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海掬漚】
亡僧物的處理



財產

財產經典規定,當一位比丘去世,他的財產全歸比丘僧團所有。義注《普端嚴》補充說,無論比丘在何處去世,該原則均成立。如果他剛好在參訪尼寺時去世,其財產仍歸屬比丘僧團所有。同樣地,如果比丘尼在參訪僧寺時去世,其財產歸比丘尼僧團所有。此外,根據經典,死去沙彌的財產全歸比丘僧團所有;而死去的式叉摩那尼和沙彌尼的遺物,則全歸比丘尼僧團所有。

 

義注《普端嚴》在補充《小品・第十比丘尼篇》1的解釋——即使臨終的比丘或沙彌說:「在我死後,願我的財產歸屬某某。」該要求是無效的。因此,從「律」的角度來看,比丘的遺願和遺囑是無效的。佛教國家的民法承認僧團對亡僧財產的所有權,但該主張尚未在非佛教國家的法律得到充分的檢驗。(若當地的最高法院駁回僧團的主張,這種情況則適用《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2所述的「遵從國王」的原則,不再就此問題繼續進行爭論。)

 

 《戒律綱要》討論了一種傳統,它利用了義注《普端嚴》對《大品・第八衣篇》3解釋中的漏洞,它旨在避開《普端嚴》對遺願和遺囑的裁決——一位比丘在臨終前,可能會說:「我把我的物品給與某某。」只要他並未加上「在我死後」的條件,該布施即有效。若僧人在布施後康復,受施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決定是否歸還物品。若病比丘死亡,他的物品則歸受施者,不歸僧團。然而,若該比丘在其表述中增加「在我死後」的條件,比丘死後,他的物品就歸僧團所有,而他所意向的受施者,是沒有任何權利的。

 

當僧團獲得亡僧的遺物,僧團可將他的缽和三衣給他的看護者,致敬他們對亡僧以及為僧團履行比丘互相照顧義務的貢獻(參見本書第五章)。程序如下:瞻病人中的一位,攜帶亡僧的衣和缽來到僧團。在通告死訊後,便將衣和缽交給僧團。一位僧團的成員作白二羯磨(ñatti-dutiya-kamma),將衣和缽給與那些看護者們。

 

義注《普端嚴》在此討論是誰有權利分享亡僧的衣和缽。義注提到,若整個僧團已建立看護者名冊,對於誰被算作看護人,則出現了不同的意見。有些導師認為僧團中的每個人都應得到一份,即使是未被列入名冊的人。另一些人(而這更有道理)則認為,只有那些被列入名冊且真正履行其職責者,才能得到。各方都同意,任何有幫忙的人——無論是比丘、沙彌還是在家人——都應得到一份。(經典規定,每位參與的沙彌都有權與比丘平等分享。)如果某人在照料病比丘時承受特別的負擔,他/她應得到特別的份額。僅僅送藥的比丘不算「照料病人」,那些幫助看護者洗衣、煮藥等事務之人則算。

 

至於亡僧的其他遺物,經典說,他的所有輕物/非貴重物品(lahubhaṇḍa)和輕資具,應在僧團所有現前僧中分配。他的重物/貴重物品(garubhaṇḍa)——也包括他擁有的任何建築物——則歸現在和未來的四方僧團所有,因此,重物不能被分配或分發。

 

義注《普端嚴》補充說,如果亡僧的缽和衣的價值較低,而其餘物品的價值較高,僧團應從其餘遺物中拿出資金,來為瞻病人提供得體的缽與一套袈裟。亡僧留在另一座寺院的物品,則屬於該寺院的僧團。亡僧與其他人的共有物品,則歸屬其他所有者,而非僧團。

 

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死亡沙彌的物品。

 

例外情況:若一位比丘將一件物品通過第二位比丘送給第三位比丘,說:「把此物給與某某。」隨後,在物品送到第三位比丘手中前死去,第二位比丘可以將該物作為首位比丘的遺物繼承。同樣地,如果首位比丘託第二位比丘物品時,說:「我把此物給與某某。」然而,第三位比丘在收到物品前死去,那麼,第二位比丘可以將該物作為第三位比丘的遺物繼承。關於這種情況的更多細節,參見波羅夷第二條。

 

葬禮

與其他一些早期律典不同,巴利律並未包含如何為死去的比丘或沙彌舉行葬禮的學處。後代試圖探討這個問題的作者們嘗試推測原因,但推測傾向於更多地談論作者,而非律。實際的結果是,僧團(或比丘的朋友、親屬等)可以按照他們認為符合當地習俗和法律的方式處理遺體。《長部》第16經4表明,一位阿羅漢死後,值得在其遺骸上建塔。但律中並未包含強制執行該事的學處。

 

目前出現的一個問題,即自願捐獻遺體用於醫學研究的風氣。由於沒有任何學處規定比丘的遺體(與其物品相反)屬於僧團,如果僧人自願以此方式處理自己的遺體,其願望應得到尊重。

 

