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四十特輯(上) -戰後台灣佛教發展: 大專佛學社
組織「台中佛教蓮社」、助念團



1949年,李炳南隨國民政府遷台,他的家人都留在大陸。他在台灣就如僧侶般過著獨居的生活,每日作息都相同:清晨四點到六點是個人的修行時間,然後做一般的工作,晚上七點到九點宣講佛法。為紀念慧遠的蓮社,李炳南在1951年組織「台中佛教蓮社」。蓮社最初設在法華寺,隔年在其他志同道合的佛教徒的幫助下,他買了一棟私人宅院,用來當作聚會的場所。他為台中佛教蓮社立下三個宗旨:
一、講演儒佛經典,以化導人心。
 
二、集眾念佛,各求當生成就。
 
三、興辦文化慈善事業,以勵道德而善風俗。
 
李炳南不但對教授佛法和儒學有興趣,也鼓勵個人的宗教修行,更有志於推動以慈悲的心行濟度眾生。在淨土宗的修行中,臨終時保持平靜的心是相當重要的。為幫助臨終者達到此境界,1952年,李炳南為臨終者組織「往生助念團」,作為台中佛教蓮社的推廣計畫。由於「念」一詞有兩個意義—正念和念佛;「助念」一詞也有兩個意義—幫助臨終者面臨死亡時集中正念,也幫助他們念佛。往生助念團的義工不能向家屬收取費用,要自己攜帶食物,不能與家屬一起用餐,只能接受家屬送來的茶水。李炳南發起的類似服務,都顯示出他是一個改革者,也是個有執行力的在家佛教推動者。從傳統來說,當一個人臨終或剛往生時,會請出家人到家中念經,但讓在家居士接手這項任務,卻是一大創新。李炳南的助念團都是在家信眾,這也是他們傳播淨土宗教法的任務之一。
 
這項任務如何實行的細節在兩份文件中有清楚的說明,一篇是「助念團團則」,另一篇是「須知」;這兩份文件規範了助念團成員和臨終者家屬的行事準則,這些準則也普遍為台灣現今提供類似服務的團體所遵循。內容如下:
 
《助念團團則》
第一條:本團為協助蓮友道業專修淨土法門,信願真切往生極樂為宗旨。
 
第二條:本團之組織如次:
一、本團由各念佛班班員發心組織之。
二、本團暫設篤信、精進、淨念、正定、啟慧等念佛班,將來視實際需要再擴大之。
三、本團設團長一人,由導師聘任之,統籌辦理助念業務;另設副團長二人襄助之。團長、副團長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第三條:本團經費由團長籌措撥付,凡助念人員之車馬費、餐飲費等皆由該款支付,絕不煩勞對。
 
第四條:助念對象,暫以加入助念團之念佛班班員以及本所蓮友之直系親屬,但以能力行早晚二課,決志往生極樂者為限。
 
第五條:請求助念手續:先由對方通知其所屬念佛班班長,由班長聯絡班員先往助念,若人數不足時,再請求團長連絡助念事宜。
 
第六條:凡有請求助念者,須先填寫「請求單」後,由團中發給「家屬須知」,如能照此確實遵行者,方允其請。
 
第七條:本團接受助念請求書時,團長應迅速召集團員與該念佛班班員,協力實行助念業務。
 
第八條:助念開始前,應將團員臨時編成,分班定時,輪流實行助念。但各分班應由團長指定一人負責領導。
 
第九條:助念期內,各團員必須認定每日值班時刻,依次輪值。如不能準時值班時,應切實托人代理。
 
第十條:前往助念時,須帶接引三聖像、引磬及其他需用物品(如供燭、檀香、線香等)。
 
第十一條:初到時,一面將助念利益及所有避忌切囑病者家屬,一面策勵病者及佈置一切(佛像面東,病者面西,坐臥不拘)。
 
第十二條: 助念方式,應依本團規定之助念須知行之。
 
第十三條:病者歿後生西瑞相,須注意考察,以便記錄,應徵其平日行誼,入道因緣,廣為宣傳,以資激勵。
 
第十四條:本團團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團員三人以上提議,開會議決修正之。
 
《附則》
第十五條:班員及其直屬親眷喪亡時,應由助念團長,通知各團員,前往送葬。
 
第十六條:送葬時,由團長領導,於路默聲念佛。
 
「須知」分為兩部分:一是給助念團成員的須知,另一是給臨終者家屬的須知:
 
