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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釋賢世
【律海掬漚】沙彌尼戒文及其選擇
沙彌尼戒是比丘尼僧團律儀中重要的組成成分,是比丘尼養成的重要基礎。因此,需要合適的沙彌尼戒文作為這個關鍵階段的學習內容。但在明末時,蕅益大師即已感歎缺乏合適的沙彌戒文,1 更何況是關注度較沙彌戒更少的沙彌尼戒。為完善沙彌尼戒的內容,本文分析目前藏經中保留的沙彌尼戒文,並對戒文的流通選擇給出建議。
現存的沙彌尼戒文及威儀相關文獻
查核諸藏經,目前藏經中已知的沙彌尼戒文,有以下三種:
1. 《沙彌尼戒經》一卷,見《大正藏》第24冊1474號。
該本收錄入《開寶藏》之後歷代藏經,內容包含沙彌尼戒文及威儀。譯著者不明,《大正藏》標「在後漢錄」,《開寶藏》等則寫「失譯者」。陳士強認為約出於建和元年(147年)至延康元年(220年)之間。2 但平川彰認為由內容可知,不是漢代所譯出。3
2. 《沙彌離戒文》一卷,見《大正藏》第24冊1475號。
該本同樣收錄入《開寶藏》之後歷代藏經,內容包含沙彌尼戒文及威儀,譯著者不明,但諸本均將標題錄作《沙彌尼離戒文》。查核該本原文,發現通篇將「沙彌尼」寫作「沙彌離」,如「用何等故作沙彌離」、「沙彌離有十戒」、「十六以上應作沙彌離」、「不得臥沙彌離衣被中」、「汝慎莫妄度沙彌離」,故知本文標題中,將「尼」「離」連用是誤寫,正確名稱應該是《沙彌離戒文》。
至於標題何時寫錯,核對歷代經錄,梁僧佑(445-518)《出三藏記集》卷四〈新集續撰失譯雜經錄〉的「新撰目錄闕經,未見經文」中記錄有「沙彌離戒一卷,沙彌離威儀 一卷」,4 表明當時僧佑只看到了兩種帶有「沙彌離」字樣的目錄,而未見其本。之後,隋代的法經、彥琮《眾經目錄》中同樣沿襲了僧佑的著錄。到唐初靜泰的《眾經目錄》時,則記載為「沙彌離戒 一卷(四紙。闕本訪得)」,5 說明新找到了戒文—但是這裡的「沙彌離戒」是否即是現存的《沙彌離戒文》,尚不明確。而在同時期的道宣《大唐內典錄》中有三處著錄:〈歷代眾經舉要轉讀錄〉錄入「沙彌離戒(四紙)」;6 〈歷代眾經見入藏錄〉著錄「沙彌尼離戒文經」;〈小乘律本譯有無錄〉著錄「沙彌尼離戒(四紙)」。7 此處的「沙彌尼離戒文經」、「沙彌尼離戒(四紙)」均是首次著錄。道宣寫入目錄的《沙彌尼離戒》,在道宣之後不久的玄應所著《一切經音義》中有其條目,條目中注釋「箏笛」與現存的《沙彌離戒文》的內容有對應:
《沙彌尼離戒》 沙門玄應撰
箏笛 古文蓫,同。徒的反。《說文》:七孔蘥也。羌笛三孔。戒文作,非也。8
