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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坦尼沙羅尊者(Ṭhānissaro Bhikkhu)
【律海掬漚】受戒(一)
正如律中所涉及的其他許多內容,受戒的程序—接受申請者加入僧團的方式—並不是一次性被確定下來,而是隨著事態發展和時間的推移,不斷發展起來的。其發展過程主要有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在佛陀弘法的早期,當申請者請求加入僧團時,佛陀只是說,善來比丘(Ehi bhikkhu…),這就構成了請求者在僧團的受戒。隨著僧團擴大,佛陀派遣比丘弟子們各自分散去弘法,當他們激發他人加入僧團的意願時,他們必須把申請者帶回到佛陀面前,由佛陀親自主持受戒。—這造成很多困難,例如路況糟糕;比丘們和申請者們必須徒步長途跋涉。因此,佛陀允許個別弟子通過三皈依的方式授戒。這是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當佛陀認識僧到僧團需要一種更正式的組織時,他取消了將三皈依作為受戒的方法,以正式的僧團羯磨取而代之,採用一次表白和三次羯磨宣告(白四羯磨)。
即便如此,有關受戒的學處和程序仍因經典所記載的諸事件而不斷發展。在經典定型後,圍繞受戒的各種傳統仍持續不斷建立,導致上座部佛教的不同派別在以經典和注書闡釋的根本核心指示,形成了不同的傳統。本章中,我們將集中討論共同的核心:使受戒程序成為有效的僧團羯磨所絕對必要的各個方面。概論後,我們將從對象,即申請受戒者的資格開始討論。然後是羯磨和羯磨語的有效性。任何有興趣學習目前上座部各派舉行受戒的完整模式的人,應查閱他們所發佈的受戒指南。
出家和受大戒
受戒分兩步:出家(pabbajjā)和受具足戒(upasampadā,文後受戒皆指受具足戒)。傳統上,出家被視為受戒的先決條件,但是,經典中
並無內容表明必須如此。受戒羯磨首次被確立時,尚未有出家儀式。即使出家儀式制定後,也無指示要求它作為受戒的前提。但是,先出家後受戒的模式是古老的—《大品・第一大篇》中對受戒標準而簡短的表述是「某某得以出家;他得以受戒。」—這裡所討論的就是這種模式。
在出家階段,一個人放棄居家生活而過無家生活,成為一名沙彌(sāmaṇera)。剃髮後,他披上袈裟,皈依三寶,受持十戒。在受大戒後,成為具足資格的比丘,擁有與比丘僧團共住的全部權利。受戒是僧團羯磨之一,而出家不是。
對象的有效性
受比丘戒必須是男性,滿足年齡要求,且不能有任何會使其喪失受戒資格的情況或特徵。
年齡要求
申請出家者必須至少年滿15歲,如未滿15歲,「要能趕走烏鴉」。根據義注《普端嚴》的說明,當用一隻手吃東西時,他可以用另一隻手抓土,把烏鴉從擺在面前的食物上趕走。
受大戒必須年滿廿歲,從母胎中生起第一個心識(結生識)算起。由於這樣很難或無法準確確定日期,因此,通常計算一個人的年齡是在出生年數加上六個月,以考慮到可能的早產情況。正如義注《普端嚴》所提到的,在子宮內七個月後出生的嬰兒可以存活,但僅六個月出生的嬰兒則不能。根據波逸提第六十五條,1 若未滿20歲受大戒,則不得戒,《普端嚴》認為,仍算是沙彌。任何知道他年齡未滿而仍擔任其戒師的比丘,則犯一個波逸提。其他參與授戒羯磨知道其年齡的比丘們,則犯一個惡作。
資格不符
不符合受戒資格的情況有三類:
1. 終生不能受戒—即使受戒也不得戒。經典規定,這樣的人不僅不能受大戒,義注《普端嚴》補充說,他們也不能出家(有個例外,見下文),縱然受戒亦不得戒。一旦有關他們的事實被發現,他們必須立即被擯出。
1.1性別異常:包括黃門(paṇḍaka)和兩性人
根據義注《普端嚴》,有五種黃門,其中兩種不在這項限制:羨慕黃門2 和流精黃門。3 另三種是不能出家受戒:人為黃門(閹人)、不男不女黃門,4 以及半月黃門(黑半月有黃門的性欲,白半月沒有黃門的性欲?)。
這項禁令的制戒因緣,是一位已受戒的黃門曾經試圖勾引一些比丘和沙彌,失敗後隨即成功勾引了一些馴馬師和馴象師。這些馴獸師四處散佈:「這些沙門釋子都是黃門,並且僧團中那些不是黃門的,也在騷擾黃門。」
