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羯磨法概說—6 捨墮與修道
四依法



比丘(尼)在受完具戒之後,都要再受四依法:(一)糞掃衣;(二)常乞食;(三)樹下住;(四)腐爛藥。比丘尼也可以行四依法,但因為比丘尼不可以獨居蘭若,如果是樹下住,也必須在聚落。(1) 因此,在《五分律》中談到四依法時,「依樹下坐」就改為「依粗弊臥具」。
 
(一)糞掃衣:是指穿的僧衣是壞色的、割截的,也就是常說的「福田衣」。在戒律裡,僧人應該擁有多少件衣,佛陀已有詳細的規定。
 
(二)常乞食:僧人不自己烹煮,而是出外托缽乞食。如果不托缽乞食,而由居士準備的話,也是由居士授食,僧人才接受。僧人的飲食規定很多,包括用餐順序、時間、儀軌、品類等項度。例如「一座食」,只要坐下來進食於口中後,如果離開座位,就不再回座進食,有些人非常地嚴格遵守這項規定。
 
(三)樹下住:這應該是早期的規定,當時僧人沒有房舍,不僅是樹下住,山洞、墳場、水邊坐下來就可以用功,水邊林下都是好修行之處。
 
(四)腐爛藥:身體還是會生病,需要藥物治療。有時食物也當作藥物來看待,戒律有「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的規定,依據服用時限、所對病症、需求,是否為經常性需要或只是特殊狀況等作調整,考量的方面有很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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