可知,早在初唐時期,已有《沙彌尼離戒文》流傳並流通。但是,作為律師的道宣卻直錄原文題目而未做修正(沒有修改「沙彌尼離」這種奇怪的組合),推測該戒文並未引起當時的普遍重視,因此,道宣僅是將其收錄入眾經。不過,至少能得知「沙彌尼離戒文」這個名稱,在初唐之前已經存在。到之後的《開元釋教錄》中,不僅將其譯者記錄為失譯,且說「今附東晉錄」。9 由此,陳士強判斷《沙彌離戒文》大約是「出於建武元年(317年)至元熙二年(420年)之間」。10
3. 《沙彌尼律儀要略》一卷,僅收入《卍續藏經》第60冊1122號。
清讀體律師所輯,陳士強判斷「約成於順治四年(1647年)至康熙四年(1665年)之間」。11 本著仿照雲棲祩宏大師《沙彌律儀要略》,將全文分為上下兩篇,上篇「戒律門」,即十戒內容,照錄了《沙彌尼戒經》中所有戒文內容;12下篇「威儀門」,參照《大愛道比丘尼經》、《沙彌離戒文》、《沙彌律儀要略》,和《四分律》第二分比丘尼律中關於沙彌尼通用的威儀內容而來。上篇戒文部分與《沙彌尼戒經》完全相同,此處就不多作說明。
除了以上藏經中收錄的三種外,敦煌遺書中,還有以下兩種新的寫卷保存下來:
4. 北敦478號《沙彌尼十戒法》,一卷。13
寫卷題目殘缺,只剩「七十二威儀一卷(依諸經律等集)」幾字,根據伯2280號《沙彌十戒五德十數及七十二威儀》判斷,前面殘缺部分應該是「沙彌(尼)十戒五德十數及」幾個字;14正文首行缺三個字,據文意推測是「沙彌尼」;其他內容完整。全文只有十戒文,不含威儀。作者不明。在此沙彌尼十戒法之後,緊接著抄錄了「沙彌十戒法並威儀一卷」,據此,將其暫擬名為「沙彌尼十戒法」。《歷代三寶紀》,法經、彥琮、靜泰《眾經目錄》,以及《大唐內典錄》中,均著錄了「沙彌尼十戒經」、「沙彌尼十戒」,是否即是此本,未知。
該種十戒文,在《大正藏》第85冊敦煌古逸部2792號《毗尼心》及CBETA國圖善本部類D8775號《式叉摩那尼六法》15 中均有完整保存。據研究,《毗尼心》是由當時敦煌僧團的「都司」依最高機構名義而頒發的一部律著,權威性很高,《式叉摩那尼六法》即是轉引《毗尼心》內容而成。因《沙彌尼十戒法》與《毗尼心》中沙彌十戒文高度一致,推測也可能是依《毗尼心》修改而來。
5. 羽729號《沙彌尼威儀》,一卷。16
首殘尾全,七紙,尾題「沙彌尼威儀一卷」,有墨書「沙彌尼無念本」、朱書「比丘金炫會諸部律勘定記」,文中亦有朱點的校定痕跡。全文沒有戒文,只有威儀。歷代經錄未載。這部威儀與伯2280號《沙彌十戒五德十數及七十二威儀》17 中的沙彌威儀,18 除了個別字詞有出入外,內容基本相同,僅僅是其中的對象由沙彌尼換成了沙彌,兩者文字可互為校勘。
以上五種中,讀體律師所輯和《沙彌尼戒經》相同;最後一種《沙彌尼威儀》只有威儀。因此,能作為沙彌尼戒文重點對照的只有《沙彌尼戒經》、《沙彌離戒文》和《沙彌尼十戒法》三種版本。
各部律藏中沙彌(尼)十戒的順序
根據《四分律》比丘尼戒波逸提第121條「度童女年不滿受具戒」中「度沙彌尼法」所寫的沙彌尼十戒是:
「盡形壽不殺生,是沙彌尼戒,汝能持不?」能持者答言能。
