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除不善根:向智尊者作品選集
什麼是善根、不善根?:善根 、不善根的定義、本質與差異

三不善根並不限於貪、瞋、癡字面所表達的強度,它們代表各種強度的煩惱,甚至是最微弱的,同時也代表它們於中顯現的各種類型。 輕微的不善所影響的人格與業果,並沒有程度強者來得嚴重,但強度仍有增加的危險。



 
善根、不善根的定義
 
有三不善根:貪、瞋、癡;有三善根:無貪、無瞋、無癡。《長部 33.等誦經》
 
這兩組三法各別指出由身、語、意造作善業、不善業的善根與不善根。
 
「根」,註釋書解釋此字義為強力支撐、導因、因緣和生產者。它可以比喻成善與不善「滋養液」的運輸者,運送這樣的汁液給與其並存的心所和心理作用,也運送給由之而生的善行與惡行。善「根」、不善「根」造成輪迴,所以是生產者。
 
在此所使用的「善」與「不善」二字,是各別譯自巴利語的 kusala 和 akusala。除此,尚有其他譯者使用的譯名如下:「善」——「有利的」(profitable)、「巧妙的」(skilful);「不善」——「不利的」(unprofitable)、「拙劣的」(unskilful)。
 
「善」與「不善」二詞包含所有將眾生繫縛於輪迴——再生與苦的循環的業,因帶有善「根」或不善「根」的行為,所以可稱為善業或不善業。因此,不善的範圍較不道德更為廣泛,因為它包含各種「根」的染污,依上述嚴格的定義來看,根的染污並不是不道德。此處或下文大部分所討論的「善」,都屬於世間的一類。出世間的「善」不會再產生業,因此不會導致輪迴。(見頁 36)(1)
 
巴利經典的註釋者解釋「善」(kusala)是心理健康的狀態(Arogya)、道德上無過失的(anavajja),以及有美好的、愉悅的業報(sukha-vipāka)。另外,註釋家對「善」的解釋還有「靈巧的」或「善巧的」,這兩者並不適用於本文,然而善業也可以描述成善巧的,因它導向現在與未來的快樂,以及解脫道上的進步。
 
「不善」(akusala)則有相反的特性:是心理不健康、病態的狀態(gelañña)、道德上有過失且應受呵責的(sāvajja),以及會招致苦報(dukkha-vipāka)。基於以上的原因,不善的身、語、意業也可以說是不善巧地回應生命。
 
〔不善根的範疇〕
 
三不善根並不限於貪、瞋、癡字面所表達的強度,要了解它們的範疇,很重要的是要知道在巴利語中,這三個字代表各種強度的煩惱,甚至是最微弱的,同時也代表它們於中顯現的各種類型。輕微的不善所影響的人格與業果,當然沒有程度強者來得嚴重,但即使是微弱的,強度仍會有與日俱增的危險,或使人格易受更強烈的不善所影響。由論藏的第一部《法集論》(Dhammasaṇgaṇḷ)所擷取的一連串同義詞中,可以窺出不善根所呈現的各種樣態的全貌。
 
貪——喜愛、希望、企求、愛好、戀慕、執著、渴望、貪婪、渴求、熱情、自我放縱、佔有、貪求、對五種感官所緣的欲望;希求財富、子息、名聲等。
 
瞋——討厭、噁心、反感、憎恨、怨恨、脾氣暴躁、惱怒、易怒、敵對、嫌惡、生氣、憤怒、報復。
 
癡——愚蠢、遲鈍、迷惑、無明(如不知四聖諦)、偏見、獨斷的意識型態、盲信、邪見、自大等。
 
〔善根的範疇〕
 
雖然,這三善根的範疇是以否定的方式來表示,卻顯現出積極正面的特性:
 