1.2曾犯地獄五無間罪中的任何一種(ānantariya/ānantarika-kamma)
五無間罪分別是:殺母、殺父、殺阿羅漢、惡心出佛身血、成功分裂僧團。
根據義注《普端嚴》,殺母和殺父不得受戒的規定,只適用於故意殺死自己人類親生父母的人。將該禁令限制在親生父母是可以理解的,但假設人與非人婚配是可能的,就很難理解為何這個規定不包括殺害非人父母的情況。
《普端嚴》進一步指出,如果殺死親生父母的行為是無意的,就不適用這項禁令。但無論是否知道對方就是自己的親生父母,只要故意殺害,5 就不能出家受戒。換句話說,即使像伊底帕斯(Oedipus)這樣6 故意殺人,卻不知道對方是自己的親生父母,也受到這項禁令的約束。
同理,不接受殺阿羅漢的人出家受戒,對於那些非故意的殺人行為也不適用。但無論當下是否知道對方為阿羅漢,都受到這項禁令的約束。
出佛身血者的禁令只適用於以惡心傷害如來的人,不適用於為如來進行外科手術的醫生們。
分裂僧團的是指知道或懷疑自己的立場違背法與律,並成功造成僧團分裂的發起人與任何一位追隨者。正如僧伽婆尸沙第十條7 所提到的,若比丘鼓動或加入分裂派系,但不知其立場是違背法與律,他不會被逐出僧團。若在僧團分裂完全解決前,就離開分裂一派,返回如法的一方,僅需懺悔一個偷蘭遮(粗罪)後,這位比丘仍是具格的僧團成員。若在懺悔偷蘭遮前還俗,之後他仍應被允許再次出家受戒,如果他有此意願的話。
1.3曾嚴重違犯法與律
嚴重觸犯法與律的情況,有四種:
1.3.1 比丘犯波羅夷(Pārājika)還俗後,不能再受比丘戒。8
根據義注《普端嚴》對波羅夷第一條的注釋,儘管之前作為比丘時犯波羅夷罪,此生不能再受戒作比丘。但在絕對沒有資格受比丘戒的規定中,這項是唯一沒有延伸至出家的。然而,《戒律綱要》認為給這樣的人再出家是不明智的,不予考慮。《普端嚴》本身在總結波羅夷戒時,將其他「完全無資格」的項列為「等同波羅夷」,卻給予實際「犯波羅夷」的權利多於「等同波羅夷」,這似乎前後矛盾。此外,《戒律綱要》在此處似乎更符合經典的立場。在導致第一條波羅夷最終制定的制戒因緣中,一些曾犯波羅夷的前比丘來到阿難尊者處,請求出家和受戒,但是佛陀都拒絕了他們。儘管佛陀在最終制定戒條時只明確提到這些前比丘不能再次受比丘戒,但從佛陀的行為表明他們也應被拒絕出家。
1.3.2 賊住
義注《普端嚴》對「賊住」有一段長篇討論。它區分了三種賊:形相之賊(未經僧團許可而披上袈裟)、共住之賊(要求獲得沙彌或比丘的權利,諸如戒臘長幼,參加羯磨等)和俱盜之賊。上述三種賊是不能受戒,但不適用於為了躲避國王追殺、饑荒、荒地旅行、疾病或敵人來犯而打扮成比丘或沙彌的情況。只要他沒有要求得到與比丘共住的權利,且意圖單純(複注《心義燈》的定義是「沒有欺騙比丘的意圖」),這種情況就不算賊住。
演員在電影或戲劇中扮演比丘披上袈裟,也可能歸類於這種被允許的情況。亦如《普端嚴》提到—有人在還未受戒就穿上預計受戒後穿的袈裟來參加僧團羯磨的情況,這也可能屬於這種被允許的範圍。
《普端嚴》在波逸提第六十五條的注釋提到,若比丘誤以為自己已如法受戒,但後來發現受戒無效時,他應盡快重新受戒—這表明這種情況的比丘,不會被視為形相之賊或共住之賊。
然而,某位在家人扮成比丘去托缽,就是「形相之賊」。義注《普端嚴》明確說到,為獲得比丘的權利而聲稱自己是比丘的沙彌,是「共住之賊」。當一位在家人想嘗試賊住,即使是尚未欺騙比丘們允許他加入僧團,但只要他已經假扮成比丘,就犯賊住。
佛音尊者堅稱,賊住不適用於那些已犯波羅夷,但仍聲稱自己是比丘並擁有比丘權利的比丘。他引用安達羅派(Andhaka)在這問題上所持的相反觀點,但未說明反對原因。一個可能的反對理由是,經典中經常把犯波羅夷罪的比丘與犯賊住歸在不同類。
義注《普端嚴》中有一段異乎尋常的文字:若比丘、沙彌或比丘尼,想要還俗,提前試穿在家人的白衣,或按照在家人服裝樣式穿著袈裟,以觀察自己穿起來的效果。如果認為衣服看起來很好,那麼從那一刻起,他或她就算是共住之賊。這段文字看起來毫無根據,因為單純穿著在家人衣服的行為只是一個惡作, 9 而且還未具備還俗的因素。
1.3.3 身為比丘而投奔外道
比丘投奔外道是指,當他還是比丘時採用外道的穿著方式,或像裸形外道般赤身裸體,並認可且採用外道的修行方法。目前,由於大乘(Mahāyāna)和金剛乘(Vajrayāna)各自的經典和修行方法不符合巴利經典,它們與上座部的差異大到足以算是所謂的外道,但這是個有爭議的觀點。
