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羯磨法概說—5 捨墮的核心精神
《四分律》分通大乘



《四分律》分通大乘
西元前後佛教傳入中國,各部律也經翻譯而傳入,中國祖師整理各部律的同時,也抉擇了這些律典作法的教理依據。其中,道宣律師做了一個新的詮解—「四分通大乘」,他將《四分律》蘊涵大乘思想的部分萃取出來,說明聲聞戒的持守與大乘的修行並非截然的兩條路徑。「四分通大乘」的命題,即是使南山律宗成為中國律學主流的理論基礎之一。
 
道宣律師的主張就是「五義分通」,他在其所著的《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中說:「何況四分,通明佛乘。故沓婆厭無學,知非牢固也;施生成佛道,知餘非向也;相召為佛子,知無異乘也;捨財用非重,知心虛通也;塵境非根曉,知識了義也。略引成證,全乖小道,何得不思,致虧發足。」(8) 可知五義分別為:(一)沓婆厭無學;(二)施生成佛道;(三)相召為佛子;(四)捨財用非重;(五)塵境非根曉。其中第四義「捨財用非重」所說的就是「展轉淨施」,以下分別來探討。
 
一、沓婆厭無學
道宣律師「五義分通」的第一義「沓婆厭無學」的典故,即來自僧殘第二條戒「無根重謗戒」:「爾時佛在羅閱祇耆闍崛山中,時尊者沓婆摩羅子得阿羅漢,在靜處思惟,心自念言:『此身不牢固,我今當以何方便求牢固法耶?』復作是念:『我今宜可以力供養,分僧臥具、差次受請飯食耶!』」 (9) 
 
元照律師在其所著的《濟緣記》延伸了道宣律師的話而解釋:「沓婆摩羅子得阿羅漢,在靜處思惟,心自念言:『此身不堅固(無常、生滅終歸空寂),我今當以何方便,求牢固堅法(即厭無學身,求菩薩法)?我今宜可以力供養,分僧臥具,差次受請飯食(修利他行,福業莊嚴)。』」 (10) 因此,道宣律師認為已證阿羅漢果的沓婆摩羅子,因為覺察此身無常、生滅,而想求牢固的菩薩法,迴心於大乘,且修利他之行。
 
這條戒的制戒因緣是從沓婆摩羅子開始說起。沓婆摩羅子證得阿羅漢果後,向佛陀請求要為大眾僧服務。例如,僧眾到靈鷲山來向佛陀請法,他們的床位、受飯食等事宜就由他負責安排。如果入住寮房的時間過晚,沓婆摩羅子不是拿手電筒照明,他手一放光就可照明而分臥具了。(11) 這是發大乘心,發菩薩心,要為大家服務,但是,他的安排能讓所有人都滿意嗎?
 
有位慈地比丘就非常不滿意他所分配到的床位,認為是沓婆摩羅子故意找碴。於是向他妹妹慈地比丘尼抱怨。慈地比丘尼便捏造沓婆摩羅子欺負她,以毀謗沓婆摩羅子的名譽。事情傳到佛陀那裡,佛陀找來兩造當面對質,這也是七滅諍法其中的一個案例。
 
事實最後當然是水落石出,有人會想:「沓婆摩羅子已經是證果的聖人,何必淌世間這渾水。」道宣律師從這條戒的過程看到,無論是被誣賴或被毀謗,沓婆摩羅子沒有絲毫的報復心與煩惱,聖人服務這些凡夫僧,認真而無怨言,發菩提心、行菩薩道,這就是大乘佛教的行誼,是大乘的楷範,應當效法學習。在此大家要留意的是,沓婆摩羅子向佛陀說要領執,佛陀是當眾發布執事,這不是佛陀與他之間私相授受就成的,這是大眾事,這是菩薩教團,是一個楷範。(12)
 
二、施生成佛道
道宣律師所說的第二義「施生成佛道」,是來自《四分比丘戒本》的迴向文:「我今說戒經,所說諸功德,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13) 元照律師《濟緣記》就此偈頌而解釋說:「一切成佛之言,乃華嚴、法華圓頓了義,可驗部主知餘二乘,非歸向處。」(14) 也就是說一切眾生,皆要歸向於佛道,而非聲聞、緣覺二乘之道。
 
此「皆共成佛道」之回向文載於《四分比丘戒本》之末,可見持戒的期許即是成佛,而不只是成為阿羅漢,成佛就是要發菩提心,行菩薩道。
 
三、相召為佛子
道宣律師所說的第三義「相召為佛子」,是來自《四分律》卷一:「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佛子亦如是,善學於禁戒」(15) 等語。
 
