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海掬漚】
雨安居(二)



雨安居期間

一旦比丘入了雨安居,在隨後的三個月中,就不能四處雲遊。根據《普端嚴》,這意味著,在這三個月中,比丘每天必須在其決意安居之地,迎接明相的到來。如果他在非安居地,哪怕只是迎接一個明相,那麼,他就是破雨安居了。如此,比丘犯一個惡作,而且沒有資格獲得圓滿雨安居所帶來的功德。
 
但是,這條學處有兩個例外:就是進行如法七日事,以及因合理的障礙而中斷雨安居。
 

七日事

關於雨安居期間學處的第一個例外是,如果比丘有如法事務,他被允許最多離開七天。用義注《普端嚴》的話說,這是指他可以離開安居地最多六個明相,就必須回到他決意安居之地,迎接第七個明相。
 
事務的如法性,由事務的性質、需要比丘幫助的人,以及那人是否派人前去邀請比丘來決定。
 
七眾佛弟子——同修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中的任何一眾請求比丘幫助,如果這件事務涉及此人想做功德、聽聞佛法或者見比丘,當他派人邀請比丘,比丘可以前往。如果未受邀請,則不能前往。經典列出了一長串情境,在這些情境下,某人——在家或出家——可能因這些目的而想要比丘前往。這份清單並非毫無遺漏,但它可以讓人饒有興趣地一窺當時做功德的情境——施主已安排為僧團、一群比丘、或一位比丘建造房屋;他已安排建造房屋供自己使用。
 
以下情況僅適用於[邀請者是]在家弟子:他們的兒子或女兒要結婚、生病、憶持了一部重要的經,想要傳承下去,不會因自己死亡而導致失傳(在文字傳承出現之前,這種情況很容易發生)。復注《心義燈》說,針對所有這些情境,若比丘未受邀卻前往,則破雨安居,並犯一個惡作。
 
另外,如果同修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或沙彌尼等,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生病、對梵行生活不滿、為可能違犯學處而擔憂、或落入邪見,1若是這位比丘打算幫忙,即使未受邀,也可以前往——如果受邀,就更應該前去。
 
此外, 若是有比丘或比丘尼犯僧殘(Saṅghādisesa),在出罪過程中需要幫助;或將成為僧團懲治羯磨(如呵責羯磨)的對象、僧團已對其施加一個懲治羯磨等情況下,比丘可以前往。
 
又或式叉摩那違犯正學的學處,中斷其學的情況下,比丘想幫助她再次受持其學、一位沙彌或式叉摩那想要確定自己受具戒的資格2或想要受大戒、一位沙彌尼想要確定自己成為式叉摩那的資格或受持式叉摩那六法等以上的情況,比丘可以前往。
 
若是比丘的父親或母親生病,即使比丘沒有得到請求,也可以前往;如果收到請求,就更應該前往。若是比丘的其他親人生病或依靠比丘們生活的某人生病,比丘受到請求,則應前往;如果沒有,則不應前往。
 
在比丘未受邀也可前往的所有情況下,經典描述為當事人派遣信使,給予比丘前往的常規邀請。然而,《普端嚴》說,該邀請並非比丘被允許前往的先決條件。即使未送信或派來信使,只要比丘前往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他仍可以去行七日事。比丘也可以去做僧團的事務。經典給出的例子就是:一處僧團的住所年久失修,而且一位在家信眾已把物品搬出住所,並存放於林野。他請求比丘們前來幫忙將這些物品帶到安全之處。義注《普端嚴》中的例子是:比丘可以去協助修建佛塔、廳堂或某位比丘的孤邸。但後面的這個例子——因為這是個人而非僧團的事務——似乎不符合經典所提到的意圖。最後,如上所述,如果與四位或更多比丘在一處住所開始雨安居,他們之中無人能詳盡或簡略地掌握波羅提木叉,其中一位比丘可以去附近的安居地學習波羅提木叉,最多七天。
 