「盡形壽不盜,是沙彌尼戒,汝能持不?」能持者答言能。
「盡形壽不婬,是沙彌尼戒,汝能持不?」能者答言能。
「盡形壽不妄語,是沙彌尼戒,汝能持不?」能者答言能。
「盡形壽不飲酒,是沙彌尼戒,汝能持不?」能者答言能。
「盡形壽不著華香、瓔珞,是沙彌尼戒,汝能持不?」能者答言能。
「盡形壽不歌舞伎樂,不得往看,是沙彌尼戒,汝能持不?」能者答言能。
「盡形壽不得高廣大床上坐,是沙彌尼戒,汝能持不?」能者答言能。
「盡形壽不非時食,是沙彌尼戒,汝能持不?」能者答言能。
「盡形壽不得捉金銀錢,是沙彌尼戒,汝能持不?」能者答言能。
「是為沙彌尼十戒,盡形壽能持不?」能者答言能。19
這十條戒的順序是:不殺、不盜、不婬、不妄語、不飲酒、不著華香瓔珞、不歌舞伎樂不往看、不坐高廣大床、不非時食、不捉金銀錢。將此《四分律》的十戒文,和前述四本中戒條順序作一對照,如下表:
表一:沙彌尼十戒的戒條順序對照
由上表可見,除《沙彌尼十戒法》和《四分律》能完全對應外,其他各本均與《四分律》有所差別。差異最大的是《沙彌離戒文》—不僅順序和《四分律》大為不同;另外,去掉「不捉金銀錢」一條,而改成「盡形壽不嫁,不得教人嫁」,並且將此條放到第四條,改換了「妄語戒」的順序;同時,將各本均放在第五條的「不飲酒戒」,放到第九條。在各本中獨樹一幟。《沙彌尼律儀要略》與《沙彌尼戒經》完全一致,《沙彌尼戒經》主體雖和《四分律》一致,但也更換了「歌舞伎樂」和「坐高廣大床」、「非時食」和「捉金銀錢」的順序。
各部律中沙彌十戒文
各部律藏除了《四分律》有列出沙彌尼戒的完整內容外,其餘律藏皆無。因此,若要探明沙彌尼十戒順序的問題,先須比對各部律中沙彌十戒的順序。
《四分律》
「當教受戒,『盡形壽不殺生是沙彌戒,乃至盡形壽不畜金銀寶物是沙彌戒,此是沙彌十戒,盡形壽不得犯。』」20
《四分律》中完整出現沙彌(尼)戒文出現在前文所列的比丘尼律波逸提第121條中,因此,在第三十四卷「受戒犍度」中提到沙彌十戒時,只簡單列了開始和結尾兩條,中間省略,表示和沙彌尼戒完全相同。只有最後一條金銀錢,沙彌尼戒是「不得捉金銀錢」,而沙彌戒卻寫作「不畜金銀寶物」,兩者的界定差別較大。
《五分律》
「『我今於釋迦牟尼如來、應供、等正覺所,出家作沙彌,和尚某甲。』即應語言:
『盡壽不殺生,是沙彌戒;盡壽不盜,是沙彌戒;
盡壽不婬,是沙彌戒;盡壽不妄語,是沙彌戒;
盡壽不飲酒,是沙彌戒;盡壽不歌舞作倡伎樂、不往觀聽,是沙彌戒;
盡壽不著華香塗身,是沙彌戒;盡壽不坐臥高大床上,是沙彌戒;
盡壽不受畜金銀及錢,是沙彌戒;盡壽不過時食,是沙彌戒。』是為沙彌十戒。」21
《五分律》的沙彌十戒,也是出現在「第三分初受戒法下」篇中。
《十誦律》
「戒師應言:『汝某甲聽,是佛婆伽婆知見,釋迦牟尼多陀阿伽度、阿羅訶、三藐三佛陀,為沙彌說出家十戒,凡是沙彌,當盡壽護持。何等十?
