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
探討婚姻暴力:受虐婦女心理與教育實施對策

在台灣,婦女遭受婚姻暴力的事件時有可聞,婚姻暴力產生的原因為何?站在婦女教育的立場,如何幫助婦女走出婚姻暴力的陰影?



 

前言
家是一個最安全、最溫暖的地方,也是人們所接觸的第一個社會單位,但不幸的是許多暴力的產生也是在家中。對於配偶毆打配偶的問題,美國到一九七O年才開始重視,而目前我國對於此一問題的研究則仍處於起步的階段,原因是來自於對暴力產生的許多誤解及迷思,諸如認為:這是「家務事」、「家醜不可外揚」、「受毆打的人數應該很少」、「有宗教信仰及與親密團體往來的人不會有暴力產生」、「暴力經過一段時間會停止」、「床頭吵床尾和,少見多怪」、「女人犯錯,丈夫可以教訓」、「丈夫打人是一時衝動,忍一會就沒事了」等等這些錯誤觀念,使得這些受虐事件一一成為社會上的「隱形個案」(invisible case),也因此,對於婚姻暴力的統計也停留在片面的資料。但是受暴力的人口數字及求助的個案卻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在台灣,婦女被其親密男人包括男朋友、同居者、丈夫毆打的事件時有所聞,每天報紙上都有暴力新聞出現,經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的調查,發現一九九O年在二OOO名已婚婦女的受訪當中,表示曾經受到丈夫毆打的有11.5%,一九九四年受暴婦女增加為17.8%,而某婦女團體指出,台灣有35%的婦女每天生活在婚姻暴力的恐懼中(周月清,民84)。從種種的跡象顯示受虐的事件,極可能就發生在生活的周圍,基於受虐事件的特殊性和嚴重性,婚姻暴力的問題值得深入探討和研究。 

 

婚姻暴力的原因與理論
歸納婚姻暴力事件中雙方爭執的原因,不外乎金錢使用、先生外遇、孩子管教、互相猜忌、先生收入太少、先生酗酒、性生活不滿意、婆媳問題、不良習慣、精神出現問題、自卑感、先生為軍人、大男人主義等等(陳若璋,民81)。 

過去學者在研究婚姻暴力的成因時,通常著重在幾個重點,如毆打者及被毆打者的人格特質、引發婚姻暴力的情境與事件為何、毆打者過去的家族史及社會學習狀況,是從因果論來看之。也有學者認為毆妻是一種互動的模式,因此採系統理論互動模式,探討婚姻的過程,以及人、事件和系統之間的關連,採取的是多元因素的觀點,以下分別擇要敘述。 

 

〔心理學觀點〕
從心理學理論來看婚姻暴力,探討的因素有權力的動機(powermotivation)和親密焦慮(intimacy anxiety)。男性常常用權力來控制女人,女人則會要求比較多的注意、依賴和關心。權力的爭取常造成男女之間的情緒距離,當達不到的時候就會引起男性的焦慮。 

Dutton(1988)認為當女性要求親密關係時,男性往往會以為被女性侵略了;而當女性想保持距離時,男人覺得他有被棄的感覺。個人在成長過程中學習對親密關係的處理,會延續到未來和配偶的關係。而親密感的需求程度不同(如性需求),彼此雙方之間差異過大,常常是引起男性焦慮和壓力的來源,而情緒間距離也造成婦女被虐待的原因。 

男人從小被教導以武裝自己表示強悍來處理事情,這樣的教導是被激發的,而當害怕自覺無法掌握狀況時,往往是以氣憤的情緒表達出來,男性的情緒不易掌控下,往往以暴力的形式出現。 

 

〔社會學習觀點〕
以個人微觀角度及家庭系統來看攻擊的行為,社會學習理論所持的看法,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觀察學習,男性肯定暴力的引發有功能性的價值存在,女性在受到暴力後默默忍受,導致男性得到不當暴力行為的正增強;而當男性的暴力沒有得到懲罰,也間接導致暴力行為的重現。 

