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堅持:香光寺二一八靜坐抗議紀實
香光寺應受公權力保護:香光寺說明書

香光寺財產屬於寺方,寺方尼眾擁有寺廟管理權, 地方民眾所組之非法管理委員會,無權索回寺產。 香光寺是合法團體,應受公權力保護



本寺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前後,遭受空前無理侵擾、褻瀆祀典、傷害、恐嚇、妨害自由及秩序等安全危害,為使社會大眾能深入了解事件始末,故發表此說明書,以正社會視聽。並祈治安機關能適時派員依法執行公權力,以保護本寺尼眾安全及維持社會秩序。
 

 

一、本寺沿革及組織型態
 

 

「玉山岩」位於嘉義縣竹崎鄉內埔村,歷經民國前六年十二月及民國三十年之大地震,倒塌荒廢數十年。迨民國五十八年春,境內信士組成「玉山岩重建委員會」,廣向鄉內、鄉外信士募款鳩資,在竹崎鄉內埔村四九之一號現址,重建鋼筋磚造上下兩殿寺宇。於六十一年十二月完成結構體粗胚後,乃恭迎寄奉於內埔青岩宮之觀世音菩薩(俗稱「大媽」)金身入寺安座。嗣於六十二年四月卅日辦妥寺廟登記,教別為「佛教」,主祀觀世音菩薩,祭典方式是「由信徒備鮮花果供拜」。(見附錄一) 

殿宇初具,地方長老有感道場要永續管理,必得由出家法師住持,重建委員會遂派曾南居、張登財、林恢弘、林宜和等人至高雄,禮請白聖長老座下心志法師(俗名王美枝)前來駐錫,當時法師屢次婉拒,由於地方代表數次南下力邀,法師乃於六十三年三月率心鏡法師與弟子見竺法師晉山,住持寺務。 

六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召開信徒大會,會中決議將管理人之職務亦交由心志法師負責,並以「玉山岩」係地方名稱,而更名為「香光寺」,此皆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見附錄二) 

六十八年十月六日信徒大會決議通過禮請悟因法師晉山住持寺務,嚴格規範戒律,廣納高知識學歷尼眾,規劃經營弘法方針,循序拓展寺務,並於七十六年七月廿八日於信徒大會制訂「香光寺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卅一日信徒大會通過禮請明迦法師擔任住持,掌理寺務,並於十月二十五日舉行晉山典禮,邀請主管官署長官及竹崎鄉各村政要(包括曾振農立委、曾立委之父曾春和及國代王蘭芬)參與,咸無異詞,益證組織之合法。則有心人士憑空散佈謠言謂:「香光寺」係執事者擅予更名,實非事實。 
 

 

二、本寺恆產產權及管理權
 

 

(一)對於募款鳩資興建的寺廟產權之歸屬,依司法院字第七二四號解釋:「僧道寺廟住持募化之財產,應為寺廟財產,非住持私有。」最高法院一八年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例:「私人捐施於寺廟之財產,其所有權不屬於原施主……應屬諸該寺廟。」最高法院二三年上字第二四四號判例:「施主捐助於寺廟之財產,自經捐助後,其所有權即不屬於原施主,而屬於寺廟。」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更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舉凡僧道、寺廟住持、十方善信、施主……捐贈或募資之土地及興建之寺廟宇舍,產權均屬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不屬於原募資者或捐贈者所有。 

(二)本寺觀音殿(舊殿),係由信士所組成「玉山岩重建委員會」向境內外各方,募款重建,並依法定程序更名為香光寺,列為寺產。有玉山岩寺廟登記表明載「募建」可考,由以上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判例及監督寺廟條例規定,應屬香光寺所有,由住持管理。 

內政部民政司宗教輔導科亦釋示:香光寺財產屬於寺方,寺方尼眾擁有寺廟管理權,地方民眾所組之非法管理委員會,無權索回寺產。則某些有心人謂舊殿係村民所有,強欲寺方交還由非法之管理委員會管理,於法無據。 

(三)本寺恆產除舊殿結構體於民國六十一年末粗告完成外,整殿的完工與內部裝璜設施,皆於心志法師晉山後完成。其餘殿宇、僧舍等均為心志、悟因、明迦法師等歷任住持率寺內尼眾及十方善信,募款籌建,產權屬於本寺,非常明確。至於土地,除原「觀音田」外,都為香光寺向民間購置,且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香光寺所有(見附錄三),有土地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狀為據,不容肆意造謠誣指為尼眾鳩佔玉山岩土地。 
 

 

三、本寺與村民祭典之配合
 

 

寺廟是宗教禮拜祭典的殿堂、信眾祭拜祈福的處所,隨教別不同,祭典方式也有別,但其為弘揚教義、淨化心靈的宗旨卻相同。尤其本省民間信仰,佛、道不分,部分民眾仍有以牲禮祭拜佛、菩薩之習俗。 