若袈裟被偷或逃避來自諸王的危險等,比丘可以穿著外道的服裝而不算是這一類的情況。若比丘還俗加入外道,並在隨後改變心意,希望再次受比丘戒,那麼,在經歷下述的別住階段後,他可以被允許重新受戒。
根據義注《普端嚴》,若沙彌投奔外道,那他就不包括在此類。
1.3.4 污比丘尼
污比丘尼是指與比丘尼發生性關係。義注《普端嚴》說,即使先迫使比丘尼穿上在家人的衣服,再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這仍被視為「污比丘尼」。若是對方願意還俗並發生性關係,則不算。
1.4是畜生
畜生不得受戒是來自經典中較辛酸的制戒因緣:
某條龍(nāga)對生為龍感到怖畏、羞恥和厭惡。當時,它的心中思惟:「如今,有何方法能使我擺脫龍的生命,迅速重獲人身呢?」他想:「這些沙門釋子修習法、和合(sama)修行、修習梵行、說真實語、具戒而性情良善。如果我在這沙門釋子中出家,我將能擺脫龍身並迅速重獲人身。」
於是,他以婆羅門青年的形象,去比丘處請求出家。比丘們讓他出家並受大戒。
那時,這條龍與某位比丘共住在寺界邊緣的住所。當時,這位比丘在後夜時分起床,於露天處來回經行。當比丘離開後,龍放心入睡,於是整座住所被龍所遍滿,盤曲的身體穿出窗戶。當時,比丘想「我要進入住所」,就打開門。他看到整個住所被龍所遍滿,盤曲的身體穿出窗戶。見此情景,他嚇得尖叫起來。比丘們跑來問他:「比丘,你為何尖叫呢?」
「比丘們,這整座住所被龍所遍滿,盤曲的身體穿出窗戶。」
當時,這條龍已在吵鬧聲中醒來,坐在自己的座上。
比丘們問:「比丘,你是什麼呢?」
「尊者們,我是龍。」
「你為什麼這樣做呢?」
當時,龍將事情告知比丘們。比丘們又將該事告知世尊。當時,世尊以此因緣,以此時機,召集比丘僧團並對龍說:「龍類不能在此法律中得以增長。走吧,龍!在每半月的第八、第十四、第十五日持齋戒(uposatha),如此你將能擺脫龍生並迅速重獲人身。」
這條龍聽後想:「這是說,我不可能在此法與律中得以增長!」對此感到悲傷、難過,流下了淚水,長嘯而去。
當時,世尊對比丘們說:「諸比丘,有兩種因緣使雄龍現出原形:一是與雌龍交合時,二是放心入睡時,有此兩種因緣使雄龍現出原形。」10
義注《普端嚴》提到,「畜生」涵蓋各種非人的生命形態,「甚至包括帝釋天(Sakka)。」然而,義注《普端嚴》在上文中所引用殺父殺母時的論述表明—依據它對雜交的看法—人與非人結合產生的後代可能是人或也可能是非人。若是人就可以受戒,若是非人就不能受戒。
1)若比丘明知而使未滿二十歲者受戒,此人不算達上,且比丘們應被呵責;他(戒師),波逸提。
2)偷窺癖者。
3)喜好以口交滿足性欲者。這種人可以受大戒,但受大戒後,一旦如此做了,那麼犯波羅夷,應擯出。
4)天生無性人。
5)即是否知道對方為自己父母。
6)伊底帕斯是希臘神話中底比斯的國王,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殺死自己的父親並娶了自己的母親。
7)若比丘煽動分裂和合的僧團,或堅持導致分裂之事,諸比丘應如此勸告他:「請具壽不要煽動分裂和合的僧團,或堅持導致分裂之
事。請具壽與僧團和合,和合的僧團實是歡喜、無諍、同一誦戒、安樂而住。」當諸比丘如此勸告那位比丘時,他依舊堅持,諸比丘應
當規勸他三次,以令他將彼捨棄。若被規勸三次時,他將彼捨棄,那很好。若不捨(彼),僧伽婆尸沙。
8)《波羅夷.第一淫欲法學處》第7節
9)《小品.第五小事篇》第29節第4段。
10)《大品.第一大篇》第63節(Mv.I.63)。
【編按】本專欄摘譯自《佛教戒律》(The Buddhist Monastic Code)下冊的第14章受戒,文中部分段落及標題為編者所調整。本書作者為坦尼沙羅尊者(Ṭhānissaro Bhikkhu),中譯則由文喜尊者及其翻譯團隊所負責。閱讀英文電子書,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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