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對話的原則與結論】宗教相遇中的遊戲規則
結論六:宗教相遇不僅僅是神學討論會



作為真正的冒險,真正的宗教相遇充滿了某種先知般的超凡魅力,因為它不只是努力讓外界理解我的觀點而已。誠然,至少根據不只一個學派的看法,真正的神學,同時也「克里斯馬」(charisma)[8] 式地自稱加深了某個特定啟示或宗教的意義。但一般說來,神學家們更關心的是如何解釋既有的材料,而不是以「探索」為首要任務。顯然地,解釋學是必不可少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在任何(多少是看似有理的)解釋之前,先領會那些要被解釋的事物。神學也許可提供相互理解的工具,但必須謹記在心的是,當今不可迴避的「宗教相遇」是一個新難題,而諸神學所提供的工具並不適於擔當這項新任務,除非經過淨化、雕琢,以及在相遇中重新加以鑄造(如果有可能的話)
 
關於何者才是必要的, 例如, 我們可以使用「相應」(homeomorphism)這個概念。「相應」不是僅僅指來自一個傳統的概念與另一個傳統的概念類似,而是指兩個不同體系的觀點之間的一種相互關聯,即一個體系中的某個觀點與另一體系中的某個觀點相對應。這方法並非暗示某個體系(在邏輯上、道德上或諸如此類方面)優於另一體系,也不是暗示這兩個觀點可以相互置換,也就是說,你不能把某個體系中的某個觀點移植到另一個體系內。這個方法僅僅是用來發現「相應」的關聯。
 
如前所述,「相應」不等同於「相似」,儘管兩者是相關的。「相應」不是指兩個概念相似─兩者部分相同,部分相異,因為這會暗指兩個概念共有一個「中間物」,該「中間物」提供了相似性的基礎。「相應」其實是指這兩個概念有著等價的作用,它們在各自體系中佔據類似的位置,或可說是存在論上和功能上的一種相似。
 
舉個例子也許可以說明我的意思。
 
例如,把《奧義書》中「梵」(Brahman)的概念與《聖經》中「耶和華」的概念相等同,便是一個明顯的錯誤。但是,如果說這兩個概念完全沒有任何共同之處,也同樣地無法令人滿意。它們的語境和內涵確實都完全不同,兩者不可以互譯,也沒有直接的關係。但它們是相應的,雖然處在兩個不同的文化環境之中,每個卻都扮演著類似的角色,它們都是指向一個至高的價值和絕對的名稱。
 
另一方面,我們不能說,「梵」擁有先見之明,甚至是超越的;或耶和華是遍在於一切的、無屬性的等等。但我們仍可斷定,兩者在各自文化中發揮著「相應」的作用。
 
再舉一例,在這一原則的支持下,考察傳統印度「業」的概念,以及現代西方對歷史性的理解,可以揭示一種共同的、相應的作用─每個概念都表示人的世俗要素,而這超越了個體性。(9) 可能更引發人興趣的一個想法是,印度的大自在天(Īśvara)的概念與西方的「基督」概念之間的「相應」關係。(10)不論它採取何種型態,不論它包含什麼內容,我確信一種新神學(儘管此一名稱在佛教徒看來毫無意義)恰恰將從各個不同宗教傳統中,真誠而覺悟的信仰者之間的相遇中產生。
 
但宗教相遇不僅僅是神學的反思,就「諸神學」一詞的最廣泛意義而言,它有一個既定的基礎─它們致力於尋求一個特定宗教傳統的可理解性,而且通常就在該傳統的自身之中(fides quaerens intellectum,信仰尋求理解)。但是在此,我們並沒有這種信念或基礎,沒有一個共同且既定的或被接受的基礎、啟示事件,或甚至是傳統。論題和方法兩者都要在相遇本身中確定,一開始並未設定何種共通的語言。如果沒有這種徹底的理解,諸宗教的相遇會變成僅僅是一種文化娛樂。
 
 
[8]「克里斯馬」(charisma)是巫術文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是指某種特殊的超自然的人格特質,這種特質據說可以透過遺傳或繼承而得,具有它的人即具有支配的力量,而被支配者就會對它完全效忠並獻身於它。
 
(9) R. Panikkar, Myth, Faith and Hermeneutics , chapter 14.
 
(10) R. Panikkar, The Unknown Christ of Hinduism (Maryknoll, N. Y., Orbis,1981 年增訂版),pp.14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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