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門規式
四益



詳此一條,制有四益:一、不污清眾,生恭信故。(三業不善,不可共住,準律合用梵壇法治之者,當驅出院。清眾既安,恭信生矣。)二、不毀僧形,循佛制故。(隨宜懲罰,得留法服,後必悔之。)三、不擾公門,省獄訟故。四、不泄於外,護宗綱故。(四來同居,聖凡孰辨?且如來應世,尚有六群之黨。況今像末,豈得全無?但見一僧有過,便雷例譏誚,殊不知以輕眾壞法,其損甚大。今禪門若稍無妨害者,宜依百丈叢林格式,量事區分。且立法防奸,不為賢士。然寧可有格而無犯,不可有犯而無教。惟百丈禪師護法之益,其大矣哉!)
 
「詳此一條,制有四益」,詳細地標明這些,因為建立在四種的好處上,非做不可。
 
第一種益處:「不污清眾,生恭信故。」就是僧團不會魚目混珠,也不會讓其他人被標記在裡面,反而被污染了。
 
「三業不善,不可共住,准律合用梵壇法治之者。」這是依照律典「梵壇法」治理,這就是前面提到的「默擯」。
 
「當驅出院,清眾既安,恭信生矣。」這叫做清理法,而且壁壘分明。讓有問題的人,他自己安心,僧團也安心,目的是讓大家安心,不用發脾氣打人。佛陀也沒有打人,縱使羅睺羅喜歡說謊,佛陀也是用方法讓他明白這樣做是不對的。1
 
為了讓僧人不要做出讓世間譏嫌的行為,佛陀才開始制戒。所制定的戒,並不是針對某個人,而是那樣的行為對僧人個人修行不利,也會讓社會大眾對佛教產生誤解。
 
大根本戒絕對不能動,這是不容懷疑的。但是,小小戒,就要因時因地來實行。例如:原本佛陀制訂半月才洗一次澡,比丘、比丘尼他們發現若是淋到雨,不洗不行,佛陀於是就修訂這條戒;天氣特別熱,不洗不行,佛陀再修訂;大家出坡弄髒了,還是要洗,佛陀又修訂。2 戒條修訂好幾次,這是佛陀的開放跟護持,讓我們有所依循,又具有活潑跟彈性。
 
如果佛法傳到任何地方,「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3 雖然是佛陀制的戒律,但是當地認為是不清淨、不好、不適合的行為舉止,大家也要放下。如果佛陀並沒有制這條戒,可是當地社會風俗覺得這樣的行為是不清淨、不莊嚴,那麼你就要遵照當地律法。佛陀提出的,就是要看到法的因緣、戒律的因緣,這完全是隨因緣的、是彈性的,是「緣起法」。
 
第二個益處:「不毀僧形,循佛制故。」「循佛」就是遵循著佛陀的戒律,如果他犯的沒有那麼嚴重,處理當下犯的過錯,還是維持僧人的身分,因此,清規的制訂,是沒有牴觸佛陀的根本戒。戒律、祖制與國法是不可等量齊觀的。
 
第三個益處:「不擾公門,省獄訟故。」不要因為一點小事就去公家機關,去告、去訴訟,僧團自己得先處理。如果僧團沒辦法處理僧人行為,必須請公家部門、法院、警察局來處理,不僅浪費社會資源,也讓社會以為佛門自身無法處理此事。僧人出家住僧院,有關律、規約、僧制的違犯,與俗世俗人的犯法,還是有很大的差異,不勞公部門處理僧人的犯戒。但若是嚴重到需要政府官廳出面干預處理,這又另當別論。
 
第四個益處:「不洩於外,護宗綱故。」家醜不可外揚。不要是非不明,聖凡不分,也不要有什麼事情,就到教團外去張揚。
 
佛陀在世的時侯,還有六群比丘天天惹是生非,到現代,怎麼可能沒有一些搗蛋的、特別調皮的呢?你說往東,他就是要往西,此時就必須用戒律處理。戒律不是為賢達之士、用功的人來設的,而是「立法防奸,不為賢士」,但是「寧可有格而無犯,不可有犯而無教。」
 
「惟百丈禪師護法之益,其大矣哉。」注釋《禪門規式》的大師,感於百丈禪師的悲心,讓我們看到一位祖師大德,當年設這些規矩的時候是怎麼用心的。
 
1 《法句譬喻經》卷3〈象品 31〉,CBETA, T04, no. 211, p. 599, c20-p. 600,a22。
 
2 《四分律》卷16,CBETA, T22, no. 1428, p. 674, b6-p. 675, a4。
 
3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復告諸比丘:『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CBETA, T22, no. 1421, p. 153, a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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