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海掬漚】
受戒(二)



不符合受具足戒資格的第二類1 ,是那些標誌為僧團的不受歡迎者—他們不應與出家、受具戒;若已出家、受具戒者,不應驅出。接受出家與授戒的比丘們犯一個惡作。
 

2. 不受歡迎者

 

求出家者,若有以下情況,不能出家;由於出家通常是受具足戒的第一步,這意味著,他們也不應受具足戒。接受這類申請者出家的比丘犯一個惡作。

 

2.1有需履行義務者

 

2.1.1 未獲父母許可
 
根據義注《普端嚴》,此項要求包括養父母和親生父母。
 
若父母一方已故或遺棄孩子,無須獲得其同意。基於此,有充分理由認為,若父母雙方已離婚,其中一方已完全放棄撫養責任,則無須徵得其同意。然而,若父母雙方仍負有撫養責任,則必須取得其同意。
 
義注《普端嚴》補充指出,若父母雙亡,有親戚依賴申請者生活,明智的作法是,在其出家前,先通知親戚,以防止他們反對;但若未這樣做,也無罪。若在得到父母許可後受戒,之後還俗;還俗後又想重新受戒,他必須再次獲得父母的同意。若求出家而父母不同意,不給他出家的話,就以自殺或其他舉動相威脅,《普端嚴》建議先接受出家,然後向其父母解釋,建議彼此談談。遠離家鄉並請求出家者,即使是獨子,可以先讓他出家,隨後派幾位比丘跟他一起回去告知父母。
 
2.1.2 為國王(政府)服務者
 
義注《普端嚴》提到,政府工作人員在獲得到官方許可後就可以出家。如果他們與政府的合同尚未終止,但能找到他人接替工作,或歸還政府發放的所有薪資,或已完成了應得報酬的工作,那麼他們也可以出家。因此,這項禁令適用於那些仍在領取報酬卻逃避兵役或其他政府職責的人。《普端嚴》的注釋2 提到,即使某人因未履行徭役而受到處罰,只要不是因為犯罪,他們仍可以受戒,這適用於那些未獲報酬,而逃避政府職責的人。然而,謹記以下警告是明智的—並非所有政府官員都會平靜看待同事的出家受戒,同時,並記住這條禁令的制戒因緣中,頻婆娑羅王的重臣們所提出的嚴厲懲罰:「陛下,這位戒師之頭應被砍斷,這位宣告羯磨師之舌應被拔掉,這些比丘眾的一半肋骨應被打斷。」
 
2.1.3 債者
 
義注《普端嚴》指出,這包括繼承自父母或祖父母的債務,以及個人所欠的債務。若有人願意代為償還或承擔這些債務,該人便有資格出家。若比丘X接受Y出家,但對Y背負的債務一無所知,一旦得知真相,若能抓住Y,他應將其帶回給債權人。如果不能抓住Y,比丘X則不需對Y的債務負責。然而,如果比丘X認為Y是認真修行的,受此觸動,他可以選擇為Y償還債務。但是,如果事先已知Y有債務,比丘X不能出於打算代為償還債務的意圖而接受Y出家。如果他如此做,犯一個惡作。
 
2.1.4 奴隸
 
根據義注《普端嚴》,依據該國的習俗和法律,當奴隸成為自由人,便有資格出家。至於奴隸的子女是否也屬於此處所指的奴隸,注書對此解釋不同。《普端嚴》認為:複注《心義燈》引用了三部《晦隱文句》(Gaṇṭhīpadas)的觀點,認為他們並非奴隸。這些不同的觀點反應的是作者個人的感受還是撰寫文獻時的現行法律,不得而知。然而,《普端嚴》記載了一位比丘感人的故事:他在受具足戒後,得知自己的母親是從阿努拉德普勒3 (Anurādhapura)逃亡的奴隸。這位比丘前往母親的前主人處,請求他們允許他繼續做比丘,儘管他實際上無需如此做—無論他們如何回應,他已是比丘,並可保持自己的身分。最後,他們同意並護持這位比丘,而他最終證得阿羅漢。
 
