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海掬漚】雨安居(一)
安居開始的時間

早在佛陀時代之前,印度就有一種傳統,遊方僧會在雨季時安住,既為避免涉足泥濘的道路,又避免踩踏植物。佛陀弘法早期,那時的比丘們被耆那教徒指責說不遵守該傳統,因此,佛陀制定比丘們在雨季的三個月內不雲遊。後來,他也對不遵守此傳統的人施以懲戒。



由於南亞的雨季大約有四個月,比丘們可以在兩種雨安居時段中進行選擇:前雨安居,從阿沙荼月月圓日(Asāḷhi,差不多是七月)的次日開始;後雨安居,從下一個月圓日的次日開始。目前,前雨安居從七月月圓日開始,如果七月有兩個月圓日的話,則取後一個。
 
對於為何佛陀制定兩種時段的雨安居, 經典未做解釋。從律藏義注《普端嚴》1(Samanta-pāsādikā,以下簡稱《普》)對《大品・第二布薩篇》2 的討論來看,如果一位比丘進入了前雨安居,而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在第一個月內破了雨安居,他仍然有資格入後雨安居,以獲得圓滿度過雨安居而帶來的對某些規定特別開許的獎勵。
 
在佛陀時代,農曆的測算是每個王國或共和政府的職責。因此,為避免矛盾,佛陀允許在該事上,尊重國王們的意願—如果國王想將阿沙荼月的月圓日推遲一個月,比丘們被允許遵從。(這源於該制戒因緣的學處,以更寬泛的術語表述—「我允許遵從國王們」—顯示了我們曾提到過的一條基本原則, 3 佛陀並未不明智到想去制約諸王。不過,《普》提到,這條原則只適用於當國王的意願是與法相符的事情。如果不符合的話,那麼,無人應當遵從。)現今,只有少數幾個國家的政府為普通大眾著想而測算農曆。在其他國家,這一點不是問題,比丘們可以自由計算農曆時間,而無需考慮政府的測算。
 
 
 
【註釋】
1)義注《普端嚴》( Samantapāsādikā):意思是「徹底端正」,是西元5世紀大德尊師佛音(Bhadantācariya Buddhaghosa,舊譯:覺音尊者)根據古代義注所編輯的對律藏的注釋。這些原始的古代義注,可能是從印度流傳到斯里蘭卡,並譯成僧伽羅語(Sinhalese),但義注中通篇頻繁引用了斯里蘭卡的地名和人物,表明這些古代義注有很多是在斯里蘭卡寫成的。佛音尊者對經典
的大多數內容編寫了義注,從他作品的內在證據來看,史學家們估計,這些古代義注的集成,時間跨越好幾個世紀,約止於西元4世紀左右。由此可見,佛音尊者的義注涉及的材料要遠早於他所處的時代。
 
佛音尊者時期,人們有一種觀點,認為古代義注是佛陀親傳弟子們所注,是毫無爭議地傳遞了經典的真實義。
 
然而,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這些古代義注本身並沒有對自身作出如此崇高的宣稱。
 
然而,西元5世紀時代的人們所持有的這一觀點,無疑限制了佛音尊者的工作。有時,古代義注與經典內容相左,此時,他不是將此差異歸因於傳抄的誤差,就是與義注一起反對經典。在好幾個地方,如對波逸提第九條的注釋,他一方面提供論據有力地反駁古代義注的觀點;又回過頭來,為古代義注辯護,認為古代義注一定是對的,因為,這些作者知道佛陀的意圖。也許受到古代義注的保存地,也是佛音尊者被允許開展工作的地方— 阿耨羅陀補羅(Anurādhapura)的大寺(Mahāvihāra)裡長老比丘們的壓力,才使尊者回過頭來這樣說。無論如何,只有當古代義注並沒有表態或給出分歧觀點的地方,佛音尊者才會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
 
2)《大品.第二布薩篇》第廿一節第四段(Mv.II.21.4)。
 
3) 請見《佛教戒律》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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