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讀明朝:20個你不可不知的明代佛教
明代有關佛教的法令

明朝被認為是近代中國的開始,科技、醫學、航海技術,都曾居於領先地位,也曾創造了輝煌的農業、手工業、商業、文化藝術。但當西方逐步走上工業化時,明朝卻因貪污、腐敗,而終被世界浪潮拋在後面。在這樣的時代,佛教的樣貌為何?



1.出家人要做官,也要給官管
 
通過設置系統完備的僧官體系,將僧伽事務的管理納入政權運行的軌道,其中政治的考量絕對優於宗教,這是佛教傳入中國後,所發展出的中國佛教與王權之間微妙關係的展現。到了明代,更是建立一套序列、職責嚴整的「僧官」體制。
 
明初先是建立了「善世院」,管理僧眾及佛教界事務,但尚未建立相關配套的規章及機構。直到洪武十四年(1381),改「善世院」為「僧錄司」,來掌管天下僧教事。
 
「僧錄司」隸屬禮部,左右各置:善世、闡教、講經、覺義一人;在外各布政州府縣則設有僧綱、僧正、僧會、道紀等司衙門,管理該地方佛教事務。
 
這些政府單位管些什麼呢?看管僧人及寺院的名籍文冊、負責銓選及考試提拔僧人、簽發度牒、檢束管理僧行及教內諍訟,若不涉及民事糾紛,其他機構不得過問。
 
在明太祖將佛教寺院分成禪、講、教三類後,僧官還要監督坐禪,並且稽考各寺錢糧產業,及各方布施財物等登記,處理佛教界現實生活的問題。
 
另 外,您可能要問:「這些僧官,是由出家眾還是在家眾擔任?他們在哪裡辦公?」明朝一改元代的制度,任職僧官都必須由僧人擔任,按照規定也因職稱不同而有相 應的制服。並不另外設置專門的官署衙門,即僧官機構直接就設在著名的寺院裡。他們沒有派給僚屬,剛開始還都是服務性質,沒有薪水。一直到洪武廿五年(1392),才對九品以上的僧官,實行支俸的制度。
 
2.明代佛教寺院及僧人有三類
 
洪武十五年(1382),太祖任命「僧錄司」僧官後,又將佛寺分「禪、講、教」三類。元朝本有「禪、講、律」三種寺院,但至明代,已被教寺所取代。
 
禪,即指禪門各宗;講,則專門注重研修講說佛教義理的天台、華嚴諸宗;教,則是指專門念誦真言密咒,演行瑜伽顯密法事儀式者。
 
寺分三類,僧人也同樣分成這三類。朝廷為了方便區別,連僧服的顏色也有規定,日常穿的、正式場合的袈裟等,三種僧所穿著也都不一樣。
 
3.作佛事!有專人服務
 
三 類僧中的教寺、教僧,在此特別介紹。教僧是專門應付世俗的請求而做佛事(死者葬儀、年忌法要、祈福禳災等)的赴應僧,教寺也稱為赴應寺。明朝指定專門的應 供道場,提供佛事活動,禁止其他類的寺院及僧眾為人作佛事,也嚴禁民間傚仿教僧作佛事,如果非教寺、教僧作佛事,被抓到,可是要問罪的。
 
教 僧的存在,讓以往的赴應僧或瑜伽僧等,有了公認的地位。明代為革除元朝時經懺僧人種種流弊,朝廷先將佛門法事儀式統一程序,作為佛事標準,通行於各大寺 院。而教僧必須先受到三年的訓練指導,通過朝廷嚴格的考試,發予證照之後,才成為正式的教僧,才有資格為人做佛事。如果沒有度牒的僧人來考試,記誦佳者, 考試通過後,就發給度牒;如果考試沒通過,發為民庶,想出家,就得另外再找機會了。
 
教僧在明代法令之下,可以光明正大地出入市鎮,與社會大眾接觸,因此也特別受到關注與檢束。洪武廿四年(1391)特別頒布了「申明佛教榜冊」。榜冊內容詳盡規定「道場諸品經咒布施」及「陳設諸佛像、香燈、供給」的價格。如誦一部《華嚴經》,錢一萬文;《般若經》,錢一萬文。不只如此,榜冊對於趕經懺做佛事的教僧,也具體規定其作一場佛事的錢財收入。
 
洋洋灑灑的佛事價目表,原意在革除元末佛事氾濫,僧人良莠不齊的情況,並限制僧寺從中牟取更大利益等弊端。但是,教僧比其他兩類的僧人,更有機會接觸一般大眾,因此,社會對佛教印象也多由這些趕經懺的僧人而來。而明代佛教也隨著法事功能化、泛職業化,醜化與弊端反而更多。
 
