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宗教團與清規
參禪問道,戒律為先:北宋禪僧的受戒與遊行



戒律為先

 
承受百丈《古清規》以來以修行為中心的傳統,北宋的禪僧們更加嚴守自己的戒律,過自己的修行生活,他們實踐百丈以來的「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宗教生活態度。自歷史的角度來看,可以說從唐代到今天,歷代的禪僧們都是在這種心態下謹守自己的本分,以堅定自己修行的信念。在這樣的要求下,作為一位禪僧,必得遵守戒律,以了脫生死,達到修行的最終目的。宗賾在《禪苑清規》卷一〈受戒〉中記載「參襌問道,戒律為先」,確信修行要以持守戒律為先。

宋代的受戒制度,通常是以成立於唐代的南山律宗所依《四分律》受具足戒為基礎,再加以受持大乘菩薩戒。真宗大中祥符三年(一○一○)前後,在中國全土七十二州設置了戒壇,據說全都是依據道宣律師的《戒壇圖經》。宗賾認為受持聲聞戒、菩薩戒是入佛道的第一步,嚴持戒律才能「尸羅清淨,佛法現前」。因此,必須通曉《四分律》所規定的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二不定、三十尼薩耆、九十波逸提、四波羅提提舍尼、一百眾學、七滅諍,以及大乘《梵網經》所說的十重四十八輕,並且要深入瞭解開遮持犯才能持戒清淨。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持守戒律?宗賾因非常重視戒律,在護戒的立場上,他強調飲食生活要如法,他特別提到「不應食」、「非時食」。所謂「不應食」是指不食用蔥韭、薤蒜、園荽、酒肉、魚兔、乳餅、酥酪、蠐螬卵、豬羊脂,「如遇病緣,寧捨身命,終不以酒肉俗味毀禁戒」。至於「非時食」是小食、藥石、果子、米飯、荳湯、菜汁之類,規定早粥午飯的二時食以外,都是非時食。

「不應食」、「非時食」是根據《四分律》「赴粥食」與「喫食」的作法規定而來。而尋求正師,求道遍歷的禪僧所帶的物品是三衣一缽、山笠、拄杖、戒刀、祠部筒、缽囊、鞋袋、枕子、鈴口鞋、腳絣、被單、襯汗、浴巾、浴裙、聖像、經文、茶器等,其他衣物則以經濟狀況允許的範圍內被認可。
 

遊行需要「公憑」

 
當時的僧人,應該定住於一定的寺院,如果要旅行他州時,須帶度牒、六念、戒牒以及免丁由,作為身分證明,而且旅行他州必須事先取得憑驗?可。這樣一來,尋求正師,自由遍歷各地的行雲流水生活,只能可望不可得。《禪苑清規》卷一的〈掛搭〉中,記述「公憑」(就是在旅行時,向州官提示自已身分的憑據,申請旅券簽證的文件):

某院褐紫衣僧某,右某所有,某年文帳,在某寺院供申。今執本名度牒、六念、戒牒共三本,全赴使衛呈驗,欲判公憑。往某處巡禮為地頭。伏乞某官,特賜筆命施行。伏候台旨(或指揮)謹狀年月(用院印)日,具前位。某狀。

針對此一申請文件,會有如下的許可證:

僧尼行遊公憑

某州據在州或某縣某寺院主首或本師保名者亦具言保明本寺院僧或尼姓法名。乞判憑往某州行遊。別無違礙者右檢准 敕令云云。備坐行遊及亡失度牒戒牒並偽冒等條制今給公憑付僧或尼姓法名。准令。只得詣某州。所至關津呈驗度牒戒牒放行。至所詣處依限繳納。

年月日給

 列位依條式

取得了這樣的旅遊許可書才能踏上求道之旅,但地域、目的地、時間均有限制。在旅行中,除了生病之外,不得在一處住宿兩晚以上,參方時間以九十日為限,超過千里者,以半年為限。如果途中發生事故,而超過三十日或要變更目的地時,必須向所在地官司申請變更,並取得許可。這種申請書的形式,就是清規所傳的「公憑」:

具位同前。右某伏為,昨於某月某日,於某某處起判公憑。往某處巡禮為地頭。今為氣疾發動,前去未得。恐違公憑程限,伏乞批鑿。未敢專擅,伏候裁旨。謹狀。年月(不用印)日,具前位某狀。

如此僧人的遊行都要經申請許可,這表示北宋政府的行政法規相當整然,對於方外的佛教教團,絕不許可自由行動,就以這種徹底的統治措施將教團隸屬於政府。在日本明治時代,也曾下令僧人要住在寺院中修行,不准出寺門佈教、遊方,因此才產生日本的檀家制度(寺院所需由其所在地的信徒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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