2.2患有嚴重、毀容性或傳染性疾病
 
經典又分成三種:
 
2.2.1 患有麻風、瘡、癬、肺癆或癲癇者
 
有人質疑這項禁令是否對病者不慈悲,然而,這條學處背後的制戒因緣揭示了其制定初衷是對照顧病人而承受負擔的比丘們和在家信眾們的慈悲。
 
當時,在摩揭陀國(Magadha),流行五種疾病:麻風、瘡、癬、肺癆和癲癇。身患此類疾病的患者來到醫生耆婆這裡,並懇求道:「大師,如果您能治療我們,那就太好了。」
 
「大德們,我有很多事,我很忙。我需要照料頻婆娑羅王(Bimbisāra),還有他的後宮,和佛陀領導的比丘僧團,我不能治療你們。」
 
「老師,我們所有財富都將歸您,我們將做您的奴僕。如果您能為我們治療,那就太好了。」
 
「大德們,我有很多事,我很忙。我需要照料頻婆娑羅王,還有他的後宮,和佛陀領導的比丘僧團,我不能治療你們。」
 
當時,眾人心中生起該思維:「這些沙門釋迦子們具有可喜的戒與行。享用美食後,他們躺在避風的臥具上4 。如果我們在這些沙門釋迦子中出家會怎樣?在那裡,比丘們將照料我們,而耆婆將治療我們。」於是,他們前往比丘們處,請求出家。比丘們接受他們出家,並讓他們受具足戒。比丘們照料他們,而耆婆治療他們。
 
當時,比丘們,他們照料眾多病比丘—不斷乞食,不斷示意:「為病人提供餐食吧,為那些看護病人者提供餐食吧,為病人提供吧。」
 
耆婆,因為照料許多病比丘,而疏忽了對國王的責任。
 
那時,某個患有五種疾病的人去到耆婆處……(同上)。
 
當時,他心中生起該思維:「……如果我在這沙門釋迦子中出家會怎樣?那裡,比丘們將照料我,而耆婆將治療我。等病痊癒後,我再還俗。」
 
因此,他前往比丘們處,請求出家。比丘們接受他出家,讓他受具足戒。比丘們照料他,而耆婆治療他。等他痊癒後,便還俗了。
 
當時,耆婆見到此人還俗了。見到後,他對此人詢問:「大德,您不是在比丘們中出家了嗎?」
 
「是的,老師。」
 
「可你為何要以此方式行事呢?」
 
那時,此人便將事情原委告訴了耆婆。
 
耆婆提出批評、非難並四處傳播:「尊者們怎可允許患有這五種疾病的人出家呢?」
 
注書5 闡釋了其中四種病。麻風也包括疥瘡、雅司病和牛皮癬。顯然,任何導致皮膚潰爛損傷的其他疾病,也歸於此類。如果疾病引起的斑塊僅如指甲蓋大小一塊,全披覆袈裟後可以遮住,並且不會進一步擴散,那麼,申請者可以出家。如果斑塊位於臉部或手背上,即便很小、不會擴散,他也不能出家。若他已被治癒,斑塊已完全消失,就可以出家。複注《心義燈》補充說,「指甲蓋」指的是小拇指或小腳趾的指甲蓋;若斑塊很小,且處於被遮蓋的區域,但仍在擴散,申請者也不得出家。
 
依據義注《普端嚴》的解釋,瘡包括那些外觀類似手指或母牛乳頭的皮膚瘤。若瘡未擴散,且大小不超過棗核(相當於橄欖核的尺寸)
,並且在全披覆袈裟後能被完全遮掩,申請者就可以出家。然而,如果瘡位於無法被遮蓋的部位,則不允許出家。痤瘡和疣不被視作本學處所指的瘡。
 