另一方面,大眾傳媒所播映的暴力鏡頭過多,導致男性模仿錯誤的暴力態度和行為來解決問題,並漸漸對暴力行為產生習慣性,若幼年的時候看到父親虐待母親,長大後也可能用相同方法對待妻子。 

另外,男性以為利用攻擊行為可以達到想要的期望和要求,如過去的舊經驗中,感受到用暴力可讓他人屈服並有控制他人的滿足、對角色關係的控制等等,也是男性使用暴力的原因。如果施暴者不馬上得到懲罰,則男人會繼續進行暴力的行為。在社會中對兩性角色的不平權或是錯誤的認知,常常是無法抑制男人施暴行為的原因。 

 

〔系統理論〕
Ludwing Vog Bertalanffy一九四O年首先提出系統理論。有一些學者(Giles Sims, 1983)發現毆妻行為是一個互動的模式,一個行為的反應也可能是下一事件的因,因此主張系統理論(system theory),亦即眾多次級子系統相互作用之後,產生互為因果的複雜性結果、彼此之間牽制和關連的關係。 

系統理論並不討論毆妻的線性——因果關連,而討論暴力事件發生的過程,以及人、事件和系統之間的關連,例如暴力如何轉變為毆打妻的模式,Walker(1979)在他的研究中發現婚姻暴力分為三個階段: 

(一)長期的衝突無法解決而形成緊張狀態。 

(二)經過多次的衝突產生激烈的爭吵,而產生無法控制的毆打行為。 

(三)大部分男性在事後,會向妻子認罪,請求原諒,大多數女性為了維繫婚姻,又開始一段和諧甜蜜的日子,稱為「蜜月期」。但暴力沒有做完善關鍵的處理,時間一到又會從第一階段開始循環,此時婦女可能從中「學得無助感」,這也是阻礙婦女離開丈夫的主因。 

Straus以系統理論來解釋家庭暴力,將家庭暴力視為系統與系統間,環環相扣所導致的持續性情境。這些系統包括個人、家庭及社會因素:個人因素是指個人的人格特質,是否有變態性質、是否有酒癮、個人解決衝突的方式、個人或職業的狀況。家庭因素諸如家庭的組織、權力結構、性別角色的認知、社經地位、家庭價值觀等等;社會因素是指社會對暴力的觀念、大眾傳播對暴力的報導、社會機構的特質等等。而家庭暴力的後果,對兒童日後有不好的影響,如對兩性角色的錯誤認知、容易充滿焦慮及不安全感。以上這些因素彼此互為關連。 

 

〔生態學理論〕
Carlson(1984)首先從個人、家庭、社會、社會文化四個不同系統來作解釋。Dutton(1988)也運用生態網路模式來解釋婦女受虐原因,他從四個系統來探討,包括: 

(一)巨視系統(macrosystem):是指個人所處之社會文化、信念,暴力是否會被接受等等因素考量。 

(二)中視系統(exosystem):是指個人互動的工作場所,是否有固定職業、工作壓力,是否有男性支持團體等等。 

(三)微視系統(microsystem):是指家中成員互動的情形、溝通模式為何?親近關係有無衝突或被支持等等。 

(四)個人因素(The Ontogenetic level):如說話技巧、情緒反應、意識的同理心(對丈夫暴力的解釋)、習慣學習(兒童發展過程)等等因素。 

 

受虐婦女的心理探討
Gelles & Cornell找到三OOO位受虐婦女為代表樣本進行研究。報告中指出曾經婦女在被當初所愛的人毆打時,常出現的反應有震驚、訝異及茫然。許多婦女的反應更為激烈,第二種是叫喊或咒罵施暴的配偶,大約有十分之一的女性會加以還擊,儘管還擊會有危險,婦女還是會為了自衛而還擊。但是遭到最嚴重暴力的婦女,因為無力還擊了,因此反而不會加以暴力的反擊。 

