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自149 期
2025.08.20
釋悟因
佛教受戒制度核心:具足戒的資格與審核
【受戒制度核心與具足戒的使命】
具足戒的核心地位與僧團責任
「受戒」意味著必須加入僧團才能進行。然而,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加入僧團並受戒。佛教戒律的核心在於「具足戒」,戒律從三皈五戒開始,這是在家和出家眾共同遵守的戒律。但當進入出家眾的戒律體系時,就會有沙彌尼戒、沙彌戒、式叉摩那戒等不同階段。隨後,比丘和比丘尼戒將被引入。在漢傳佛教中,還有菩薩戒。現在,我們直接探討具足戒階段。具足戒是僧團的核心,是住持佛法的標誌。我們常說的「住持」,通常指的是一寺之主,他承擔著這樣的職務。但如果深入探討,每一位剃度、出家、受戒的僧人,都是為了使佛法能夠持續傳承。
出家的本質要求:信仰與承擔力的統一
我們可能會認為,僅僅信仰佛教就足夠了!沒錯,信仰確實是核心所在,但除了信仰之外,作為一個信徒,你還需「住持」佛法—即不僅要讓佛法在世上存續,還要確保其能夠持續傳承。除了虔誠之外,還有其他的要求。因此,作為僧人,一旦剃度並受戒,就成為具足戒的成員,這意味著你承擔了特定的使命與義務,這一點毋庸置疑。有時人們可能會想,成為僧人、受具足戒似乎很簡單,只需幾天時間就能完成。然而,受戒之後,僧人住在佛寺往往需要承擔許多雜務;如果不住佛寺,住在俗家,還會有家人照料。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些責任分配呢?為了確保佛法的永續流傳,有優秀的人才加入佛教僧團,是必須經過嚴格甄選的。出家人需通過多樣且複雜的審核條件,才能加入僧團。
在每個宗教、社會、行業乃至每個專業領域中,人才都是不可或缺的。人才是推動一個行業或領域繁榮發展的核心。各方都在積極尋求人才,尤其是在佛教僧團的重建過程中,對於那些願意出家、受戒,尤其是受具足戒的僧侶,選拔過程必須極為謹慎和用心。我們必須深思熟慮,確保這些行者是真正虔誠、能夠承受艱難困苦,並願意承擔佛法傳承的重任,這並非虛言。
僧人的戒律在佛陀時代就已制定,所有僧人都必須遵守並傳承這些規定,它們已有兩千五百多年歷史。繼承佛陀志業,我們必須學習並承擔責任。這不僅是責任和義務,更是使命。所有僧人都必須練習並意識到這一點!
【入僧資格審核:十三重難】
現在來談論入僧的資格和條件。戒師是審核的人,他的對象應專注於將受比丘戒和比丘尼戒的戒子,因為比丘和比丘尼象徵著佛教僧團的核心,承擔著相應的責任。與沙彌、沙彌尼不同,他們與在家居士有所區別。入僧的資格條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受具足戒前的審核,每一項都至關重要。分為「十三重難」與「十六輕遮」。
「十三重難」指的是「十三種嚴重障礙」,如果有其中一種,無論其他方面有多優秀,都不能允許其出家、剃度或受戒,他不適合成為僧團中的一員,不適合擔任比丘或比丘尼。但是,他依然還是可以做一個虔誠的在家居士,對佛法有深刻理解,也具有開悟的潛力。有時候,這些人的虔誠程度甚至會受到人們的敬仰。
根本性障礙:不可逾越的十三重難
1| 犯邊罪
曾經受持佛戒,卻未能持守,而犯下殺人、非梵行、盜竊五錢以上、大妄語這四項重罪,便被視為被摒棄於佛法之外,不再有資格受持具足戒,因此稱之為「邊罪」。這些人可以安心地作為在家居士,也可以認真地學習佛法。如果發現自己不適合出家生活,就應當安心地回歸家庭生活。無論是居士還是出家人,都需要不懈努力,這並非客套之言。
2| 破他梵行(與淨戒人行淫者)1
這樣的人曾經破壞了他人的清淨行,也破壞了自己的清淨行。他不適合出家,因為可能會重蹈覆轍。每個人都應該保護自己。
3| 賊心入道 2
這裡不是指偷竊物品。佛世時,曾經遇到嚴重的饑荒,由於佛教比丘們得到社會的信任,所以比丘們乞食無礙。有人為了獲取食物,就偽裝成出家比丘,有人問他:「你的法號是什麼?」他一問三不知。「你跟誰出家?」也不知道。「你住在哪里?」那就更不知道了。這些為了取得社會供養而披上袈裟的人,他不是想修道,但如此做,卻破壞了佛法。
有些假和尚他站在火車站門口,然後放個缽在前面,以此來獲取衣食。這樣就被稱為以「偷盜佛法的外表來獲取衣食」。他並沒有真正想要成為出家人,我們就勸他不要再受戒,安心地生活。如果要作為出家人,穿著袈裟,吃這樣的飯,就必須遵守規矩,保持應有的分寸。像這樣的假和尚,還是勸他回家,安心地生活,指導他找到一份好工作,或者至少在社會上能夠自食其力,安心地生活。有時候,這也是很難的。
處理這些事務時,重點在於他們可能向你索要住宿、金錢或食物。若不給與幫助,他們可能會在寺廟鬧事。有些慈悲的老和尚可能就讓他們受戒,但很多情況下,這些人領了戒牒後,後續如何處理仍是個問題。
4| 壞內外道 3
裸形外道的反復試探
佛世時,有裸形外道來到佛寺請求出家,並希望受具足戒。這些外道出家後,他們甚至會挑戰像舍利弗這樣的高僧。舍利弗憑藉深厚的佛法知識說服他們,使他們逐漸安定下來。然而,不是佛門中的每個人都像舍利弗一樣可以折服他們。如跋難陀比丘就辯論不過他們。這個外道不想讓自己也像跋難陀比丘一樣,就轉而投向其他宗教。如此說來,如果佛教不適合,就去基督教;基督教不行,就去伊斯蘭教;伊斯蘭教不行,就去一貫道,周遊列國,遍訪各教!
