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社會踏查
業力的佛教:業的主要學說(四)

業的理論並未預設兒時經驗會產生這種特定的信仰。 相反地,兒時經驗會產生任何一種否定救世主存在, 並肯定解脫必須靠個人的努力才能完成的信仰。



 

兒時經驗與宗教信仰
 
在為兒時經驗與佛教信仰的討論作結論之前,我要更精確地指出,衍生這些「倒推」解釋的理論特性,特別是因為它們代表著貫通本書的標準解釋。我稱之為「倒推」(postdictve),是因為這特定的(與「一般」的相反)關係,在未探討前是無法預知的。
 
因為在開始研究時,我幾乎不懂佛教,也不了解緬甸,因此我的研究並非是一種實驗的研究,而是自然的研究。雖然是倒推的解釋,但並非無計劃的,這些解釋得自概述於此處與本書他處的理論,也就是在前面所指出的,主導整個資料蒐集過程的理論。
 
我現在要特別解釋,這理論所假定的宗教信仰與兒時經驗間的邏輯關係,並且更嚴格地指出這種可預測的宗教變數,或依變項 [1] 的分析地位。我先從後者開始。
 
在主張某種兒時經驗是某特定宗教信仰的先決條件時,這可預測的信仰並非指具體的、實質的學說—譬如業的理論,而是信仰在一般的、結構上的特性。
 
我們應還記得,這種理論主張兒時經驗會產生持久的認知心向(cognitive set)[2] 與需求傾向(need disposition)[3],而且只有當認知心向的結構特性,與文化上傳承的宗教教說的結構特性一致時,需求傾向才會為這宗教教說,提供信仰的動機基礎。
 
舉例來說,業的理論並未預設某個特定的兒時經驗,會產生這種特定的、受歷史條件影響的信仰。相反地,兒時經驗會產生任何一種否定救世主存在,並肯定解脫必須靠個人的努力才能完成的信仰。
 
這理論預測相當範圍(結構上相等)的信仰,而非某個特定信仰的理由是很明顯的。兒時經驗所產生的認知心向,是由認知取向—看待世界的方式所組成,並非來自實質的信仰,後者則形成歷史上所發展出的文化體系的學說。宗教(與其他文化的)教說是透過文化傳承而取得,不同於兒童在社會互動中所發展出的認知心向。
 
因此,某種教說(在一套可能於架構上平等的教說中)被某群宗教行為者取得,是他們於地理與歷史上的偶然事件。然而,是否內化為個人的信仰,則是他們兒時經驗的作用,因為我們假設相信文化所傳承的思想,端賴其(在其他條件之中)結構與兒時所得到的持久認知心向一致。
 
那麼,回到我們的例子,業說是佛教在歷史條件影響下的宗教要素。我的理論主張:緬甸人相信這種學說,也會相信其他結構相等的教說,是因為它與個體發展前的認知心向一致。
 
它更進一步地指出:緬甸人若接觸到救世主的思想則會排斥它,正如他們確實堅決地排斥基督教,因為救世主的思想,在結構上與兒時所得的傾向不同。
 
總之,上述緬甸人兒時經驗所能預測的認知結果,即是為自己解脫負責的一般性觀念,而非特定的業說。緬甸人會相信這一般觀點於地域性的表現,是社會宗教史上的偶發事件;而他們所持有的一般性觀念,則是早期家庭互動作用下的結果。
 
在指出兒時經驗與宗教關係中,依變項的分析地位之後,我現在要簡述這關係的邏輯特性。如此做的重要性,不僅在於儘可能地明確解釋這理論,也是要指出:從中衍生出特定解釋的因緣條件是可測試的,而主張兒時經驗與宗教信仰之間存在著因果的關係。
 
這個理論更明確地主張:在宗教世界觀存在的情況下,對於宗教信仰的內化而言,兒時經驗雖然並非充分條件,但卻是必要條件。這類關係的邏輯模型,可以下面的形式來表示(見圖一):
 
如圖一所示,為了要否定得自於這理論的解釋,必須找到一些相信類似業力佛教的信仰,但不具有像緬甸人的那種兒時經驗的社會。這樣的情況,我們注意到它破壞了圖一中第二、第三項的情況。
 
從另一方面來說,若其他社會也有類似的兒時經驗,但類似的宗教信仰並不存在,就如同圖表顯示的第一、第四項情況,便無法斷論這解釋是錯誤的。因為假設兒童經驗是宗教信仰的必要條件,所以只有在宗教信仰存在,而假設的兒時經驗不存在的情況下,才能證明我們的解釋有誤。(未完待續)
 
【譯註】
 
[1] 依變項(dependent variable,異譯為因變量、因變數)是指由自變項的變化所導致的變化事項。在控制性的實驗研究中,自變項是因,依變項是果。用數學中函數的關係來表示,y=f(x),根據 x 值求 y 值,意指 y 值隨 x 值的改變而改變,所以 x 是自變項,y 是依變項。在心理學的研究中,依變項所指的永遠是反應,故而依變項是心理學家研究的目的。參見張春興著,《張氏心理學辭典》(1989,台北,東華),頁 184。
 
[2] set 在心理學上一般譯為「心向」(與 mental set 同義),指個體的心理或行為傾向。見《張氏心理學辭典》,頁 595。
 
[3] disposition 譯為「傾向」,指個體在某些情境下經常表現的行為傾向,此種行為傾向頗具持久性。見《張氏心理學辭典》,頁 202。
 
編者按:本文摘譯自麥爾福‧史拜羅(Melford E. Spiro) 所著《佛教與社會》(Buddhism and Society)一書。文中部分標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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