關於「七日事」,義注《普端嚴》提到一些額外的開緣,並承認這些開緣是經典未提及的。如果一群比丘在雨安居前約好一個日期,在雨安居期間,舉行集會——《普端嚴》的開許語境表明,集會應當是要聽聞開示——比丘就能將其視為七日事,但若是前往的意圖僅僅是清洗自己的物品,就不被允許。然而,若是比丘的導師為了任何目的派遣比丘前往(《心義燈》說,即使是讓比丘去清洗袈裟),比丘可以前往七日。如果比丘前往一座不太遠的寺院,原本打算當天回來,由於某些原因未能及時趕回,也可以將之視為七日事。
 
比丘不得利用「行七日事」的開許,進行背誦和問疑——即憶持和學習法義——但如果前往的目的是拜訪自己的導師,並計畫在當天返回,因為導師吩咐比丘留下,那麼比丘可以留在該處。《心義燈》在這裡補充說,比丘甚至可以停留超過七日,儘管會破雨安居,但沒有違犯。由於這些開許,在經典中沒有依據,許多僧團對此並不認可。
 
義注《普端嚴》引用《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3 指出,即使在雨安居的首日,比丘也可以去行七日事,並在接下來的三個月中,比丘為了行七日事而離開的次數,似乎沒有限制。這就開啟了在超過一個地方度過雨安居的可能性,即依次在一處安居地短暫停留,然後換另一處。我們將在下文探討這種可能性意味著什麼。《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4 指出,如果在雨安居結束前七天內,比丘為行七日事而離開,他就無須返回。
 
但是,以下的情況,找不到文獻開許,即:比丘如法行七日事,並打算按時返回,但由於遺忘或不可抗因素,最終花費的時間超過了七天。換句話說,不管是否故意,如果比丘滯留超過七日時限,他就破了雨安居,並還違犯一個[惡作] 罪。
 

障礙

雨安居期間學處的第二項特殊情況,是指如果出現破雨安居的合理障礙,那麼比丘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破雨安居,也不會犯一個惡作罪,但卻放棄圓滿雨安居所帶來的功德。《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中列出一長串的合理障礙,5《附隨》6 把它們分為四類:生命危險、梵行生活的危險、僧團受到分裂的威脅、僧團已實際分裂。
 

生命危險

比丘因下列情況而破雨安居,無罪:被野獸捕捉和攻擊的襲擾;被爬蟲咬噬和攻擊的襲擾;被罪犯搶掠和毆打的襲擾;被非人附體並侵蝕其命根的襲擾。
 
關於「野獸」,《普端嚴》提到「捕捉和攻擊」也包括下列情況:野獸包圍比丘,驅趕、恐嚇比丘,或在附近殺死其他某人。
 
此外,若是比丘們雨安居的村莊,發生焚燒或洪水沖毀,並且比丘們在托缽上有困難;或比丘自己的坐臥處被焚燒或被洪水沖毀,並且他們在坐臥處上有困難(沒有可以用的「床、座」),可以離開而無違犯。
 
若是所依賴的村莊遷至新址,比丘們可以隨同搬遷。如果村莊分裂,他們要前往大部分村民已搬去的地方,或淨信護持者搬過去的地方。然而,義注《普端嚴》建議,如果村莊移動的距離很短,仍在托缽範圍內,比丘則應當留在原地。若是比托缽範圍更遠,比丘就可以隨村莊遷至新址,但應盡量每七個明相返回原地一次,以保持不破雨安居。如果難以做到,他應與其他關係融洽的比丘留在村莊的新址。
 
如果比丘們無法獲得充足的食物;或食物充足,但不適合;或食物足夠且適宜,但無法獲得合適的藥;或缺乏合適的淨人,比丘們可以離開而無違犯。《戒律綱要》解釋說,只有當比丘的健康遭受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開許才有效。
 

梵行生活的危險

如果有人想引誘比丘,給予他財富或妻子(或當他的妻子) ;或者,如果他見到被遺棄的財寶,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他省思到:「世尊說,心是易變的。這可能是我梵行生活的障難。」那麼,他可以破雨安居而無違犯。
 