元照律師《濟緣記》就此而說:「梵網大戒乃稱『佛子』,小乘戒本但名『比丘』,而律序云『如是諸佛子』、『佛子亦如是』等,此即部主令歸佛乘。」(16) 
 
在大乘梵網戒中,佛陀召呼僧眾為「佛子」,而小乘戒中則常稱「比丘」。在《四分律》卷一中的偈頌即是以「佛子」召呼僧眾。因此,道宣律師認為由此可以知佛陀意在大乘佛道。
 
關於「佛子」的稱呼,《阿含經》中記載了大迦葉也曾自稱是「佛子」。有一次,佛陀與弟子們一起前往王舍城。途中,佛陀要休息時,大迦葉將僧伽梨 (僧衣)摺成四折,請佛陀坐於其上。
 
佛陀坐在迦葉的衣上,並說:「你的衣布,既輕細又柔軟啊!迦葉。」
 
大迦葉回答:「唯願世尊慈悲接受這件僧伽梨!」
 
佛陀說:「迦葉!那你願意穿我破舊的糞掃衣嗎?」
 
迦葉欣然地接受說:「世尊!我願穿世尊的糞掃衣。」
 
佛陀便將自己的衣交給了大迦葉,大迦葉拿著佛陀的糞掃衣,非常開心地說:「若有正問:『誰是世尊法子,從佛口生,從法化生,付以法財,諸禪、解脫、三昧、正受?』應答我是,是則正說。……為佛法子,從佛口生,從法化生。」(17)
 
佛陀將他的法付囑給大迦葉,然後再傳承給我們,我們是佛陀之子,要發菩提心,做佛事、成佛果,道宣律師從《四分律》裡看到了大乘的精神。
 
四、捨財用非重
道宣律師所說的第四義「捨財用非重」,是針對懺悔捨墮罪時的作法而言。元照律師《濟緣記》解釋說:「謂捨墮求悔,先須捨財,捨已,僧用不還,止犯,吉羅,而不成盜。知心虛通者。鈔云:《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虛通無係,故發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求,任僧處斷是也。」(18) 
 
道宣律師提到懺捨墮衣罪,犯罪比丘要先將衣捨給僧眾,由僧眾處斷使用,而不還給該比丘,行懺悔之後,該比丘就只犯突吉羅輕罪,並不構成偷盜重罪。但《四分律》通於大乘,與其他部律作法不同,犯罪比丘將衣捨給僧眾後,僧眾還會將衣還給他。此時犯罪者已誠心捨出財物,財物已非他所有,犯罪者得清淨,這便是以意業為主的大乘修法。
 
五、塵境非根曉
道宣律師所說的第五義「塵境非根曉」,是以「根知」或「識知」之辨,來闡明主張「識知」的《四分律》通於大乘。元照律師《濟緣記》說:「如小妄戒釋見、聞、觸、知,云見者眼識能見,耳識能聞,鼻、舌、身、識能觸,意識能知,識即是心,不同有部但云眼見等。」(19) 
 
「根」是指六根,「識」是指六識。此處要強調是「知」,以「看見」為例,小乘有部論師主張以「眼根」為能見,大乘論師則主張以「眼識」為能見。道宣律師舉出小妄語戒來說明,其實不只是小妄語戒,還有如為賊女授戒,或至界外幫人解罪等很多情況,強調的都是「知」—你知不知、所知的是什麼。道宣律師重新去看待這個「知」,認為只有「識」能知,而非部派認為的「根」能知,亦即「見」不只是有沒有看見、「聽」不只是有沒有聽見如此而已,而是此人對該境識知了什麼,他是否知道、是否能辨識、他如何辨識與他內心的決定,這些才是最核心的。
 
再來談「捨財用非重」。 捨墮有一條「回僧物入己戒」(20),如果比丘把原本發心給眾僧的供養,七轉八轉,最後轉成私人財產,這是應該要擯的。但是,如果他願意物歸原主,並公開地淨施出來,這是「真實淨施」,就不判重罪,而是判為可以懺悔的突吉羅。亦即在判罪時,強調的是當下此犯罪比丘是如何來看待這些物品,這是更傾向於去了解當事人的真正需要。他確實在好好地修行,此時他用不到這些物品,似乎囤積太多,但是,也許身體疲累時就需要使用了,並非出自貪念。
 
因此,捨墮的「捨」,有捨財、捨罪、捨心,只要能生起捨心,且有具體捨財的行動,那麼「罪」也可以捨。於此,道宣律師認為《四分律》中的記載,即是從大乘菩薩精神來看待捨墮的。什麼是「大乘精神」?我常說個人對於財物,可以守貧、守貞,但佛教需要人來弘道,僧團要養才、育才,就必須要看到每個人不同的習性與需求,給予合適的、良好的修道環境,教團才能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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