無貪——不自私、慷慨、寬大、有共享與犧牲的想法和行為、捨棄、冷靜。
 
無瞋——仁慈、同情、憐憫、友善、寬容、忍耐。
 
無癡——智慧、洞見、知識、智見、明智、聰明、明辨、公正、捨。
 
〔註釋書對不善根的定義〕
 
「貪」有把持所緣的特相,如捕鳥的粘膠(直譯為捕猿的粘黐);有粘著的作用,如投於熱鍋的肉片;以不放捨為現狀,如燈垢之染污;於導向結縛的事物中看見享樂為近因。貪能增長渴愛之河,當視其挾帶有情而趨向惡趣,猶如湍急的河奔向大海。
 
「瞋」有兇猛的特相,如被激怒的蛇;有擴散的作用,如一滴毒液,或有燃燒自己所依的作用,如火燒森林;有迫害的現狀,如敵人得到了機會;「瞋恨事」(Aghāta-vatthu 煩惱生起的基礎)為近因,應視其為摻有毒物的腐尿。
 
「癡」有盲目的特相,或以無知為特相;有不通曉或覆蔽所緣真實性的作用;以缺乏正見(2)或暗冥為現狀;以不如理作意為近因,當視癡為一切不善的根本。(《清淨道論》Visuddhimagga, XIV, 162,171)
 
〔註釋書對善根的定義〕
 
「無貪」能於所緣有不貪求或不執著的特相,如荷葉上的水滴;有不遍取(或不把持)的作用,如已解脫的比丘;不以(激起欲望的所緣)為庇護所(或不黏著)之現狀,如人落入穢物中(不會執取不淨)。
 
「無瞋」有不兇猛或不反對的特相,如志同道合的朋友;有去除瞋害或熱惱的作用,猶如旃檀;以令人喜悅為現狀,猶如滿月。
 
「無癡」有依據其真實性而通達(事物)的特相,或真正通達的特相,如神箭手射箭的穿透;有照亮所緣境的作用,如燈一般;以不癡迷為現狀,如森林中的善導者。當視此三法為一切善之根本。(《清淨道論》XIV, 143)
 
善根的本質
 
「無貪」是慳垢的相反;「無瞋」為破戒垢的相反;「無癡」是善性未發展狀態的相反。
 
「無貪」是布施的緣;「無瞋」是持戒的緣;「無癡」是禪修(bhāvanā)的緣。
 
由於「無貪」,人不會高估(可意之物),如貪婪者之所行;由於「無瞋」,人不會低估或輕視(不可意或不合意之物),如瞋者之所行;由於「無癡」,人對事物不生偏見,然而,愚癡的人總是曲解事物。
 
無貪的人,會承認(可意事物)中所存在的謬誤,並行為合宜;貪婪或貪心的人則往往隱藏這謬誤。無瞋的人,會承認(不合意或有敵意的事物)中有美德的存在,並行為合宜;瞋者則貶抑這美德。無癡的人,會如實地承認事實並行為合宜;愚癡的人則以錯為對(把虛假當成事實),以對為錯(把事實當成虛假)。
 
無貪的人不受愛別離苦;貪者則視摯愛者如己,因此無法忍受與其分離。無瞋的人不受怨憎會苦;瞋者則認同自己對怨憎者的厭惡,而不能忍受與他們有任何關係。無癡的人沒有求不得苦,因為他能如是反思:「註定壞滅之物,怎麼可能不敗壞呢?」
 
無貪的人沒有生苦,因為「無貪」為渴愛的相反,渴愛為生苦的根源。無瞋的人不(強烈或過早地)感到老苦,因為心懷深瞋的人易快速衰老。無癡的人沒有死苦,因為有著迷惑或愚癡的心而死才是苦,而這不可能發生在無癡的人身上。
 
無貪的人可在居士中過著幸福的生活(因為居士們常為了財產而爭論);無癡的人可在苦行者與比丘眾中過幸福的生活(因為他們常為了見解而爭論);無瞋的人無論在何處都能快樂地生活。
 