癬症涵蓋多種與麻風不同的皮膚病,這些病症不會導致患者虛弱,也不會引起潰瘍或滲出液。因此,體癬和足癬屬於這類病。正如之前所述,如果感染區域不大,不會擴散,並且全披覆袈裟後可完全遮擋,那麼申請者將被允許出家。
 
癲癇可分為嚴重和輕微兩種類型,同時也包括由非人附體引起的各種痙攣和失控狀況。
 
2.2.2 患癭病者(甲狀腺腫)
 
在那個時代,這種疾病顯然是治不好的。如今,如果患者康復,可以出家。
 
2.2.3 患「惡」疾者
 
義注《普端嚴》指出,這涵蓋了痔瘡、瘺、膽汁反流或咳痰、咳嗽、哮喘或任何「週期性發作(參見泰版《普端嚴》中的常見病[niccātura]部分)、極度疼痛、令人厭惡不快」的病症。愛滋病和腫瘤亦歸類於此類疾病。
 

2.3 擾亂平靜者

 

這類人分三種:
 
2.3.1 「臭名昭著」6 的罪犯
 
義注《普端嚴》中提到,這是指一個臭名昭著的罪犯。儘管沒有任何文獻明確記載這一點,但無論此人是否曾因犯罪而服刑,該禁令似乎都有效。然而,《普端嚴》確實指出,如果此人後來因棄惡從善而廣為人知,便有資格出家。若他是國王的兒子,並且他的出家令國王高興,那麼他也可以出家。對於犯下輕微罪行但未被抓捕,且已放棄犯罪行為的人,本學處的禁令並不適用。這項禁令起源於公眾對指鬘尊者(Aṅgulimāla)受戒的反應(見《中部》第86經)。這是經典中佛陀做而禁止其弟子如此做的幾個案例之一,因為他能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但對弟子們—即便是阿羅漢—是否具備與他同等的預見能力,持懷疑態度。
 
2.3.2 已被簽發逮捕令的嫌疑人或罪犯
 
目前,這也涵蓋緩刑或假釋的人。
 
2.3.3 已掙脫鐐銬的罪犯
 
指那些逃離監獄或其他拘留所的犯人。
 
義注《普端嚴》解釋道,若逃跑者並非真正的罪犯,而是被當局囚禁,以迫使他屈服當局的意志,那麼就可以出家。如果他是因被不實指控而逃走,那麼他不應在該國出家,他可以選擇在其他地方出家。
 
將此觀點與它對奴隸子女(是否可出家)的建議作比較,是很有趣的。在此,《普端嚴》顯示出其抵制民法不公正應用的意願,然而,無論民法的不公如何顯著,它都從未挑戰民法本身。
 

2.4 有受罰印記者

 
經典在此提到兩種申請者:
 
2.4.1 曾受過鞭笞懲罰的人
 
《普端嚴》將此禁令擴展至包括其他形式的毆打,例如用肘、膝、椰子或石頭擊打。申請者在傷口痊癒及瘀傷消退後,可以出家。
 
2.4.2 身體被烙印或紋身作為懲罰的人
 
申請者在傷口癒合後,若披覆袈裟,袒露右肩時,傷疤不會顯現,那麼可以出家。文獻僅在「懲罰」語境中提及紋身,因此,有理由推測,若申請者自願紋身,並不禁止其出家。然而,如果披覆袈裟時,其可見的紋身中包含了明顯與比丘理想相悖的文字或圖案,那麼,去除紋身是明智之舉。
 

2.5 身體殘疾、衰弱、畸形的人

 

下列清單來自經典,括弧中的文字出自義注《普端嚴》,這樣的情況包括:
 