本寺有鑑於此,於六十四年信徒大會中,訂立公約「信眾在寺內敬奉諸佛之祭品,以清香、鮮花、水果為原則」,但二十多年來也未禁止民眾在殿前以牲禮祭拜。 

此外,本寺並置金爐(原有金爐於興建前殿挖地基時倒塌,在另建金爐前,本寺已購買一座金爐應急),方便民眾焚香、燒金銀紙。每年農曆正月十六至十八日,也都配合村民起駕恭迎觀世音菩薩金身出巡境內,為保佑村民平安祈福。二十餘年來,互為禮融,相安無事,不容曲意抹黑。 
 

 

四、有心人士造謠抹黑,意圖非法奪取香光寺管理權經過事實
 

 

(一)本寺沿革、組織型態、財產歸屬及管理權,一如前述。近日卻有某些有心人士,製造謠言謂:香光寺尼姑鳩佔玉山岩廟產,擅改為香光寺,毀除金爐,興建前殿後,擬將後殿拆除,改建納骨塔……,而藉維護玉山岩管理權為由,四處募款,自組非法組織名為「香光寺(原玉山岩)管理委員會」,用盡各種謠言,引發各項事端,欲造成本寺與村民間起衝突,本寺深受各種褻瀆、威脅的騷擾(見附錄四),於此本寺甚感遺憾。事發至今,有不少純樸善良的村民仍不斷鼓勵支持本寺,並關心法師們的修道,本寺會秉持宗旨繼續推動社會教化工作,以不負大眾的期許。 

(二)有心人士以非法自組的「香光寺管理委員會」身分,私自發函邀請全國各媒體並發布新聞訊息,聲稱將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八時至九時,辦理「香光寺管理交接儀式」之公開典禮。 

十八日清晨五時十分,法師與信徒正於殿內做例行早課,突此等人糾眾侵入本寺,課誦被迫中斷,法師及信徒乃就地靜坐,抗議對方之非法行為,此時對方更肆無忌憚,連續以喧嘩的鑼鼓攻擊,傷害靜坐抗議中尼眾耳膜及聽覺,並以大量爆竹、煙火燻害尼眾眼睛,甚至毆打或以香燭灼傷本寺尼眾及信眾。目前有些師耳朵已驗證遭受傷害,恐會造成永久性之傷害。 

如此無法無天之舉動,對本寺及尼眾之損害,不可謂不大。本件雖經事先備案,並於當日一再緊急電請警方派員取締不法,警方雖亦於案發後派員到場,惟對上述褻瀆祀典、妨害自由、傷害、違反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的群眾,雖經一再請求均未積極制止或逮捕處理。於上情危急時,寺方有感警方似乎有些不明的「壓力」與「為難」,未能當場發揮警察保護合法、制止不法的天責,且有效阻止暴力傷害之繼續發生,迨本寺喊話:「警察加油」、「公權力加油」之後,警方始出面維持,不幸已造成尼眾及本寺護法信徒之傷害。 

事後新聞消息傳出後,連帶引起全國人民(特別是佛教徒)莫大的震驚及憤怒。綜觀當日公權力警方之瀆職,難謂非助長暴力之因素,令人深感遺憾。 

(三)本寺更於二月廿日接獲恐嚇電話,聲稱「限二個月內,人物搬離香光寺,否則將放定時炸彈!」並於同日接獲以「竹崎鄉做田人」名義之恐嚇信函,聲稱:「未來在一個月內的協調行動中,如未見寺方具體的誠意的移交行動,將動員千人以上,上自政府官員,下至販夫走卒、各級政府之情治單位,吾人將把活動辦得有聲有色,必能驚動全省,造成漣漪的波浪,與影響寺方之存在也在所不惜」云云。 

由上所述,足窺其中不無有心人士不法操縱,假設騙局及利用村民之盲目隨從,從中斂財並肆行各種不法行為之嫌。香光寺是合法團體,應受公權力保護! 
 