由於「無貪」,而不生於餓鬼道,有情通常因為渴愛才生於彼處,「無貪」(不自私、捨棄)則與渴愛相反。由於「無瞋」,而不生於地獄,有情是因為瞋恨與粗暴的脾氣,才生於與瞋恨相應的地獄,然而「無瞋」(慈愛)則與瞋恚相反。由於「無癡」,而不生於畜生界,通常是因為愚癡,有情才會投生為一向愚癡的動物,但無癡(智慧)則與癡相反。於此三者中,「無貪」防止趨近貪;「無瞋」防止因瞋而生的疏離;「無癡」則防止因癡而失去平衡(或不偏移)。
 
此外,此三根較古老的說法則符合以下三種想:出離想、無瞋想與無害想,亦符合不淨想、慈無量想與界想。
 
因為無貪,而避免了縱欲的一端;因為無瞋,而避免了苦行的一端;因為無癡,而行於中道。
 
「無貪」破除貪欲身繫 [1];「無瞋」破除瞋恚身繫;「無癡」則破除另外的二身繫(即戒禁取與「執此是實」身繫)。
 
藉由前兩善根,可成就四念處前兩項的修習(即身、受念處);藉由第三善根(無癡),則可成就四念處最後兩項的修習(即心、法念處)。
 
「無貪」是健康的緣——無貪的人不會吃不適當的食物,不管它多麼地誘人,所以能保持健康。「無瞋」是年輕的緣——免於瞋恚的人,不因瞋火的消耗而產生皺紋與白髮,所以能長保青春。「無癡」是長壽的緣——無癡的人知道何者有利,何者有害,去害近利,所以能長壽。
 
「無貪」是財富這利益之緣,無貪的人會因為慷慨(作為其業報)而得到財富。「無瞋」是友誼這利益之緣,透過慈愛,無瞋的人將贏得友誼,不會失去朋友。「無癡」是自我提昇這利益之緣,無癡的人只做有益的事,所以能使自我完美。
 
「無貪」,使得人遠離屬於自己團體的人或事的執著——即使在人事全非的情況,也不會因強烈的執著而引生痛苦。無瞋的人,對屬於敵對團體中的人或事保持無瞋——凡是無瞋的人,即使面對有敵意的人,也不會有敵對的念頭。無癡的人,對屬於中立團體的人或事也會保持同樣的態度——無癡的人對任何人或事都沒有強烈的執著。
 
由於「無貪」而了解無常,因為貪婪者於其所追求的享樂中,不見現象短暫的無常。由於「無瞋」而了解苦,因為傾心於「無瞋」的人,了解自己所拋棄的「瞋恨事」,而視現象為苦。由於「無癡」而了解無我,因為無癡的人善於領會實在的本質,他知道五蘊沒有內在的主宰。正如了解無常等是由「無貪」等所成就,是故無貪等亦由了解無常等而產生;由了解無常而生「無貪」,了解苦而生「無瞋」,了解無我而生「無癡」。誰會對已徹知為無常的事物生起執著?再者,當明瞭諸法是苦時,誰又會生起這更加痛切的瞋恚之苦呢?又,明瞭諸法空無自我時,誰還會陷入心的迷惑呢?(摘自《殊勝義論《AtthasālinI,為論藏之《法集論《的註釋,PTS, pp. 127ff)。
 
諸不善根彼此的差異
 
比丘們!若有外道問你:
 
「朋友們!貪、瞋、癡三種心,其區別、差異、不同為何?」

比丘們!若為人如是問時,可以依此法回應外道:

「貪是罪小而離遲;瞋是罪大而離速;癡是罪大而離遲。」(《增支部》3: 68 節錄)
 
本經中的這段陳述,指出貪是「罪小」等,必須以相對的意義來了解。註釋書解說道:
 
「貪」(或者說欲望)從兩方面來說是小罪:(一)依大眾意見來說(loka,即世間眾人的眼光來看);(二)關於業果(vipāka),即由(貪所促成的)業而導致的投生。
 
(一)舉例來說,父母根據世俗生活的標準為子女婚配,這並不牽涉到罪過(雖然父母的親情與婚姻的性愛中有「貪」)。
 
(二)假設在婚姻中,滿意於自己的配偶(並且遵守第三不邪淫戒),就不會投生至惡道。所以就業果來說,貪或欲望被視為是「小罪」。然而貪卻「離遲」,如油煙般難以去除。對某種特別事物的貪,或對某人產生的欲貪可能持續一輩子,甚至會延續二、三世之久而不會消失。
 