而受害者為了避開再次受虐所採取的方式有:避開她們的配偶、避開某些話題、試著與丈夫以討論方式解決問題。而婦女本身對暴力的態度是,必須立刻停止且有堅定的決心去面對。而Lee Bowker抽樣全美的婦女發現,最有效的方法是說服丈夫不要使用暴力,最沒有效果是以暴力直接反擊施暴者。 

根據文獻的資料,社會學者對於被毆打女性的描述和性格呈現,一直沒有辦法很確切地掌握,因為無法確知受虐婦女身上所發現的性格是毆打之前就呈現了,還是受害之後的結果。因為在過去的研究中,對於被毆打的女性所從事的研究,缺乏對照組的比較,通常只有少數樣本的歸納或是臨床的樣本。由這些既成的研究成果要推論所有差異性大的個案,是有困難的。而這些資料也很難證明被毆打婦女和未受害婦女在個人因素是不同的。 

被毆打婦女常常被形容為低自尊、依賴、無自信、缺乏安全感、無力感。描述性及臨場方面的報告也顯示這群婦女在受毆打之後,身心方面出現憂鬱極焦慮的機率是相當高的,而有些研究指出受虐婦女的性格特徵為具攻擊性、陽剛性格、冷漠,且具備被虐待傾向。有些研究者則認為被毆打婦女是謙遜、害羞且保守的。 

對於這些顯示的資料,我們必須保持一個中立客觀的立場,因為這些婦女的性格呈現很多是在被長期毆打之後所產生的,並且經過訪談歸納得知,另外受訪者樣本數太小,要做蓋化推論也有所困難,可能要做的是事後回溯方面的研究,否則因為缺乏對照組比較受害前和受害後的不同,因此在這一點上持保留的態度。 

通常婚姻當中的暴力,不會只發生一次,而是一個長時期下來被忍受的方式。而且因為受害者是成年女人,因此就有許多人有錯誤的觀念,認為這些婦女一定是喜歡被虐待,是被虐待狂,因此不考慮離婚,才會繼續待在其丈夫的身邊,捨不得離去。事實上這是許多人對婚姻暴力的迷思,也就是說,事實上的真實情形是,這些婦女有著許多阻礙的因素正迫使她們來忍受這些行為,這些因素包括經濟的層面、文化的層面、社會的層面、親屬的觀感、孩子的問題等等。 

心理學家Lenore Walker研究提出,許多被毆打的婦女會發展出一種「學來的無助感」(learned helpness)的觀點,以解釋為什麼有這麼多的女性還在忍受著家庭暴力。 

walker提到遭受丈夫不斷毆打的婦女自我概念較低,認為她們沒有辦法控制事情的發生和處理事情的應變能力。她們覺得無法保護自己,無法控制在她們周遭發生的事。因此就像是在實驗室裡被電擊多次的動物一樣,已經在多次無處可逃之後,漸漸放棄希望和期待,她們心中所出現的聲音是無法逃開且無法防止,於是形成一種無助的、毫無希望、無力的心理感受。 

至於為什麼婦女在受虐之後,還不願離開丈夫, 法學作家 Elizabeth Truninger 提出七項原因,來解釋這些現象: 

(一)她們有負面的自我概念; 

(二)她們相信丈夫會改好; 

(三)有經濟獨立的困難; 

(四)為了她們的子女; 

(五)她們懷疑一個人無法過得很好; 

(六)她們認為離婚是一件丟臉的事; 

(七)她們認為有子女的婦女很難找到工作。 

Millie Pagelow和Gelles的研究結果也顯示會離開婚姻關係的受虐婦女,通常教育程度較高,有較好的就業能力,是擁有較多的資源(教育、職業、收入、人際網絡等等)的婦女;而繼續留在施虐者身邊的,常常是幼年時期承受較多暴力的婦女,及教育程度較低、無法獨立自主的婦女,社會學家Michael Strube指出婦女不會離開丈夫有時是自認為「忠貞」於婚姻關係。因此,婦女擁有的資源愈少,力量也愈小,她在婚姻關係中就陷得愈深,到達無法自拔的痛苦深淵。 