4.出家人不可出入市鎮
 
明初,朝廷對於僧人活動限制還不多,如洪武十年(1377),不論僧人或善士,都聽其於山林城鎮,白天集眾講經說法,夜則靜處坐禪等宗教活動。
 
但是,隨著僧官制度的逐漸完備,朝廷對於僧人活動的管束愈來愈嚴格,後來甚至有所謂的「趨避條例」(洪武廿七年(1394))等,強調:僧俗不可混淆,不可在城鎮居住,不可奔走市村化緣。僧人當然不可與民間雜處,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就要併寺。如果是一、兩個同參好友在外面四處遊蕩,鐵定要被報官。並提倡鼓勵僧人山林清修,信眾若要聽經聞法,需到寺院來。
 
更徹底的隔絕僧俗,便是設立「砧基道人」。「砧基道人」負責處理寺院的錢糧出納、官府往來等俗務,禁止僧人奔走於外,與官府交結,使致僧眾與社會互動減低許多。
 
禪、講二類僧除了遊方問道之外,不可散居及入市村。皇帝下令撰文表示:好的出家人應該不出戶牖,只守常住,所謂超然世外。如此,與社會大眾有所接觸的,就只有教僧。但法事活動受到鼓勵而益發氾濫、腐敗,是更可想見社會大眾對出家人是怎樣的印象了。
 
5.出家、還俗,全憑朝廷規定
 
在明朝,想出家,朝廷也有規定。每三年,按照禪、講、教的劃分,發一次度牒,這便是「給度制度」。
 
朝 廷並限制各地方僧道總數,如「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那麼,誰可以出家?怎樣的資格可以領到度牒呢?依規定,年齡不符合者,不可 以出家:「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而且不許收養兒童為僧,小沙彌很可愛,但是明太祖認為兒童哪裡懂得出家這生死大事,因此如果有 收養兒童者,寺院負責人可是死罪。
 
年齡要符合,也得先精通佛教經典,在通過政府嚴格的考試之後,才能取得合法的出家人身分。
 
明 初度牒本來是免費頒發,但考試相當嚴格,對於僧人的數量、素質有一定的管控。但至明憲宗時期,為了救濟飢荒,實施了收費賣度牒的政策。每人納米或銀多少, 便可買到一張度牒。憲宗時期,因這條政策前前後後發了好幾萬張的度牒,僧人數量大增,佛寺也跟著興建不少,倒是一個特殊的現象。
 
「給度制度」至嘉靖年間,已形同虛設。僧道無度牒者不可勝數,僧籍也成了難以解決的陳年問題。
 
另 外,在僧道及尼僧、女冠的相關條例中,常有還俗的處置。但嚴格至牽連者、責任歸屬者,也都是還俗的處置。如《大明律》裡,有一條「私辦庵院及私度僧道」: 若發現有不給度牒,卻私自簪剃的情況,除私自簪剃者本人有罪外,該寺觀住持及受業師與之同罪,並還俗;或「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動 輒以取消出家資格為法律處置,明末時已有人向朝廷反應這種不合理的規定,但未見回應。從出家、還俗、乃至僧人的活動範圍,佛教在明朝的法律禁令之下,宗教 的自主性甚低。加上教僧在社會活動的形象,引致社會大眾對佛教印象普遍低落。明末,天主教的傳教士初來中國時,先著僧服,不久又換成儒服,其中一項很重要 的原因就是:他們發現僧人實際上的社會地位不高,著僧服不利傳教。
 
6.要掛單?先查一下
 
洪武廿五年(1392),太祖敕頒「周知板冊」,這是全國僧人名冊—編次天下僧人的年甲姓名字,度僧的年月及度牒號碼。這份周知板冊,公佈於全國各寺院。若有遊方僧人來掛單,要詢問對方來自那裡、在那剃度、法號為何,再核對僧籍冊,符合了才能掛單。若冊內無名或年貌不同,就要報官處理。
 
不過,要各級僧司造僧籍冊,手續太過麻煩,不久就停止了。
 
7.寺院經濟哪裡來?
 
寺院經濟支持,來源有哪些呢?
 
大致有皇帝賞賜、在家居士的布施、募化、或寺院土地出租所得田租;有些大寺院,也有專門出租的房子,稱為「廊房」;也有些寺院自己開起店舖,賣些香火燈燭、藥品、裝飾品等。
 
這些收入除了日常開銷、殿宇修繕之外,部分要向官府納糧。雖然,依據明朝條例,欽賜田地稅糧全免。但實際上,寺院還是得向官府繳納田賦。
 
明朝,地方強霸侵佔寺田等寺產糾紛,一直很普遍。雖然條例規定:「天下僧道的田土,法不許買,僧窮寺窮;常住田土,法不許賣。」一般情況,能得到賜田的,也只有京畿幾個大寺,但實際能擁有土地權卻是很有限,如此,小寺院庵堂便是可想而知了。
 
明太祖雖然下令保護寺產,觀照寺院的經濟收入,其實,各寺院所擁有的土地有限,又未能有效回收租米,如此供養僧眾的能力便有限了。當然,對於寺院的發展就有影響。 
 

 

Facebook
觀看本期目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