盡壽離殺生,是沙彌戒。是中盡壽離殺生。若能當言:「爾。」
盡壽離不與取,是沙彌戒。是中盡壽離不與取。若能當言:「爾。」
盡壽離非梵行,是沙彌戒。是中盡壽離非梵行。若能當言:「爾。」
盡壽離妄語,是沙彌戒。是中盡壽離妄語。若能當言:「爾。」
盡壽離飲酒,是沙彌戒。是中盡壽離飲酒:穀酒、蒲萄酒、甘蔗酒、能放逸酒。若能當言:「爾。」
盡壽離處高床大床,是沙彌戒。是中盡壽離處高床大床。若能當言:「爾。」
盡壽離著華瓔珞香塗身香熏衣,是沙彌戒。是中盡壽離著華瓔珞、香塗身、香熏衣。若能當言:「爾。」
盡壽離作伎歌舞不往觀聽種種樂器,是沙彌戒。是中盡壽離作伎歌舞不往觀聽種種莊嚴。若能當言:「爾。」
盡壽離受畜金銀錢寶,是沙彌戒。是中盡壽離受畜金銀錢寶。若能當言:「爾。」
盡壽離非時食,是沙彌戒。是中盡壽離非時食。若能當言:「爾。」』」22
《十誦律》中的沙彌十戒文,出在「七法中受具足戒法第一」,是因為有比丘不滿五法而授予弟子具足戒,導致非法出現,佛便制定剃度和授戒規則。
《僧祇律》
「佛婆伽婆出家,我羅睺羅隨佛出家,捨俗服著袈裟,
盡壽不殺生持沙彌戒;盡壽不盜持沙彌戒;
盡壽不婬持沙彌戒;盡壽不妄語持沙彌戒;
盡壽不飲酒持沙彌戒;盡壽不著華香持沙彌戒;
盡壽不觀聽歌舞作樂持沙彌戒;盡壽不坐臥高廣床上持沙彌戒;
盡壽不過時食持沙彌戒;盡壽不得捉金銀及錢持沙彌戒。如是憶念持。」23
《摩訶僧祇律》中的沙彌十戒,出自「雜誦跋渠法之七」(類似其他律犍度)的依止法中。
《根有律》
「次授十學處,教云:汝隨我語,『阿遮利耶存念!如諸聖阿羅漢乃至命存,不殺生、不偷盜、不婬欲、不虛誑語、不飲諸酒、不歌舞作樂、不香鬘塗彩、不坐高床大床、不非時食、不受畜金銀。我某甲始從今日乃至命存,不殺生、不偷盜、不婬欲、不虛誑語、不飲諸酒、不歌舞作樂、不香鬘塗彩、不坐高床大床、不非時食、不受畜金銀亦如是。此即是我十支學處。是諸聖阿羅漢之所學處,我當隨學隨作隨持。』如是三說。『願阿遮利耶證知,我是求寂,我因事至說鄔波馱耶名,鄔波馱耶名某甲。』」24
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的沙彌戒,在其《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的「出家及近圓法」中,另外在《根本說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圓羯磨儀範》中也有類似的記載。
《銅鍱律》
「時,諸沙彌心生思念:『我等學處有幾何耶?我等應學何耶?』彼等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諸比丘!沙彌有十學處,許沙彌學此,謂:不殺生、不偷盜、不行非梵行、不妄語、不飲酒、不非時食、不觀聽歌舞伎樂、不用鬘香塗飾、不睡高廣大牀、不受金銀。諸比丘!沙彌有如此十學處,沙彌應學此。』」25
銅鍱律的沙彌十戒文,在其《律藏.犍度》大品之下的「大犍度」第56則。
以上各部律中,沙彌十戒的文字大都出現在各律中類似受戒犍度的部分,位置大體近似。主要是該處涉及沙彌剃度的問題,因此說明了沙彌十戒的內容。各部律十戒的文字,除了個別地方,如金銀錢戒,有使用「捉」、「畜」、「受畜」等差別外,其他都相同。
六種律中沙彌十戒順序,排列如下表:
表二:諸部律沙彌十戒順序對照
從表中可見,各律的前五條戒,順序完全相同;後五條戒,差異較大。其中差異最大的是《銅鍱律》—《銅鍱律》特別將「非時食戒」提到了五戒後的第六條位置,顯示了對「非時食戒」的強調,和其他各律均不同。其他各律中,《僧祇律》和《四分律》順序完全相同;《根有律》和《四分律》、《僧祇律》間只有兩條戒的順序不同,其他一致。《五分律》和《十誦律》之間也僅有兩條戒順序不同,其他一致。如此,各部律中沙彌十戒的內容,可以分成三大類:《四分律》、《僧祇律》、《根有律》是一類;《五分律》、《十誦律》是一類;《銅鍱律》單獨成為一類。