 

【附錄一-香光寺寺廟登記表】
 

 

民國六十二年,「玉山岩」所登記的宗教派別是「佛教」;住持是林對,管理人是林恢弘。祭典舉行方式為「信徒備鮮花水果供拜、演戲」。基地是由「信徒林長榮無償供用,非廟產」。民國六十五年,此基地由香光寺向林長榮等人購買,登記「香光寺」名下。 
 

 

【附錄二-香光寺寺廟變動登記表】
 

 

民國六十四年,信徒大會議決通過「玉山岩」更名為「香光寺」,住持與管理人為王美枝﹝釋心志﹞。 
 

 

【附錄三-香光寺地籍圖謄本】
 

 

所有香光寺土地(位於昇平村的「觀音田」除外),皆自民國六十五年起向民間購置。 
 

 

【附錄四】
 

 

八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香光寺信徒大會通過禮請明迦法師晉任住持及香光寺擴建工程案。十月二十五日舉行晉山典禮。 

八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香光寺舉行慶祝浴佛法會暨擴建動土典禮。曾振農立委、王蘭芬國代、邱金龍前鄉長、村庄長老林恢弘剪綵致詞,村民以舞獅同慶。 

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香光寺擴建工程建築設計說明會,有林萬來、林通鐘、林秋和等人與會。 

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香光寺擴建工程開工。 

八十三年十月二日 

◎二日擴建工程開挖地基,十日席斯颱風來襲,以致水土流失,金爐倒塌。 

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舉行香光寺擴建臨時會,決定以卜筊方式決定「大媽」座位。卜筊結果,「大媽」要坐前殿。與會者有曾春和、曾春賢、劉文玉、林蕙芊B林秋和、林萬來、張嘉南等人。 

八十五年十月四日 

◎寺方與爐主等二十餘人討論「大媽」安座大典事宜,訂於十月二十六日(農曆九月十五日)舉行。 

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 

◎昇平村王喜平等要求明迦法師寫切結書,說明觀音殿是白杞寮村民所建,法師根據六十一年所勒石碑,說明香光寺是白杞寮和鄉外善信協力所建,與歷史不符,故不寫出。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曾春和等人於內埔國小大禮堂召開成立「玉山岩管理委員會」,以曾春和為主任委員,並揚言有人攆轎說「大媽」哭了。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曾春和以存證信函寺方,不准移動佛祖(即「大媽」)金身。寺方二十四日回函:「大媽」坐前殿或後殿,一概尊重大家的決定。 

◎非法的「香光寺管理委員會」二十人入寺,四處察看觀音殿所刻文字,認為壁上勒名在二十五年來已有增加。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寺方公告:「大媽」座位尊重五村十三庄的意見不移動。 

◎縣議員蕭文傳等人不滿寺方公告,乃自擬一份公告要求不准移動「大媽」金身,並要寺方簽名,寺方並未接受,他因此叫囂並破壞公物。 

八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曾春和、林江溪以存證信函寺方:寺方未經「玉山岩管理委員會」同意,不得任意遷移「大媽」。寺方函覆:寺方已向爐主表明,爐主未通知移座,寺方不移。 

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曾春和等來寺送竹崎鄉調解委員會函,函云有林江溪等人請調解委員會於十一月十八日調解香光寺管理權事宜。 

◎竹崎鄉公所來電云:村民非正式信徒大會,故鄉公所不參加.調解會無法律強制力,需不需要調解,寺方可以自行決定。 

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寺方函竹崎鄉調解委員會:本寺受信徒大會付託,住持、管理人均無權就管理權明確無爭議存在之事,藉端進行調解或干預。 

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縣議員蕭文傳、內埔村長劉文玉等人與民政局、建設局等官員二十四人來寺會勘違建,因有村民密告寺方有違建,會勘結果,寺方一切建物均合法,並無違建,與會代表簽名。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村民有三百多人入寺拜好兄弟,燒冥紙並燒死一棵樹。是日於觀音殿內掛上直徑一尺寬之大香環十二個,之後陸續增加至三十多個,並一日數次地搬移淨爐與金爐的位置。 

◎非法的「香光寺管理委員會」發起人之一王喜平於觀音殿拜庭收油香錢。 

八十六年一月七日 

◎曾春和等以存證信函寺方,限一年內搬出香光寺,並將於農曆正月十二日(國曆二月十八日)終止委託管理。一月二十九日寺方函覆:本寺事務均依法辦理,並無違法之處。

八十六年二月三日 

◎曾春和、林江溪以存證信函寺方「二月十八日終止委託管理」。 

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 

◎某媒體提供寺方「香光寺(原玉山岩)管理委員會」所發之請帖: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舉行管理交接儀式。 

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曾春和等四百餘人入寺欲進行管理交接儀式,並以鑼鼓、鞭炮驅趕法師,寺方採取靜坐抗議,雙方僵持五小時後,法師耳力不支,為安全退離現場而立協調書,於一個月後協調。 

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 

◎寺方接到電話:限兩個月內,人與物搬離,否則將放定時炸彈。 

◎寺方收到信函:一個月內須有移交具體行動,否則將發動千人影響寺方之存在。 

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白杞寮觀音佛祖、天上聖母遶境平安活動,寺方並放天燈,祈國家、社會平安。 

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白杞寮觀音佛祖、天上聖母平安爐主交接,新爐主為桃源村張勝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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