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我」遠一點:覺知法的本來面目
看清愛欲是「法」而非「我」

當不明瞭真相,而從無明的立場運作時,一切我們所經驗到的,都受無明的制約。 我們將業行視作我而不是無我,每個經驗都與我有關,這就叫無明緣行。 覺知正法是覺知法的本來面目,事物如其本然地被認知,被看成「法」而非「我」。



欲愛相當明顯—那是對愉悅的感官經驗的追求,我們應去認識與了解這些欲望的形式相貌。學佛的陷阱是讓我們以為佛陀教導我們要去除愛欲,有些人就是這樣地解讀佛法。但那是錯誤的!佛陀教導我們如何去觀察與理解愛欲,這樣我們就不會再執取它,並非教我們剷除貪愛。而是真正地去了解它,不再被它迷惑困擾。想把貪愛去除掉的心仍是個欲求,那並不是正面觀察愛欲。持有那種欲望,你只不過抓著認為自己不應該有愛欲,應該去之為快的想。如果了解十二因緣,我們看待愛欲便會是一個法,而不是我—你正觀察著愛欲的生起與滅去,那就是法,對不對?經過了25年仔細地觀察、密切地覺照,我還沒有發現那一種貪愛,它一旦生起以後,便不斷地持續地生長。如果你們任何人找到了那樣的東西,請務必告訴我。

 
「利他」?「正義」?
 
欲愛非常粗重與明顯。例如我想要吃東西,或有性欲衝動。但是「無有愛」就非常微妙,它可能看來很正當,很重要,人們會被它的正當性所迷惑。想要去除罪惡似乎非常正面,我們可以奉獻我們的生命致力於掃除世間的罪惡而變成一個掃黑狂,這也就是你們所見到現代社會的問題。這個社會墮落的一方走向不正常的性關係與吸食毒品,於是教條主義者十分正義地指責腐敗、放蕩的生活,以及不道德的行為等等。但我們觀察的是欲望本身:從粗顯的想要與貪欲,到正義凜然的熱情—想要剷除殲滅這些墮落者。
 
覺照這些東西猶如它就存在於你的內心。在自身,我觀察到自己內心有兩種傾向:我可能被感官的快樂吸引;也可能很嚴厲地、義正辭嚴地批判他人或自己。當你為他人謀取福祉時,「有愛」也可能非常感人。那不只是我想要成就某事,好讓我自己有所交待;同時也有一種有愛的渴求,你感到自己想要利益每個人。這仍然有一個「我」的存在。「我想要開悟,然後我就能真正地幫助每一個人,想成為一個奉獻自己、毫無私心地造福眾生的人。」非常的利他,對吧?它是多麼美好而令人振奮!可是它可能依然是「無有愛」,如果這些行為源自於無明緣行的話。
 
見法的人性之美
 
當我們以「明」認識清楚以及見到法時,那麼就根本沒有什麼人要成為和成就、或證得什麼。萬物還是它本來的樣子。從言行舉止去修善去惡,那就是行善。人除了作善修德之外還能做什麼呢?人性之美不就是如此嗎?身而為人之所以美好與喜悅,就在於我們有為善的能力!所謂做人,就是行善修德;以及克制自己,不做出對自他有害的事。除此之外,我想不出人生還有什麼更值得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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