文化的規則,百丈本身所擬的清規,當初應該就已 成文化。所以我贊同宇井博士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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