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羯磨法概說—1 非諍事羯磨與諍事羯磨
諍事羯磨—處理僧團的爭端



「諍事羯磨」就是處理僧人之間的爭執,如「瞻波犍度」(7) 即是。但是,我現在要用律典裡「亡僧」遺產的處理,來解釋佛教與社會的重疊性。
 
佛陀時代,憍薩羅國有位跋難陀比丘往生,他生前接受了許多人的供養,因此留下大筆的財產,包括土地與房子等。國王波斯匿王就說:「這些財產是我們國家的。」他的俗家眷屬也說:「他是我們剎帝利族的,這些財產當然是我們家的。」好多人都爭相跑來分財產。現代社會也看得到這類情景,只要人一死,兄弟姐妹、叔姑舅媽都想要分一份遺產。跋難陀比丘除了留有遺產之外,還有負債,所以連債主也趕來了。他也有些東西寄放某比丘處,某些東西又寄放在另外一位比丘處。這些東西該如何處理?於是大家開始爭執遺物該如何分配,這就是佛教所說的「諍」,僧團要如何處理?(8)
 
僧團說:「那棟房子、那塊土地其實是借他的名字登記的,並不屬於跋難陀家族。」要如何證明呢?要如何處理?就台灣的法律而言,以登記為憑。如果是國外的道場,就以當地的法律來處理。諍論時,處理重點不是為了爭財產,而是如何處理才得當,要如何才能合情、合理、合法,這是佛教必須面對的課題。
 
如果你受持的是《四分律》,就先從律典裡查找戒律的處理方式,同時瞭解當地法律的相關規定、文化習俗,這絕不是說出家人也在爭財產。如果亡僧所遺留的是常住物,那就是「三寶物」,是僧團所共有的,就要妥善處理,將之歸回僧團。可是要以何種方法來證明這是佛教的三寶物呢?
 
在台灣佛教有個很值得學習的案例。有位法師往生了,他名下登記了一塊農地就需要處理。為什麼寺產要登記在個人名下而非寺院呢?因為法律規定,農地不能以寺院名義登記,只能登記個人。當時這位法師安住在僧團,他願意護持僧團成就大業,僧團於是將農地登記在他名下。當這位法師往生後,按照台灣法律必須由他的親屬繼承。他的哥哥非常明理,知道這農地並非弟弟的財產,也不應該由他繼承,而是應該要歸回僧團。可是,遺產的處理還是要按照法律程序,合法地進行轉移。
 
因此,僧團請律師公證,僧團的負責人也出面完成這些手續。我們看這些過程,不在談哪個人是否有貪心,而是讓三寶物合法地回到僧團,這其中大家都不貪不取,並無人犯戒,符合台灣法律與人情,僧團也有權利與義務,秉公、如法、合法地處理這塊農地。
 
所謂的「三寶物」是不能隨意丟棄的,在《四分律》裡詳細說明了亡僧之物的處理原則。僧物有兩大類,一類是四方僧物,是不可以分的;一類是現前僧物,是可以分的。例如田園、果樹、房子等(9) 屬於四方僧的,就不可分配給僧眾或居士個人,要盡力維護,保其永久為佛教所用。
 
在上述的例子中,僧團依據佛教戒律精神,按照國家法律處理農地的登記、轉移,這正是在國家法律保障之下,維護了僧團與個人的權利,而獲得清淨。
 
律典對於亡僧之物的分配,有更加細膩的規定。首先要盤點亡僧的遺物,先調查他是否有負債,他生前有否交待遺願,這些都可能會牽涉到社會法律,因此要特別謹慎地處理。至於亡僧其餘的個人物品,如書籍、念珠等,何種物品可以分配、誰具有資格、如何分配、分配的比例、由誰主持分配進行的儀軌等,這些都可以在律典裡看到一個公開、透明與嚴謹的過程。這其中不只有「法」、有「律」,也有人情。例如在律典裡有記載,在生病者往生後,對於在旁照顧他的人,僧團應該先給予一種犒賞,以作為感謝。
 
無論「諍事羯磨」或「非諍事羯磨」,學戒者不是要學著馬上做裁判,看誰犯戒或誰不犯戒,而是要學習如何處理僧事的智慧。不只要清楚佛教的規定,還要了解社會人情、風俗習慣、國家法律等,類似亡僧物分法的「諍」與相關的羯磨法規定,是讓我們看到佛教不只接受社會的護持,也同時被社會所檢核。
 
在我們致力於讓正法久住之際,如何讓一個僧團、道場或佛教機構永續經營,這是佛教必然要面對的課題。要深刻地護持佛教,僧眾還有非常多需要學習的地方,這也是淨化佛教的一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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