因此,與瞋、癡相比,貪是較小的惡。因為如果所生的貪仍在基本道德的範圍內,也沒有違犯五戒,就不會被排除於善業所導致的善趣之外。然而,貪非常難以根除,它細如髮絲地穿透到我們的本性,以巧妙的偽裝和美麗的外表,以及各種誘人的外貌來裝扮自己,就如「生之欲」或「活下去的意志」是存在的核心,又如肯定生命的渴愛卻是痛苦的根源。
 
根據註釋書的說法,「瞋」:
 
會致使人對父母、兄弟姊妹、苦行者(受到宗教召喚的人)等做出錯誤的行為。無論犯者走到何處,責罵與污名便如影隨形。若因瞋而犯下「無間罪」(Anantariya-kamma)之一,如弒父等,將墮入地獄永劫受苦 (3)。正因如此,從世間或業果來看,瞋都是大罪。但人可以快速地遠離瞋,若人因為瞋恨或憤怒而犯罪,不久後可能會自己懺悔,請求受害者的原諒,如果得到原諒,之前的行為就已贖罪(依犯者的心理狀況而言)。
 
「瞋」是造成反社會和分裂的因素,是個人與全人類無法言喻的痛苦根源,個人會因而期望社會視其為「重罪」,是社會安定繁榮的大敵,並致力削弱、滅除「瞋」。但相反地,我們發現人類或大或小的組織,卻常常為一己的私欲而挑起仇恨,或誤導人的意識型態,以利用來助長瞋的身、語、意行。縱觀歷史,總會發現:尋求群眾支持的領導者以共同的仇恨來聚集群眾,比用共同的愛來得容易。
 
就個人層面來說,自我利益的衝突和其他違反以自我為中心的種種事物,常引發各種程度的「瞋」。瞋恨一如貪求的狂熱,能增長執著,但通常「瞋」是以緩慢燃燒的憤恨,或以暴力宣洩的快感等方式深植心中,它會同時對瞋者與受害者造成傷害。「瞋」會使人陷落至非人的層次,因此瞋者總是有投生於非人界的危險。
 
然而,不認為心的一切狀況就是自己,而是看到這樣的需要並想超越自己的人,就比較容易在瞋恨與憤怒增強前控制住它。「瞋」導致苦惱、緊張與悲痛,但既然人類基本上「希樂厭苦」,那些確切了解「瞋」所帶來的後果的人,都會希望能除去它。
 
根據註釋書的說法,「癡」:
 
是大罪的原因有二,也是從世間與不善的業報兩方面來說(與前述的瞋相同)。由癡所產生的行為,將會束縛造作者許久,猶如熊皮,就算洗了七次也不會發亮。
 
若是因不如法的貪而造作不受約束的行為,再加上沒有罪惡感,而宣稱它是對的,以這種偏見來使之合理化,這種愚癡的貪肯定不易滅除,即使屢次無法獲得滿足也不會放棄,只會因為挫折與怨恨而加強。另外,也有種愚癡的貪受到宗教(或假宗教)認可的支持(見頁 36 的說明)。只有摒除惑人的邪見與原則後,才能徹底消滅一切愚癡的貪。但縱使沒有邪見在貪的背後撐腰,當自我放縱擁有無明——無限制的愚癡,或當執持的邪見僅是天真地相信:「這是自然且該做的事」時,我們就難以掙脫無明的貪所造成的束縛。
 
同樣地,癡也煽動瞋,並讓瞋與錯誤的見解或態度一起並存。例如,人們因邪見而將屬於某些種族、宗教或階級的人視為合理的瞋恨對象,這樣的束縛,會比任何僅摻有一般的愚癡而短暫爆發的憤怒來得更為強大。
 