僧團受到分裂的威脅

若有許多比丘正極力分裂他所在的僧團,而他不希望親歷僧團分裂,就可以離開。然而,如果是另一處安居地的比丘正極力分裂他們的僧團,而他覺得自己有把握說服他們放棄分裂,那麼,這位比丘就可以前往他們的安居地。
 
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比丘尼正極力分裂僧團——義注《普端嚴》認為,此處的僧團是指比丘僧團,而反對該開許,理由是比丘尼無法分裂比丘僧團。然而,巴利的原意,可能是指比丘尼正極力分裂比丘尼自己的僧團。在此情形下,比丘試圖阻止分裂,那麼可以破雨安居而無罪。
 

僧團的分裂

如果另一處安居地的比丘僧團或比丘尼僧團已經分裂,比丘可以破雨安居前往該處。這裡,義注《普端嚴》又提出了反對意見,理由是:一旦僧團已經分裂,那就無能為力了。所以,巴利應當如此解讀:「比丘們即將分裂僧團。」然而,這忽略了極有可能性的一種真實,即分裂的雙方,都是基於善意行事,而該比丘可以使他們和解。7
 
上述四種障礙中的任何一種發生,且比丘前往該處不超過七日就能夠處理,義注《普端嚴》建議在七日內返回,以免破雨安居。換句話說,這些就是如法的七日事。如果無法做到,該比丘沒有違犯,但他沒有資格獲得圓滿雨安居所帶來的功德。
 
除了這四種,還有上文提到的學處——比丘們已開始在一住處度過雨安居,而他們之中無人通曉波羅提木叉,也無法安排其中的某位比丘前往附近的安居地,並在七天憶持波羅提木叉,那麼這些比丘應該離開原來的住處,前往附近的安居地度過雨安居。
 

不如法約定

傳統上,雨安居是比丘們在個人修行上更加精進用功的時間,同住比丘們經常會把訂立集體誓約,作為互相鼓勵的一種方式。然而,有條學處禁止不如法的約定。在該條學處的制戒因緣中,一群比丘約定在雨安居期間不接受任何新比丘受大戒,結果,毘舍佉夫人(Visākhā)有一位親戚想在這期間出家,被比丘們拒絕了,告訴他要等到雨安居結束。而當雨安居結束,這位親戚已經放棄出家的願望。因此,佛陀制定了這條學處:「不得做此類約定:『雨安居期間,不給予出家。』」
 
義注《普端嚴》對於《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8 的注釋引述了另外兩種此類的約定:一是持止語戒,二是那些前去行七日事的比丘,在他們離開期間不能分享僧團的利得。
 
禁止止語戒的學處出自《大品・第四自恣篇》,9 其制戒因緣提到,佛陀得知一群比丘約定雨安居期間止語,佛陀的回答是:「這些愚人,不安樂地度過雨安居後,卻聲稱安樂度過。[如]牛共住中度過雨安居後,他們聲稱安樂度過。[如]羊共住中度過雨安居後,他們聲稱安樂度過。放逸共住中度過雨安居後,他們聲稱安樂度過。這些愚人,怎麼能受持外道所持的止語戒呢?」
 
義注《普端嚴》說,一般而言,「這種」約定是佛陀在《經分別》中批評的那些非法約定。顯然,這是指比丘戒尼薩耆波逸提第15條10 的制戒因緣,在該因緣中,佛陀批評了一群制定自己的波逸提學處的比丘,說道:「未制定的[學處]不應制定,已制定的不應廢除,只應按已制定的學處受持遵行。」
 
義注《普端嚴》對波羅夷第四條11的注釋擴充了這一點,列舉一長串雨安居期間不應做的約定:拒絕給予出家、禁止學習或教授佛法、決定將供養僧團的應時施物給住在寺界外的比丘們共享、或強制遵守頭陀支(dhutaṅga)。《普端嚴》對《小品・第六坐臥處篇》12的注釋,補充這個清單:拒絕給予受大戒、拒絕給予依止、拒絕給予機會聽法,以及不與前往行七日事者分享僧團的利養。它隨後補充一些屬於如法的約定,諸如:互相勉勵講話適度、要談論十種適合的主題、13誦法時,要多為禪修者考慮、要樂於隨其所能而受持任何一條頭陀支,並且在任何時候都保持正念。
 