佛陀制定的考察制度
上述的這個外道,後來覺得還是佛教比較好,於是他又回來想在佛教出家。面對這樣的情況,佛陀制定了戒條:外道來出家,必須在僧團中至少考察四個月,觀察他們的行為舉止、生活規律以及整體意向和談吐。對於裸形外道,至少要讓他們穿上衣服,否則會嚇到人!佛教是反對裸體的,禁止裸體行為,衣服必須穿得整齊,無論是好是壞,是新是舊,絕對不允許裸體。至少經過四個月的考察後,再通過僧團的決定是否給他出家。
集體決策的必要性
剃度出家是僧團共同決定的事,絕非私相授受。不能僅因某人對我極為友善、不斷奉承,便允許其加入,這是不恰當的。因為一個人的加入關乎整個教團的責任。因此,當我們在準備接納一位新成員時,是由僧團集體來接納他,而非基於某個人的特別喜好。即便我們無法每日集會,我們仍會選出代表來審查申請出家者的資格,這便是僧團集體接納的方式。為何必須集體接納呢?因為加入僧團之後,我們便一起共住共修,教導新成員也是大眾師一起進行的。儘管人員會變動,但接納新成員必須是整個佛教僧團的集體行為,而非個人
單獨的決定。如果他日後需要申請資金、承擔某項工作,甚至出國深造,這些事務都需僧團一起決策。佛教團體自佛陀在世時起,就一直遵循這一原則,不允許私自授受,更不能僅憑個人喜好或對我是否友善來決定。即使他違反了戒律,也需要集體處理,這是眾所周知的。
對外道搖擺心態的嚴厲態度
佛陀在世時,外道同樣盛行,他們之中也有人意志不堅定、信仰模糊,對自己的信仰缺乏耐心,頻繁地改變立場。對於這樣的人,如果他們來出家,離開後又再次回來,第三次再來。這時,大家應該明白,應當鼓勵他們成為在家居士,或者轉向其他宗教,而不是讓他們再次出家。今生不應授予他們比丘、比丘尼戒。在社會中,有些人對自己的職業或興趣缺乏定性,不能耐心學習,這些都是需要培養的。因此,如果有人在各個派別間游移不定,像猴子一樣,特別是「出家」,應該進一步培養自己的興趣和奉獻的方向,或讓自己能靜下心來。如果連這些都不願意,未來的道路將會非常艱難。
此外,他們自身若不成長,卻還要求這個、要求那個,如果脾氣和個性不好,還會指責他人。這些人可能會結黨成群,有所偏好,形成某種小團體或勢力。對僧團而言,都不是很好的現象。僧團既然被稱為僧團,還是需要更多理性的人來推動法輪。相同的,如果僧團內部能有更多理性又沉穩的人,這些搖擺不定的人或許會減少。
5| 黃門 4
「黃門」指的是那些生理功能不健全的人。對於這類人群,建議他們選擇成為在家居士。如果他們加入僧團並受具足戒,情況可能會變得複雜。他們並非沒有性需求,有時這反而可能成為僧團的困擾和問題。
受具足戒者必須經過僧團成員的審核,同時瞭解是否可以接納某人出家,或者需要提供後續的輔導工作。我們必須承擔起這份責任,因此,作為比丘、比丘尼,與沙彌、沙彌尼時期相比,要求更為嚴格。一旦成為比丘、比丘尼,就必須學習這些知識,並且瞭解如何保護自己,維護禪修時的心境和生理狀態。
同時,也要明白如何指導自己和他人。關於「黃門」,戒律中也有描述,例如,他們可能會在觀看牛羊交配時產生淫欲心,這些問題是否能夠自己處理?黃門屬於生理障礙,並非他們有意為之。如果發現某人是黃門,即使他已經剃度並受了具足戒,我們仍會鼓勵他還俗。
6-7| 弒父弒母
即蓄意殺害自己的父親和母親。有些人性格頑劣,他們可能出於某種不明原因故意犯下這種罪行。當然,從世俗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行為是絕對不能容忍的。他們不能因為犯下罪行,然後跑到佛門中來聲稱要懺悔、要修行。根據戒律,他們不應剃度受具足戒。