沒有癡的顯現,就沒有貪或瞋的生起,貪與瞋不善根的出現永遠與癡有關。然而,癡卻可以單獨生起,並成為不善和苦的強大來源。鑒於癡在不善中無所不在,《法句經《說道:再也沒有如癡網一般遍佈的纏縛了(v. 251);無明(癡的同義詞)正是心最大的漏(v. 243)。因此,佛陀宣說:「所有的不善法以無明為根,集中於無明;一旦除去無明,其他所有的不善法也將除去」。(《相應部》20:I)
 
無明,當然不是指缺乏世俗各類主題的知識,而是缺乏有關四聖諦的正見,即對苦的範疇與深度、苦的真正導因、苦得以滅盡的事實與導向滅苦之道的無知(或有意的忽視)。苦諦為四顛倒(vipallāsa)所覆藏,這四種大虛妄是:於無常中見常;於真正的苦中見樂;於無我中見我;於不美的事物見美。這些顛倒是無明與愚癡有力且普遍的顯現,阻擋了對苦諦的了解,也因而妨礙對其他聖諦的認識。這四者可以顯現在三種層面之一:(一)一般的錯誤認知(想顛倒 saññā-vipallāsa);(二)思考方式的錯誤(心顛倒 citta-vipallāsa);(三)表現在完全錯誤的見解與理論(見顛倒 diññhi-vipallāsa)。執著錯誤的見解會形成最堅固的鎖鍊,繫縛有情於充滿痛苦的輪迴,若這些見解否認任何合乎道德標準的行為,那麼將導引來生至苦處中固定的輪迴道 (4)。
 
愚笨,當然也是癡的一種,它會延緩人於此世與未來幾世的內在成長。但若這癡人的無貪與無瞋善根夠深厚,又能積極地活動,仍有解脫的可能。
 
最根深柢固且有影響力的癡,與影響最為深遠的邪見,即是「我」的信仰。「我」的信仰是相信恆存的靈魂或自我,以及我見與我慢,這種信仰或許是天真而輕率的想法,也或許得到一定的理論與信念的支持。但無論如何,持有「我」的信仰,當自我為中心的道德含義讓癡成為「大罪」時,癡就成為難以克服的障礙,要花上很長的時間才能盡除。
 
想想癡普遍而廣大的影響,便可以了解:為何癡以無明之名而顯現為緣起鏈中的第一支。作為使生命之輪不斷運轉的主要驅動力,「癡」無疑是「罪大而離遲」。
 
與諸根相關的經文
〔超脫生死〕
 
世上若無三法,如來、應供、正等覺者則不出現於世,如來的法與律亦不於世間散發光芒。
 
此三者為何?為生、老、死,世間因有此三者,如來、應供、正等覺者方出現於世,如來的法、律才在世上散發光芒。
 
然而,若不斷除另外三者:貪、瞋、癡,則不可能超脫生、老、死。(《增支部《10:76)
 
〔魔囚〕(5)
 
不捨斷貪、瞋、癡者,為魔王之囚,為魔網所擒,為魔王之傀儡。
 
但斷除貪、瞋、癡者,不再為魔王之囚,脫出魔網,不再為魔王之傀儡。(《如是語經》 68)
〔渡海〕
不斷貪、瞋、癡的比丘、比丘尼,不能橫渡波濤洶湧、漩渦處處、怪獸魔鬼常出沒的(輪迴)大海。
 
但貪、瞋、癡已斷的比丘、比丘尼,必能橫渡波濤洶湧、漩渦處處、怪獸魔鬼常出沒的(輪迴)大海,抵達彼岸(涅槃),如真正的聖者立於堅實之地。(《如是語經》69)
 
〔三火〕
 
有三火:貪火、瞋火、癡火。
貪火燒貪人,陷入五欲境;
瞋火燒瞋人,以瞋殺有情;
癡火燒愚人,不見聖教法;
好樂我身 (6) 者,不知此三火,
使惡趣增長,地獄與傍生,
修羅餓鬼境,不得出魔縛。
日夜依法者,奉行佛律法,
見身之不淨,熄滅貪之焰;
以崇高慈心,熄滅瞋之焰;
觀 (7) 所成之慧,熄滅癡之焰。
智者滅三火,日夜不厭倦,
圓滿於解脫,苦滅盡無餘,
有識聖界 (8) 者,智者依正智 (9),
證知生滅盡,不行於後有。(《如是語經》93)
 
