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門規式
貴安清眾



或有假號竊形,混於清眾,並別致喧撓之事,即堂維那檢舉,抽下本住掛搭,擯令出院者,貴安清眾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眾燒衣缽道具,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
 
「假號竊形」,若有穿著僧衣,剃光了頭,外形是僧眾,「混於清眾」,混雜在大眾裡面,「別致喧撓之事」,在那裡說是說非,製造小團體,或是做些怪異的事情。
 
「即堂維那檢舉」,「即堂」就要請維那立標竿來維持共同秩序。維那要去糾舉出來,表堂、表眾,叫他改過、改變。「抽下本住掛搭,擯令出院者」。如果不改,就把他的名牌撕下來,無論他的床位、吃飯座位,都把他名字拉下來,不讓他繼續在那個位置上。
 
「擯令出院」,驅遣他離開寺院,讓大家好安心修行。「出院」有很多種。破壞規矩也有很多種不同層次。維那要怎麼處理犯過者呢?如果幾次勸諫後還不改,就要把寫他名字的木牌拿下來,情節嚴重,就會「擯令出院」,請他離開寺院。
 
「貴安清眾」可貴在一個「安清眾」。讓大家安心修行叫「清」,清理不如法的,安頓精進用功的。不能擾亂別人。
 
佛陀所制戒律也有針對違犯過失的僧人制定的處罰方式,都是為了讓僧人遠離過失,安心修道,大眾生信,僧團和合,正法久住,就如《四分律》所說:「如來出世,見諸比丘有過失故,以五利義,為諸比丘制呵責羯磨:攝取於僧、令僧歡喜、令僧安樂、令不信者信、信者增長,是為五。乃至正法久住,五五為句亦如是。乃至七滅諍亦如是。」1
 
在佛門,如果要懲治這些犯過錯的僧人,也是要如法如律。首先,裁斷是非、考量輕重,不能任憑個人私情制定,要符合佛陀制定的戒律,再則,整個過錯與程序也要如法,先有人舉罪(舉罪之人的情況也必須考量),2 犯錯者憶念當時過程,交代一切,自己認錯,因有認錯,才能治罪。而且作羯磨的相關要求(人、法、事、處)也要如法。
 
例如,犯僧殘的人,就讓他懺悔,悔過是有規定的:做勞役,為大家做服務;同時也要跟大家表白,他現在已經行法做了幾天;不可出外;僧團作羯磨、誦戒的時候,他不准參加……等等。這是依佛所訂戒律中犯第二篇僧殘戒,略示處理方式,得先有人舉的如法程序。
 
這裡提到「擯」。戒律裡的「擯」有幾種。情節嚴重,又屢勸不聽,直接驅出僧團寺院,但是,他還是出家人,驅出寺院,讓僧團其他僧眾安心修道。3 而對於蠻橫兇悍,犯錯又不受勸諫教化的比丘,就是採用「默擯」,也就是叫所有七眾都不與之交往言談。4 至於犯了根本大戒,心無慚愧,也不願做學悔沙彌(尼)的,就直接做「滅擯」,就是請他還俗,不要再做出家人。
 
所以,受戒之後,更要學戒,才能更好的持戒。而作為一個僧人,不僅個人持戒精嚴,也要有能力來處理僧事,僧團內部是非不明、混亂一團,僧團就會有人魚目混珠!
 
佛法傳入中土之後,捨棄律制的治罰方法,對犯過失的僧人,進行類似杖責、罰款的懲罰。這裡就提到「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這是清規裡面最嚴重的,用打的。佛制的戒律裡沒有用打的,最嚴重的就是犯波羅夷根本大戒,但頂多就是前面提到的「滅擯」,請他離開僧團,不做出家人,仍然可以學佛。另外,也有罰款、賠償把虧欠的公款償還清楚離開。
 
《禪門規式》裡又說到:「集眾燒衣缽道具,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這個時候一定要集眾,讓大眾知道。把他衣缽道具燒掉,或是沒收,然後把他趕出去,從側門出去,表示他不合格,是羞恥的。
 
禪宗叢林這樣的懲罰方式,到北宋時更為劇烈,所以,元照律師深為慨然:「未善律儀,安能軌眾?率由臆度,妄立條章。故有罰米贖香,燒衣行杖,遂使僧宗濫濁,佛化塵埃。道在人弘,誰當斯寄?嗚呼!」5
 
現在,我處理佛學院學生犯戒時,連讓他們跪香,我都不要,就把道理講清楚,讓他自己說,要怎麼處理。情節確實嚴重的情況,我曾處理過一次,那時我直接對他說:「你今天在晚上以前,換上俗服。如果你沒有錢,我給你錢,請你安心的離開。」
 
我反思,祖師打人,一打就開悟嗎?我不以為然。犯戒要懺悔或者處分,這都可以說的情節,嚴重者一定要請他走。有的人不如法,會自動離去。他不適合做出家人,不適合在團體共住,但他還是可以學佛。
 
我們要清楚,犯戒、犯法,不需要用蠻力打人,打人是犯法的!
 
 
1 《四分律》卷60,CBETA, T22, no. 1428, p. 1008, c20-24。
 
2 《四部律并論要用抄》卷1:「評斷諍事人,應備五德:一、持戒清淨(慚愧畏罪,終不曲理);二、多聞(明住解律,其理難屈);三、廣誦二部戒利(善識輕重);四、能問能答,能如法教呵,及作滅擯,令得歡喜(評宜得所);五、善能滅闕諍事(善於方便,令前事消垢)。具此五德,任整僧事,大人之德。欲治斷他他事,先觀五法(一、觀察前事是真實不?二、次觀察後時有利益不?三、次觀察令時宜不?四、次觀察不令僧生塵垢不?五、次觀察得善捌不?)觀次五法已,當生好心,言眾立制罰治,惡人斷理。佛言:律師與他判事,當具五德:一、善知犯相;二、善知不犯相;三、善知輕相;四、善知重相;五、善知決斷無疑,住毘尼而不動(具此五德,方可為他斷事)。」(CBETA, T85, no.2795, p. 703, a11-2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律文又差,知時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虛妄,利益不以損減,桑耎不以麁穬,慈心不以瞋恚,此謂舉罪五德,意令和合無諍,有罪非謬。」(CBETA, T40, no. 1804, p. 42, 23-25)
 
3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CBETA, T40, no. 1804, p. 21, a6-9。
 
4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30,CBETA, T22, no. 1421, p. 192, a5-19。
 
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CBETA, T40, no. 1805, p. 210, a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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