另一個問題是有關葬禮的費用。在佛陀的時代,葬禮可能無需費用。若是火化,木材可以輕易從無處不在的森林中取得。若是要將遺體棄於屍陀林,這也不費力氣且無需費用。可是,現今由於葬禮的費用高昂,泰國傳統針對律藏中的學處做了有益的調整:在泰國,若無人自願資助比丘葬禮,僧團就是資助者——葬禮所需的資金首先來自亡僧的財產。在葬禮結束後,若其輕物和資具還有剩餘,才會再分配給僧團成員。

 

戒條

「僧團是已去世比丘的衣和缽的所有者。但那些照料病人者,付出了許多服務。我允許僧團將三衣和缽給與那些照料病人者。」5

 

「僧團是已去世沙彌的衣和缽的所有者。但那些照料病人者,付出了許多服務。我允許僧團將三衣和缽給與那些照料病人者。」6

 

「我允許給與照料病者的沙彌平等的份額。」7

 

「我允許僧團把三衣和缽給與那些照料病人者。無論有何種輕物和輕資具8,都可在當前僧團中分配。

 

無論有何種重物和重資具,均歸屬現在和未來的四方僧團,不得將它們轉移或分配。」9「若一位比丘尼,在她臨終前說:『我死之後,願我的所有資具歸屬僧團。』在此,比丘僧團並非所有者,遺物屬於比丘尼僧團。若一位式叉摩那尼……若一位沙彌尼,在她臨終前說:『我死之後,願我的所有資具歸屬僧團。』在此,比丘僧團並非所有者,遺物屬於比丘尼僧團。

 

若一位比丘,在他臨終前說:『我死之後,願我的所有資具歸屬僧團。』在此,比丘尼僧團並非所有者,遺物屬於比丘僧團。若一位沙彌……若一位優婆塞……若一位優婆夷……。若其他任何人,在他臨終前說:『我死之後,願我的所有資具歸屬僧團。』在此,比丘尼僧團並非所有者,遺物屬於比丘僧團。」10

 

「有此情形,一位比丘將衣交到[另一位]比丘手中,[說:]『你把此衣給與某某。』在途中,他(第二位比丘)聽聞寄送者已死亡。若他決意此是從寄送者處繼承之衣,此為正確決意。若他以對接受者的親厚想而拿取它,此為錯誤拿取。

 

有此情形,一位比丘將衣交到[另]一位比丘手中,[說:]『你把此衣給與某某。』在途中,他(第二位比丘)聽聞接受者已死亡。若他決意此是從接受者處繼承之衣,此為錯誤決意。若他以對寄送者的親厚想而拿取它,此為正確拿取。

 

有此情形,一位比丘將衣交到[另]一位比丘手中,[說:]『你把此衣給與某某。』在途中,他(第二位比丘)聽聞雙方均已死亡。若他決意此是從寄送者處繼承之衣,此為正確決意。若他決意其為從接受者處繼承之衣,此為錯誤決意……。

 

有此情形,一位比丘將衣交到[另]一位比丘手中,[說:]『我把此衣給與某某。』在途中,他(第二位比丘)聽聞寄送者已死亡。若他決意此是從寄送者處繼承之衣,此為錯誤決意。若他以對接受者的親厚想而拿取它,此為正確拿取。

 

有此情形,一位比丘將衣交到[另]一位比丘手中,[說:]『我把此衣給與某某。』在途中,他(第二位比丘)聽聞接受者已死亡。若他決意此是從接受者處繼承之衣,此為正確決意。若他以對寄送者的親厚想而拿取它,此為錯誤拿取。

 

有此情形,一位比丘將衣交到[另]一位比丘手中,[說:]『我把此衣給與某某。』在途中,他(第二位比丘)聽聞雙方均已死亡。若他決意此是從寄送者處繼承之衣,此為錯誤決意。若他決意其為從接受者處繼承之衣,此為正確決意。」11


1)《小品.第十比丘尼篇》第11節(Cv.X.11)。

 

2)《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第4節第2段(Mv.III.4.2)。

 

3)《大品.第八衣篇》第26節(Mv.VIII.26)。

 

4)《長部》第16經(DN16)。

 

5)《大品.第八衣篇》第27節第2段(Mv.VIII.27.2)。

 

6)《大品.第八衣篇》第27節第3段(Mv.VIII.27.3)。

 

7)《大品.第八衣篇》第27節第4段(Mv.VIII.27.4)。

 

8)輕/重資具:輕資具指比丘八種物品:三衣、缽、剃刀、針、腰帶、濾水器。複注解釋重物是不能分的物品;重資具則是分了後,也不能拿的物品。

 

9)《大品.第八衣篇》第27節第5段(Mv.VIII.27.5)。

 

10)《小品.第十比丘尼篇》第11節(Cv.X.11)。

 

11)《大品.第八衣篇》第31節第2-3段(Mv.VIII.31.23)。

 

【編按】本專欄摘譯自《佛教戒律》(TheBuddhistMonasticCode)下冊的第22章亡僧物一節,將持續刊登本書相關內容。本書作者為坦尼沙羅尊者(ṬhānissaroBhikkhu),中譯則由文喜尊者及其翻譯團隊所負責。閱讀英文電子書,可參見網頁:https://www.dhammatalks.org/ebook_index.html

Facebook
觀看本期目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