施衣

《大品・第八衣篇》第32節14列出了八種施主施衣的方式。其中之一是,衣可以供養給正在或已在特定住處雨安居的比丘們。我們將在本書第十八章詳細討論這種安排,但此處只簡單提一下義注《普端嚴》的觀點——在雨安居期間,這種安排僅適用於那些維持雨安居,直到布施之時仍未破安居的比丘們。在雨安居結束的次月,[這種安排]僅適用於那些圓滿度過整個雨安居的比丘們。根據經典,如果迦絺那衣已敷展,這種安排可以延長至捨迦絺那衣之時。
 
經典補充說,若是施主已指定施衣給正在雨安居或雨安居已圓滿的比丘們,沒有正在或已在該住處雨安居的比丘,則不應接受份額。若接受者,犯惡作。此處義注《普端嚴》補充,如果他接受了,應當將其歸還。如果歸還前,衣已磨損或丟失了,他應當賠償。當僧團要求他歸還時,如果不歸還,所違犯的罪,將根據衣的價值決定,而這很可能會達到犯波羅夷的程度。《普端嚴》的說法,遵循的是賠償(bhaṇḍadeyya)原則,正如我們在波羅夷第二條盜戒所討論,這個原則在經典中是沒有依據的,特別是這裡,似乎過度懲罰經典中明確是違犯惡作的那些行為。依據經典,接受了這樣一份[衣] 的比丘,無須歸還。一旦衣被布施給該位比丘,那就是他的——即使在接受它[的行為] 上犯了一個惡作。
 
如上所述,七日事的開緣情況中,比丘在技術上可能會出現在兩個地方雨安居。因此,如果施主們在兩地均指定供養安居衣,那麼,若是該比丘一半時間在一住處,一半時間在另一處,他應當在此處獲得半份,在另一處獲得半份。或者,若是他在一處比另一處的時間長,他就應當在主要的住處獲得整份,在另一處則無所得。(完)
 
 

1) diṭṭhigata——見《佛教戒律》第九章的討論。
2) 詢問他們的年紀是否足歲等情況。
3 ) 《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第14節第6段(Mv.III.14.6)。
4 ) 《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第14節第7段(Mv.III.14.7)。
5 ) 《大品· 第三入雨安居篇》第9 節第1段至第11節第13段(Mv.III.9.1–Mv.III.11.13)。
6 ) 《附隨》第六章第4 節(Pv.VI.4)。
7) 見《佛教戒律》第二十一章,尤其是《大品.第十國桑比篇》第5節第14段和第6節第1段(Mv.X.5.14&Mv.X.6.1.)。
8 ) 《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第13節第2段(Mv.III.13.2)。
9) 《大品.第四自恣篇》第1節第13段(Mv.IV.1.13)。
10) 比丘做坐墊時,每邊應納入善至一張手寬(25cm)的舊敷具來做壞色。如果比丘做新的坐墊時,沒有每邊納入善至一張手寬的舊敷具來做壞色,尼薩耆波
       逸提。
11) 若比丘,未自證,卻聲稱證得某種上人法,某種能為聖者的智見,呈現於自身,說:「我如是知,我如是見。」此後無論他被檢問或未被檢問,某個時候,
      他——懊悔而希望清淨——可能這樣說:「賢友們,我未如此知而說我知;未見而說我見——虛偽、不實、無益語。」除增上慢外,亦波羅夷,不共住。
12) 《小品. 第六坐臥處篇》第11節第3段(Cv.VI.11.3)。
13) 增支部第10集第69經(AN10.69)。
14) 《大品.第八衣篇》第32節(Mv.VIII.32)。

【編按】
本專欄摘譯自《佛教戒律》(The Buddhist Monastic Code)下冊的第11章雨安居一節,將持續刊登本書相關內容。本書作者為坦尼沙羅尊者(Ṭhānissaro Bhikkhu),中譯則由文喜尊者及其翻譯團隊所負責。閱讀英文電子書,可參見網頁:https://www.dhammatalks.org/ebook_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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