對照各律沙彌十戒和《沙彌尼戒經》、《沙彌離戒文》、《沙彌尼十戒法》三種沙彌尼戒文的順序,發現《沙彌尼戒經》的順序和《五分律》很相近,兩者只差了一條戒—這是否表示兩者有某種內在的聯繫,或者說《沙彌尼戒經》是依《五分律》、《十誦律》為代表的這類律典而來,有待查證。但是,《沙彌尼戒經》戒條順序,如前段所比對,與《四分律》差異較大,是非常明顯的。
各本沙彌尼十戒的語言和內容特徵
各本沙彌尼戒,除了順序有不同,戒文的文字、內容,也有很大差異。以下將三本獨立的戒文對照如下表:
表三:各本沙彌尼十戒條文對照
通過上表可以發現,《沙彌尼戒經》中的「不得兩舌惡言」、「不得持香華自熏飾」、「不得聽歌舞音樂聲拍手鼓節」、「不得坐金銀高床」、「食不失時」、「不得積聚珍寶」等戒文,明顯和其他兩部不同,有自己鮮明的特色;另外,戒文中增加不少大乘法的內容,如「哀諸眾生如己骨髓,如父、如母、如子、如身,等無差特,普等一心常志大乘」,「不得論說俗事,不講王者臣吏賊事,常歎經法菩薩正戒;志于大乘,不為小學,行四等心」,「求誦深法以為真寶,三十二相以為瓔珞,得殖眾好以為被服,願六神通無礙,六度導人」,甚至增加很多開導性和訓誡的文辭,皆超出了一般沙彌戒文的範圍;但是,在沙彌尼戒的戒相和判罪部分,則未有清晰的指引,有所不足。
《沙彌離戒文》的戒文非常簡略,幾乎僅是羅列戒名而已,最大的特色在於十戒中有兩條戒不同,位置也有所變動。另外,在之後的威儀法部分,有「十六以上應作沙彌離」、「自非菩薩、阿羅漢,不可度尼」等說法,在其他律典中未見,這是此經本獨立提出的主張。而本文最後的「除覲說戒節度」之下的部分,日本《聖語藏》中不存,應是後人增添加入。26
《沙彌尼十戒法》緊緊圍繞沙彌尼十戒,並未增添多餘內容,語言簡練,明了易懂。其內容和順序與《四分律》也完全吻合。其中的殺、盜、淫、妄語四重戒,戒文中分別以「不得受大戒」和「至心懺悔,得滅」分成不可懺悔和可懺悔兩類,判罪清楚;辯相部分,也引用了如「故殺人」、「偷、劫、強奪、直五錢已上」、「犯人男女、非人男女、畜生男女,侵身分,摩觸」、「詐稱得聖道,以重事謗清淨人,餘小妄語」等文,和律藏中所說吻合,提供了正確理解律文的方便指引,有著很好的價值。相比其他兩種來說,戒文明了,戒相清晰,語言簡潔,是很適合流通的戒文。
結論
現存有關沙彌尼十戒的四種文本中,無論是戒條順序、戒文內容,乃至戒條條目增刪等,都存在著差異。其中,北敦00478號《沙彌尼十戒法》與《四分律》的內容幾乎一致,對於沙彌尼學習及了解《四分律》,北敦00478號《沙彌尼十戒法》是最合適的材料,應該可以代替此前藏經中所存的三種沙彌尼戒文文本而作為流通學習使用。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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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沙彌十戒威儀錄要》:「藏中《十戒法並威儀》失譯人名,文多繁複錯誤。《大比丘三千威儀》亦失譯名。《南山行護威儀》, 多屬大比丘事。近世《沙彌成范》杜譔違律,不可依從。《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為可恥。獨雲棲大師《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今不得已重為輯錄,仍分十戒、威儀兩門。」《卍續藏》6 0 冊4 3 4 頁中欄。
2) 陳士強:《大藏經總目提要.律藏(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23頁。
3) 平川彰: 《律藏の研究》,春秋社,1999年,第291—292頁。
4 ) 《出三藏記集》卷4:「沙彌離戒 一卷。沙彌離威儀 一卷。( 舊錄所載)。」《大正藏》55冊33頁中欄。
5) 《眾經目錄》卷1:「沙彌離戒 一卷(四紙。闕本訪得)。」《大正藏》55冊188頁中欄。
6 ) 《大唐內典錄》卷9:「沙彌離戒(四紙)。」《大正藏》5 5 冊3 2 4 頁中欄。
7 ) 《大唐內典錄》卷8:「沙彌尼離戒文經。」《大正藏》5 5 冊3 1 0 頁下欄。《大唐內典錄》卷7:「沙彌尼離戒(四紙)。」《大正藏》55冊300頁下欄。
