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海掬漚
盡形壽藥



盡形壽藥,巴利語 yavajivikabhesajja [3]。又稱盡壽藥 [2] 、盡形藥 [4]、終身藥 [2]。是為治病而需服用的,但不屬充饑、資養性食物的藥物。它被准許終身使用,儲存在僧房中 [1,2,3,4]。 

佛陀允許比丘服用的食品及藥物共有四種,包括時藥、時分藥、七日藥、盡形壽藥四 [4]。 盡形壽藥完全是針對治病而服用的, 其藥材種類甚多,各部律的記載大致相同[1,2]:《巴利律》中提到根藥(如生薑、菖蒲)、澀藥(如荏婆澀)、葉藥(如荏婆葉)、果藥(如胡椒)、樹藥、鹽藥(如黑鹽、赤鹽),以及外用的粉藥、塗藥 [3]。此外《十誦律》中提到五種樹膠藥、五種湯 [4];《有部律》則說含五種黏藥、五種灰,並且「若更有餘物是此體例堪為藥者,隨意當用」 [9]。凡是不屬於一般充饑、資養性食物,也就是不屬於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的材料,皆可作為盡形壽藥 [1,3,9,10]。 《十誦律》中記載有一物通用四種藥:「甘蔗是時藥,清汁是時分藥,作石蜜是七日藥,燒作灰則是盡形壽藥 [11]。」 

四種藥中唯有盡形壽藥可以在接受後長期乃至終身使用,儲放房中共宿 [4]、在淨地以外的僧界內煮、自煮 [5]。時藥及時分藥不能儲存界內房中,只能儲放在淨地 [7,8],受食後也限在當日夜食用;七日藥則只能在接受後儲存七日。 

當盡形壽藥與時藥、時分藥或七日藥合在一起服用時,則須遵守時藥、時分藥、七日藥之服用規定 [19]。 例如,由於時藥只能在明相出至正午之間,也就是律中所謂的「時」服用,若盡形壽藥與時藥相合,應在時中服,非時不應服;若盡形壽藥與時分藥相合,應在隔日明相出前服;若盡形壽藥與七日藥相合,應在七日內服,過七日不應服 [13,14,15,16]。 

在有病的情況下, 終身於日或夜皆可服用盡形壽藥 [1,2]。 若無病, 在非時服用[17]、隔宿服用 [18] 或不受而食 [19],則犯突吉羅罪 [3,20]。 

盡形壽藥須經作法才能受持。需受藥的比丘應在另一比丘前聲明:「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有病因緣,此盡形壽藥,為共宿長服故,今於長老邊受 [22]。」 

出處: 

[1] 《四分律》卷四二(大正二二,頁八六七上中,八七四上中);卷四三(大正二二,頁八七七下)。 

[2]《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頁二四四下─二四五上)。 

[3]《巴利律》大品藥犍度(漢譯南傳大藏經,頁二六九─二七三)。 

[4]《十誦律》卷二六(大正二三,頁一九四上中)。 

[5]《四分律》卷四三(大正二二,頁八七五下─八七六上)。 

[6]《大沙門百一羯磨法》(大正二三,頁四九五下)。 

[7]《五分律》卷二二(大正二二,頁一四八上)。 

[8]《摩訶僧祇律》卷三一(大正二二,頁四七七)。 

[9]《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一(大正二四,頁一)。 

[10]《巴利律》(漢譯南傳大藏經卷二,頁一一○)。 

[11]《十誦律》卷五五(大正二三,頁四○五中下)。 

[12]《羯磨》(大正二二,頁一○五九中)。 

[13]《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一(大正二四,頁三中)。 

[14]《巴利律》大品藥犍度(漢譯南傳大藏經卷三,頁三二九)。 

[15]《四分律》卷四二(大正二二,頁八七○中下)。 

[16]《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頁四一四中)。 

[17]《四分律》卷十四(大正二二,頁六六二下)。 

[18]《四分律》卷十四(大正二二,頁六六三上)。 

[19]《四分律》卷十五(大正二二,頁六六四上)。 

[20]《巴利律》大品藥犍度(漢譯南傳大藏經卷二,頁一一五 ─ 一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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