而會離開丈夫去尋求保護的婦女, 都是曾經遭受最嚴重、 也最頻繁暴力的人, 但Pagelow 對曾經為了自己而尋求婦女庇護所幫助的三五O位婦女做過調查,結果發現,暴力的嚴重性及頻率並不會影響婦女去或留的決定。在庇護所中,有人是在忍受幾年之後的暴力或虐待逃離,有人在一、兩次之後就受不了而離開。此外,並沒有證據可以顯示幼年期曾經遭受到暴力與決定尋求庇護的意願有關。 

 

可行的教育實施方案
針對社會上受到暴力侵害的特殊境遇的婦女,站在婦女教育的立場,應該主動為其盡一份心力,並期望教育的力量可使其從陰影當中抽身出來,為自己走出一條嶄新的、希望的大道。 

 

〔一、自我心理教育〕
(一)提供婦女自我成長教育:受虐婦女在不和諧的婚姻關係中,常常有焦慮、不安、緊張、沒有信心等情緒產生,受虐婦女的自我概念較低,此時應該提供其認識自我、了解自我的課程,並藉此重新肯定自己、重建信心和安全感,提供的課程包括認知重建、自我肯定訓練、如何紓解緊張、壓力等等。 

(二)教導受虐婦女面對暴力的決心:讓受虐婦女明瞭面對暴力默默忍受不是最佳決策,反而會增強施虐者的暴力行為產生。在課程上可提供受虐婦女遇到暴力行為發生時,處理應變的措施,學習問題解決的技巧,尋求解決暴力行為的可行方法,唯有透過改變與學習,才能預防暴力的再產生。 

(三)提供溝通能力的課程:許多文獻指出夫妻之間溝通不良,引起的爭吵往往是暴力行為產生的原因,因此,如何和配偶溝通成為一大課題,如果是可以挽救的婚姻,可以邀請配偶一起來參與課程。可是通常先生不願意一同前來,因為先生常認為問題產生不在於他,此時太太可以告知先生:「自己希望婚姻更加幸福,你來可以讓我進步更快」等等話語動之以情,說服先生一同參加課程,課程方面包括傾聽、口語及非口語的肢體語言、同理心測試、言語溝通技巧等等。 

(四)使受虐婦女認清暴力的起源、歷程:暴力的產生並非平白無故的,提供教育讓婦女認清暴力發生的原因、歷程等等,可幫助婦女面對暴力、解決暴力的能力和策略。 

(五)受虐者的身心輔導:曾受過嚴重婚姻暴力的婦女,身心承受重大壓力和創傷,若不妥善處理,常會形成身心方面的疾病,不容輕忽,因此受虐者急需要專業性的心理諮詢及諮商,幫助婦女重建心理,使受虐婦女從陰霾當中重新走出來。課程可有系統減敏感法、鬆弛訓練、休閒治療、音樂治療等等。 

(六)社會支援系統的了解與使用:讓受虐婦女明瞭社會上有那些機構及組織可加以運用,其所在地、電話、服務項目等等,在有危急時,可請求協助和支援,懂得自我防衛及保護。 

(七)擴展人際關係的課程:受虐婦女常常處於封閉性的狀態,較為畏縮、害怕、沒有自信、不安,在人際關係上因而受到阻礙和影響,因此,提供受虐婦女擴展人際關係是相當重要的部分。 

(八)鼓勵受虐婦女參與會心團體:經由同一特殊族群所組成的團體,藉由團體的帶領會有療傷治療的作用,也可增進婦女心理的重整和重建,經驗式的分享常常會形成當事者的觀點轉換,對受創婦女將是一大幫助。 

 