斷手者:《普端嚴》的解釋為至少砍至手掌。……
 
斷腳者:《普端嚴》的解釋為至少砍至腳掌(腳踝?)……
 
斷手腳者……
 
割耳者……割鼻者……割耳鼻者:《普端嚴》的解釋為在耳和鼻被削的情況下,被切除的部分能夠重新接合,可以出家。……
 
斷手指/腳趾者:《普端嚴》的解釋為沒有留下一點指甲或趾甲。……
 
斷拇指或大腳趾者……
 
斷筋者……
 
蹼手者:《普端嚴》的解釋為如果通過外科手術使手指分離,或切除第六指,那麼,可以出家。……
 
駝背 [脊柱後凸者(凸背者)、脊柱前凸者(凹背者)、脊柱側彎者;所有人選都被認為有點彎腰駝背,只有佛陀腰背挺得很直。……
 
侏儒……
 
畸形足者(或象腳病者):《普端嚴》的解釋為如果通過手術可使病足恢復正常形態,那麼可以出家。……
 
辱眾者:《普端嚴》的解釋為由於一些畸形疾病。(這份清單非常長,包括許多看似無害的特徵,例如眉毛相連,不長鬍鬚或八字鬍等等。《普端嚴》在這方面似乎做得有些過分。)……
 
獨眼者……
 
曲肢者:《普端嚴》對肢體解釋為至少一手、一足或一手指。……
 
跛腳者……
 
半身不遂者:《普端嚴》的解釋為一手、一足或一側癱瘓。……
 
瘸子:《普端嚴》的解釋為行動需要依靠拐杖或跪凳。……
 
老弱者……
 
盲人……
 
啞巴:《普端嚴》的解釋為無法說話或嚴重結巴,無法清楚念出三皈依。……
 
聾子……
 
盲啞者……
 
盲聾者(《戒律讀本》中沒有提及)……
 
聾啞者……
 
盲聾啞者
 
有人再次對這些禁令背後是否存有悲憫提出質疑,然而,這些禁令的本意是為了讓比丘避免因照顧這些人而承受負擔,因為他們自身對家庭而言,就是一種負擔或難堪。在經典中,至少有一個例子,一個侏儒受具足戒並成為阿羅漢7 ,但顯然,他像指鬘一樣,是由佛陀親自接受進入僧團的。如果一位比丘在受具足戒後,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殘疾—例如,失明或失去一肢—他無需還俗,他的同修比丘們有責任照顧他(見本書第五章)。
 

有關不受歡迎者的學處

 
「不得給與未獲得父母許可者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 54節第 6 段)
 
「不得給與患五種病(麻風、瘡、癬、肺癆、癲癇)中任何一種者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 39 節第 7段)
 
「不得給與服務國王(政府)者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40節第 4 段)
 
「不得給與『臭名昭著』者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 41 節)
 
「不得給與越獄的盜賊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 42 節第 2段)
 
「不得給與通緝犯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 43 節第 1 段)
 
「不得給與受笞刑(或杖擊)者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40節第 4 段)
 
「不得給與受烙刑(或紋身)之處罰者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 45 節第 1 段)
 
「不得給與負債者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 46 節第 1 段)
 
「不得給與奴隸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 47 節第 1 段)
 
「不得給與斷手者……斷腳者……斷手腳者……割耳者……割鼻者……割耳鼻者……斷手指/腳趾者……斷拇指或大腳趾者……斷筋者……蹼手者……駝背……侏儒……患癭者……受烙刑者……受笞刑者……通緝犯……象腳病者……惡疾者……辱眾者……獨眼者……曲肢者……跛腳者……半身不遂者……癱患者……老弱者……盲人……啞巴……聾子……盲啞者……盲聾者……聾啞者……盲聾啞者出家。若給與者,犯惡作。」(大品・第一大篇》第71節第 2 段)
 
 
 
 


【編按】本專欄摘譯自《佛教戒律》(The Buddhist Monastic Code)下冊的第 14 章受戒,文中部分段落及標題為編者所調整。本書作者為坦尼沙羅尊者(Ṭhānissaro Bhikkhu),中譯則由文喜尊者及其翻譯團隊所負責。閱讀英文電子書,可參見網頁:https://www.dhammatalks.org/ebook_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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