8) 徐時儀:《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644頁。該注釋解釋了戒文中第六條的內容,《沙彌尼離戒文》:「六、盡形壽不得歌舞,不得教人歌舞,不得彈箏吹笛。」《大正藏》24冊938頁中欄。
9) 《開元釋教錄》卷13:「沙彌尼離戒文 一卷。失譯。(今附東晉錄)。」《大正藏》5 5 冊6 1 9 頁上欄。
10) 陳士強:《大藏經總目提要·律藏(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25頁。
11) 陳士強:《大藏經總目提要.律藏(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481頁。
12) 陳士強認為原文中「依律藏隨字函本文錄出,並無增減」是指照《大愛道比丘尼經》而來,筆者認為這是誤解了讀體律師之意,因其上篇完全照錄了《沙彌尼戒經》。
13) 原題《沙彌尼十戒法並七十二威儀(擬)》,見任繼愈主編:《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7冊,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年,第246頁。
14) 這卷戒文和伯2280號《沙彌十戒五德十數及七十二威儀》中起首處的沙彌戒文相近,然伯2280號只有戒名,沒有之後詳細內容。根據其卷首題目看,這裡的題目應該與之相同。伯2280號《沙彌十戒五德十數及七十二威儀》,首尾全一卷,卷首題「沙彌十戒五德十數及七十二威儀(依諸律經論等集)」,卷尾題「沙彌威儀經一卷」,有題記「□巳年六月廿七日比丘智藏記之也」。見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國國家圖書館編:《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10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354—359頁。
15) 《式叉摩那尼六法》,一卷,作者不明,歷代經錄未載,CBETA根據台北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而作了整理,內容包含歸敬偈、六法文、具學三法、應學十八法、十戒相、八敬法幾部分。該文中「十戒相」即為沙彌十戒,和此處的《沙彌尼十戒法》及《毗尼心》中沙彌十戒內容近似。據聖凱法師所說:「《毗尼心》在敦煌遺書的眾多戒律略抄本中影響甚大,如BD8780《小鈔》、S 2 0 5 0《四部律並論要用抄》、BD8775《式叉摩那尼六法》(此敦煌遺書編號錄錯, 因BD8775是《妙法蓮華經卷四》,作者可能將台北國圖與北京國圖敦煌遺書編號混淆了—筆者註)、S2535《三部律抄》、P2034《律雜抄》等律抄都是大篇幅地轉引了《毗尼心》的原文。」見聖凱:《敦煌遺書〈毗尼心〉與莫高窟196窟比較研究》,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7年第7期,第44頁。如此,《式叉摩那尼六法》中的十戒文實際也來自《毗尼心》。
16) 見公益財團法人武田科學振興財團、杏雨書屋編:《敦煌秘笈》影片冊第9冊,公益財團法人武田科學振興財團發行,2013年,第202—206頁。
17) 伯2280號《沙彌十戒五德十數及七十二威儀》,一卷,首尾齊全,作者不明,歷代經錄未載,其內容包含了沙彌十戒、五德、十數、七十二威儀,尾題「沙彌威儀經一卷」,有題記「□已年六月廿七日比丘智藏記之也」一行。