〔二、 職業能力重建教育〕
(一)幫助婦女有經濟獨立的能力:許多受虐婦女長期忍受丈夫的虐待,極大原因是因為經濟問題不易解決,此時婦女應尋求或找尋有就業的技能或機會,讓自己有機會可以嘗試依靠自己的能力生存,社會中的企業則可提供更多機會給已婚婦女。 

(二)提供婦女第二專長教育:職業訓練方面應著重已婚婦女的工作能力及學習性需求,職訓局應不可忽略婦女的工作潛能及力量,可惜的是目前所提供的教育訓練,較少是針對婦女的第二專長教育。婦女除了倚靠大環境所提供的學習環境之外,最要緊的是打開心門,不可自我設限,內心的意志力和積極爭取的心念是最重要的。 

 

〔三、社會互動重建教育〕
(一)社會大眾對受虐者的認知與援助:讓社會大眾重新對暴力事件問題的特殊性及嚴重性有所認知和了解,目前社會大眾普遍還有認為家庭暴力是人家的「家務事」,存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許多民眾多半抱持不去管閒事的立場,無形中也促使暴力行為和事件沒有受到社會輿論和監控的壓力。 

所以,要積極傳播維護人身安全是所有人的責任的觀念,不要讓婦女生活在暴力的陰影和恐懼之下,打一通電話,可能會救助一個人,讓民眾了解,共同維繫免於攻擊權是所有人的義務和責任。 

(二)法律方面:考慮讓虐妻的暴力行為也成為公訴罪,由立法的力量直接改革,由行政制度面出發,才能真正保護特殊境遇的婦女。另外加強人事訴訟制度,加強家事法庭的專業化,才能提供受虐婦女實質上的幫助。 

(三)提供受虐者緊急生活扶助:當受虐者不堪配偶的欺凌而逃離出來時,社會上應該有緊急庇護所,來保障這群婦女的人身安全,並透過社會救助,提供生活上的緊急津貼,讓婦女的生活暫時不虞匱乏。 

(四)醫療協助:婦女在忍受家庭暴力之後,經常在身心方面承受巨大的壓力,而心裡的情緒常常直接影響身體的健康,造成身體上的胸悶、呼吸不順、頭痛等等心因性疾病。若身體上遭受到傷害,更應該提供最妥善的照顧和護理,使婦女在身心受創的情形下,能接受專業的醫療和心理的諮商,幫助婦女恢復健康。 

(五)警政單位的協助與配合:警政單位發現民眾檢舉家庭暴力事件時,不可輕忽事情的嚴重性,因為警政單位對於暴力事件的態度和觀念,處理的方法和技巧,會間接影響家庭暴力的發生頻率和機會,因此警政單位在家庭暴力的處理上,也應該經過宣導和學習。 

(六)社區力量資助:社區和家庭之間有著較為密切的連繫功能,社區中有許多的資源可以利用,讓社區的關照力量也可以走入家庭之中,家庭和社區之間也可形成一個緊密的網絡,如此,對於家庭暴力的防治將可發揮一定的效果。 

 

結語
婚姻暴力的形成有相當錯綜複雜的因素,但是受虐婦女的人數和事件在層出不窮之下,需要受到相當的重視和妥善因應處理策略,受虐婦女在不和諧的婚姻關係中,常常要花費更大的心力重新站立起來。站在婦女教育的立場如何了解這一群婦女的實際需求,協助這一群婦女安頓身心,解決生活、經濟、安全上的問題,是我們必須極力去深思的方向。 

而如同暴力原因不只一個,因此,無法採取片面的解決方法,而是需要整體社會面的配合,例如社會文化、經濟、教育、法律司法、社會福利層面等等。了解受虐婦女的心理、處境和需求,幫助受虐婦女解決現實問題,重新建立對愛、婚姻、人性的信心,成為一個實現自我、快樂、健全的個體,這一切都有待努力。 

(編者按:本文獲安慧學苑文教基金會八十六年度成人教育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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