《助念生西須知》
一、設備:
(一)先安設佛像香燭,位於西方為宜,但不要勉強。其病室內,原有彌陀像者,則不另設。香煙不宜過濃,免使病者呼吸有礙。
(二)佛像位次,以使病者看到為宜。
 
二、開始:
(一)助念者單念「阿彌陀佛」,只敲引磬,不用其他法器,亦不誦其他經典。
(二)助念者,達到病家時,倘病勢已至垂危,宜免除設備等儀式,可逕向前只敲引磬,念四字佛。
 
三、助念人數:
每班以二至五人合念,至多不得超過十人;每班助念,以二小時為度。
 
四、開示:
(一)如病者神識清楚,可由助念負責人,勸其放下萬緣,隨聲念佛;或從心念,或用耳聽。
(二)如病者有所依戀,由助念負責人,講解壽數未盡,可得速癒,壽數如盡,往生極樂之簡要語,使提正念。
 
五、預防障礙:
(一)病者家屬,須推一人,負護念之責,凡與病者有關之事,以便與助念團取得互相連絡。
(二)不問病者之家屬、親友,自開始助念,一概不得向病者前,擅越他事。如係知佛者,由護念人,向助念負責人,請求得允許後,可參加助念。
 
六、禁忌:
(一)病者倘自欲沐浴、更衣,須在助念前行之,由其家屬負責;然亦視其病況,緩急而定。其不欲者,不必強為,加其痛苦。
(二)開始助念以後,凡沐浴、更衣、移動等事,一概禁之。
(三)不得向病者,閒談雜事、俗情安慰、詢問遺囑、歎息哭泣,以免引動愛情,有礙往生。
(四)臨終之時,或坐、或臥、側臥、仰臥,皆隨其便,不可強制。
(五)終後八小時內,不得移動、沐浴、更衣。如慮時久,關節強硬,可用毛巾,濺淨熱水,圍於臂肘、膝彎,再以熱水淋洗,不久即可軟和。
(六)終後八小時內,不得手觸屍體,試其溫度,更不得哭泣。
 
七、助念終了:
(一)病者終後,八小時內,不斷佛聲;過此時間,為助念任務終了。
(二)助念團任務終了後,遺體沐浴、更衣、移動,及其眷屬哭泣等事,可任行之。
 
《臨終助念家屬須知》
一、病者靜聽佛號,實為至善之事,大命未盡,可以卻病延年,世壽已盡,即得往生極樂,世人不察,每以佛法,但為超度幽冥而設,疑為不吉,庸愚瞽見,大謬大謬,華嚴經,佛升諸天說法,無量天帝,共念佛法,最為吉祥云,念佛者,佛所說之法也,故一心念佛,功德實不可思議。
 
二、凡眷屬人等,切不可入房,與病者作軟愛語,或臨床揮淚,擾亂病者正念,累其墮落。
 
三、病者初氣絕後,切忌哭泣,切忌揩洗手足,搬動身體,掉換衣服等事,因亡者此時,神識未捨,免使痛苦,喪失正念,只須照常念佛,待至煖覺,全捨以後,助念功畢,以上之事,方可舉行。
 
四、亡者煖覺全捨以後,臂膝彎屈,難以正直,可用熱水手巾,搭於臂膝彎處,自然照原,其實屈亦何礙,切不可聽從世俗之談,謂亡人手足不直,來生將成折肱、跛足,之人此等謬見,稍有識者,即知其妄。蓋修行有得者,多側臥而逝(稱為吉祥逝),或坐化立亡,夫側臥坐化,手足必屈,不辯自明,即釋迦牟尼佛,涅槃時,亦側身右脅而臥,故亡人身體之正直與否,實不成問題也。
 
五、生西以後,家屬應以念佛,代靈前哭泣。
 
六、祭祀,應以素齋代葷菜,禁止殺生。
 
七、節省喪事,種種靡費,以作佛事,或買放生靈,為亡人生西之助。
 
八、病者親屬,如有不依照本須知,第二、第三兩項規定者,本團,即停止其助念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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