18) 其威儀部分包含:和尚教沙彌有五事、沙彌學恭敬可行五事、沙彌事和尚有十事、沙彌事阿闍梨有五事、沙彌事師當須早起具楊枝澡水有六事、沙彌受袈裟法有四事、沙彌事師復有五事、沙彌事師復有五事、沙彌復有五事、沙彌復有五事、沙彌復有十事、沙彌復有五事、沙彌入眾有五事、沙彌入眾又有五事、沙彌眾中坐復有五事、沙彌入眾復有七事、沙彌當受維那有八事、沙彌持鉢有四事、沙彌持履有四事、沙彌持錫杖有四事、沙彌俱應請連坐飯時有四事、沙彌別坐飯時有四事、沙彌入城乞食時有四事、沙彌俱還本住處飯時有四事、沙彌還水邊飯時有四事、沙彌正於樹下飯時有四事、沙彌住於道中相待有三事、沙彌合鉢食時有三事、沙彌對師飯時有三事、沙彌前後飯時有三事、沙彌洗鉢有七事、沙彌飯已澡漱有三事、沙彌澡鉢已欲自去時有三事、沙彌善知擇菜有五事、沙彌應知給水法有十事、沙彌澡釜有五事、沙彌吹竈有五事、沙彌掃地有五事、沙彌若比丘僧若比丘尼飯食時掃地有五事、沙彌持水澡灌寫水有五事、沙彌持手巾有五事、沙彌受履有五事、沙彌拭鉢有五事、沙彌行會飯時教沙彌持鉢有五事、沙彌為師持書行答謝人法有七事、沙彌欲入戶有七事、沙彌入浴室有五事、沙彌復有五事、沙彌至舍後時有十事、沙彌至舍後處復有五事、沙彌善知持衣鉢法、沙彌行有五事、沙彌住有五事、沙彌坐有五事、沙彌臥有五事。
19) 《四分律》卷27,《大正藏》22冊755頁中欄。
20) 《四分律》卷34,《大正藏》22冊807頁上欄。
21) 《五分律》卷17,《大正藏》22冊116頁下欄。
22) 《十誦律》卷21,《大正藏》23冊150頁上欄。
23) 《摩訶僧祇律》卷29,《大正藏》2 2 冊4 6 0 頁下欄。
24) 《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1,《大正藏》24冊456頁中欄。
25) 《律藏·犍度》卷1,《漢譯南傳大藏經》3冊104頁上欄。
26) 陳士強:《大藏經總目提要.律藏(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28頁。
參考文獻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藏》冊22,第1421號,東京:大藏經刊行會。
《摩訶僧祇律》,《大正藏》冊22,第1425號,東京:大藏經刊行會。
《四分律》,《大正藏》冊22,第1428號,東京:大藏經刊行會。
《十誦律》,《大正藏》冊23,第1435號,東京:大藏經刊行會。
《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大正藏》冊24,第1453號,東京:大藏經刊行會。
《出三藏記集》,《大正藏》冊55,第2145號,東京:大藏經刊行會。
《眾經目錄》,《大正藏》冊55,第2148號,東京:大藏經刊行會。
《大唐內典錄》,《大正藏》冊55,第2149號,東京:大藏經刊行會。
《開元釋教錄》,《大正藏》冊55,第2154號,東京:大藏經刊行會。
《律藏.犍度》,《南傳》冊3,第5號,高雄:元亨寺妙林出版社。
《沙彌十戒威儀錄要》,《新纂卍續藏》冊60,第1121號,東京:國書刊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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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國國家圖書館編:《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10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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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財團法人武田科學振興財團、杏雨書屋編:《敦煌秘笈》影片冊第9冊,公益財團法人武田科學振興財團發行,2013年。
國際敦煌項目:http://idp.bl.uk/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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