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海掬漚】雨安居(一)
進入雨安居的準備



雨安居的首日,是分配雨安居期間寺院住所的時間,因此,義注《普》建議,打算在另一所寺院過雨安居的比丘,應在雨安居開始前一個月前往該寺院,以免給分配住所者和其他比丘帶來不便。
 
至於打算在原寺繼續居住的比丘們,他們應在雨安居開始前,花一個月時間修補破損的建築,如此,那些前來雨安居者,將可以舒適地學習和禪修。負責住所分配的執事人,應在雨安居開始那天的黎明分配住所。如果其他比丘在當天較晚到達,而且沒有多餘的地方可以分給他們,應告知這些比丘,住所已被分配,他們應去其他坐臥處,比如樹下。(很明顯,這是指他們應去別處過後雨安居,因為經典裡有一條學處,禁止在不適合的住所進行雨安居。)
 
《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4 提到,在雨安居開始那天,比丘若無意願參加雨安居,就不應故意經過一處住處或寺院。這條規定如何應用於後雨安居的開始,是顯而易見的,即比丘[ 若在後雨安居開始的當天,經過該處,就] 必須留下來過雨安居。至於前雨安居開始時,《普》只是說,如果有障礙,5 比丘可以選擇參加後雨安居。然而,在《大品・第二布薩篇》6 討論了下文中未提及的一個障礙,亦即,當一所寺院中有許多比丘(即四個或更多)—「愚癡無能」—留在寺院中過雨安居,無人知道布薩或布薩羯磨、波羅提木叉或誦波羅提木叉。他們當中一位應立即被派往鄰近寺院,簡略或詳盡地掌握波羅提木叉。如果能夠很快做到,那實在很好。如果不行,應派一位前往鄰近寺院七天,簡略或詳盡地掌握波羅提木叉。如果能在七天內做到,那實在很好;如果不行,所有比丘應當前往鄰近的寺院居住,以度過雨安居。若留在原處,他們全都犯突吉羅。沒有文獻討論這一點,但是,很明顯前往鄰近寺院「過雨安居」,意味著是在那裡過「後雨安居」。
 
《普》補充道,若寺院中只有一位比丘通曉波羅提木叉,且他在前雨安居的第一個月死亡、離開或還俗,其餘的人應前往有通曉波羅提木叉者的地方,並留在該處度過後雨安居。如果這位博學的比丘在前雨安居的後兩個月中死亡、離開或還俗,其餘的人可以留在原地度過接下來的雨安居而無違犯。
 
但是,比丘不一定要住在寺院內度過雨安居。他可以獨自居住,或與一個臨時組成的小團體共住,只要住在適合的坐臥處,且知道符合該團體人數的布薩羯磨。7 一般而言,《普》提到,適合的坐臥處應有可以開合的門。經典列出不適合的住所,包括住在樹洞裡(像妖精似的)、住在樹杈上(像獵人似的)、住在露天、住在非坐臥處(根據《普》,這是指一個有五種許可的牆面或屋頂覆蓋的住所,但沒有可以開關的門)、住在停屍處(《普》提到,這是指存放屍體之處。並補充說,在墓地其他適合的坐臥處也可以。)、住於天棚下,或者一個巨大的存儲容器內(《普》將這解釋為一個掩蔽處)。
 
《普》也提到,若是比丘在樹洞裡或樹杈上修造一個棚屋,有平臺、適合的屋頂、牆和一扇門,住在那裡是沒有問題。同理,有天蓬或掩蔽所是以四根柱子固定的牆體,且裝有可開合的門,那麼住在其中也沒問題。因此,蒙古包是被許可的。
 
經典也允許比丘住在牧牛者營地,與旅行商隊一起或住於船內。在雨安居期間,上述人員等啟程並移動,比丘是被允許與之同行。《普》補充說,如果比丘計畫與旅行商隊一起,他必須告知商隊,自己需要其中一輛車上的一間棚屋。如果他們能夠提供,比丘即可在雨安居期間把該屋當作住處。如果不行,比丘可以把較高的車下空間作為自己的住處。如果還是不行,比丘就不應與該商隊一起進入雨安居。如果比丘加入商隊是希望前往某個特定目的地,那麼在到達該目的地後,即使商隊繼續前行,比丘也被允許留在該地。若是商隊解散,比丘就應留在解散地直至雨安居結束。如果比丘是在船上入雨安居,那麼,當船隻結束它的行程,比丘則應留在該地。如果船沿著河岸或海岸行駛,在到達比丘的目的地後,即使該船繼續行駛,比丘也可以留在那個目的地。
 
目前,這些許可的規定可以擴及有篷車或拖車、旅行房車以及其他類似交通工具。
 
 
 
【註釋】
4)《大品.第三入雨安居篇》第四節第二段(Mv.III.4.2)。
5)見本章「雨安居的障礙」一節。
6)《大品.第二布薩篇》第廿一節第四段(Mv.II.21.4)。
7)參見《佛教戒律》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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