貪生起時,會燃燒並消耗有情,因而稱之為「火」。瞋與癡也是如此,正如火消耗其所從生的燃料,而成為熊熊烈焰,貪、瞋、癡則消耗從之而生的生命,進而變成難以滅盡的熾火。
 
數不盡的眾生心中燃燒著貪火,因欲求不滿之苦而走向死亡,這是貪熾盛的力量。瞋火熾盛的力量則有個特別的例子:「被自己瞋心毀滅的天神」(manopadosika-devā);至於癡,則有另一例:「被自身的享樂愉悅所摧毀的天神」(khiḍḍapadosika-devā)(10),後者由於愚癡,忘卻自己進食的時間而死亡。這是貪、瞋、癡三者於現世熾盛的力量;於來世,這三者將變本加厲,使人益發難以忍受,甚至墮入地獄或其他惡趣。(以上為法護尊者(Bhadantācariya Dhammapāla)的註解)
 
〔三內敵〕
 
有三內之漏,內之敵,內之仇,內之兇手,內之對手。何者為三?貪為內之漏……瞋為內之漏……癡為內之漏,內之敵,內之仇,內之兇手,內之對手。
貪招致危害,貪者心躍動,
內心生過患,盲者不自覺。
貪者不知義,貪者不見法,
貪欲勝己時,陷入極闇黑。
不貪者能捨,貪與生貪者,
貪自彼速落,如水落荷葉。
瞋招致危害,瞋者心躍動,
內心生過患,盲者不自覺。
瞋者不知義,瞋者不見法,
瞋恚勝己時,陷入極闇黑。
不瞋者能捨,瞋與生瞋者,
瞋自彼速落,如多羅熟落。
愚癡招危害,愚者心躍動,
內心生過患,盲者不自覺,
癡者不知義,癡者不見法,
愚癡束縛時,陷入極闍黑。
捨斷愚癡障,不受癡主宰,
總斷一切癡,如日驅闇冥。(《如是語》88)
 
足以導致惡道投生的貪、瞋、癡,於第一道「預流」捨斷;較粗的欲貪與瞋恨,則於第二道(一來)捨斷;較細的則於第三道(不還)捨斷;剩餘的貪與癡及其相關的煩惱,則在第四阿羅漢道捨斷。
 
【註釋】
(1) 世間(lokiya)即是凡聖皆會生起的一切心法,與入流等出世間道心與果心無關者。出世間善心指的是入流、一來、不還與阿羅漢的四道與四果。
(2) 註釋說:是缺少關於苦(諦)等的知識。
(3) 佛教經典所提到的「五無間罪」是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與破和合僧。
(4) 關於「決定邪見」(niyata-micchā-diṭṭhi),見《無戲論經《(Apaṇṇaka Sutta,《法輪》,No. 98/ 99, p. 23)。
(5) 魔羅(Māra)是指對抗覺悟力量的擬人化形象。
(6)「有身」(sakkāya)一詞指的是:色、受、想、行、識的五蘊所組成的無常個體。
(7) 字面上的意思是「導入洞察」(nibbedha-gāminI),指的是洞察或破壞煩惱蘊。
(8)「聖界」指的是涅槃。
(9)「以正智」(sammad-aññāya),「智」(aññā)是阿羅漢所證得的最高智慧或知識。
(10) 前者因為瞋而從天界死亡、墜落,後者則因為癡。見《長部 1.梵網經》。
 
【譯註】
[1] 身繫(kāyagantha),因其繫心於身,或繫此世身於來世身而得名。此處的「身」,適用於「蘊」意義下的名身與色身。見菩提比丘之 A Comprehansive Manual of Abhidhamma 第七品第六節(BPS,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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