來佛門中尋求剃度的人,僧團中人要經過觀察,學會如何辨別對方是否有精神問題、人格問題或習氣問題!這並不是說佛門不能安撫眾生、成為眾生信仰的中心,而是說,作為主要的佛門成員,這些人不適合承擔這一角色。如果師父不知情,幫助這樣的人受戒,那麼這位師父也有犯戒。對於那些原本就不適合受戒的人,事後才發現他們的問題,即使他們已經受戒,也必須要求他們離開。
8| 殺阿羅漢
阿羅漢是指已經證悟果位的聖人。證悟果位的聖人,怎麼可能輕易被殺害呢?阿羅漢是指那些已經超脫世俗紛爭、無有煩惱的人。常有人、居士或法師問我:如何能辨認出誰是阿羅漢,又怎會去殺害他們呢?問題在於,如果一個人已經超脫世俗,你卻仍能下得了手去殺害,這顯然是你自身的問題。我們能遇到阿羅漢的機會並不多,真的很難得!如果你的煩惱或殺心強烈到足以對阿羅漢產生殺意,那麼你就不適合剃度出家,也不應受具足戒。
9| 破和合僧
破壞和合僧:在佛教的歷史上,試圖破壞和合僧團者,實際上以提婆達多最為典型。提婆達多曾向佛陀提出—鑒於佛陀年事已高,應將佛教教權移交於他,自認為理應接替佛陀的位置。然而,佛陀明確指出,自己之所以成佛,並非出於想要成為最高權威或掌管教門的教主之念,而是因為覺悟了佛道。5提婆達多則聲稱,他所制定的戒律比佛陀的更為嚴格。當時,許多人傾向於苦行,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追隨了提婆達多。 6 提婆達多自以為從此成為了教主。
後來,舍利弗和目犍連對眾人紛紛轉而追隨提婆達多深感疑惑,於是前往勸說那些追隨者,指出其所學的教義存在錯誤,並非真正的佛教。經過舍利弗和目犍連的耐心解釋,那些追隨提婆達多的人開始醒悟,最終決定重返釋迦牟尼佛的僧團。7 這便是提婆達多試圖分裂僧團的始末。他提出了一套似是而非的教義與規定,從而破壞了原有的和合僧團。有鑒於此,佛陀制定:若有秉持這樣分裂理念的人想要出家,應不予接受。
10| 惡心出佛身血
我們經常聽說,許多人破壞佛像和佛經,這種行為被稱為出佛身血。然而在佛教歷史中,唯一真正犯下此罪行的是提婆達多。他向佛陀提出要求,希望佛陀將掌握的教權交給他。佛陀回應說,即便是舍利弗、目犍連這樣的弟子也未曾擁有,因為那是關乎德行和證悟的問題,不是可以簡單交接的。提婆達多因此不悅,他聯合當時的太子阿闍世王子,要求其父頻婆娑羅王讓位。8 頻婆娑羅王詢問原因,結果被兒子關入牢獄,並在那裡餓死。提婆達多還企圖用其他方法傷害佛陀,比如從山上滾下石頭,希望擊中佛陀,結果石頭僅碰到了佛陀的腳趾,導致出血,這稱為出佛身血。9 還有一次,他放縱一頭大象,讓牠醉醺醺地衝向佛陀,但當大象面對佛陀時,牠自行降服了,那次並未成功。10因此,真正觸碰到佛陀並導致出血的,僅有提婆達多。
然而,歷史上破壞佛像、三武一宗事件、輕蔑佛教聖像、佛寺、僧侶或經典的行為屢見不鮮。儘管後來的人們常將這些行為稱為毀壞佛教聖像,但這與出佛身血的行為是不同的,我們必須明確區分這一點。正是通過這些聖像、經典和僧侶,佛教得以傳承,這種傳承被稱為「住持」,即「住持的世間相」。儘管如此,破壞佛像等行為仍然是有罪的。如果「惡心出佛身血」,犯下此罪的人是不被允許出家的。
11-12| 「非人」及「畜生」11
「非人」就是「非人類」。牠指的是那些能夠變化成人的生物,如各種精靈、天神,甚至是畜生。在經典中和近代,例如:虛雲老和尚傳戒時,仍有這些非人眾生前來受戒。受具足戒必須是現世的人類,並且必須親自到場;戒師也必須是可以到現場的人類。
許多人會說想要接受廣欽老和尚的傳戒,如今只能追隨他的教誨,因為他已無法為你授戒。作為比丘或比丘尼,必須能夠辨別:站在你面前的人是真實的人類,還是精靈、鬼神、樹神,或天人。這些非人,只有在牠們休息或睡覺時,才會顯出原形。你必須看得清楚,這就是所謂的「非人」。只有人類才能履行比丘、比丘尼的使命,實踐佛法。因此,如果有這樣的變化人前來受戒或求戒,你必須學會辨別。同時,即使牠們已經受完戒,仍應請牠們回到自己原本的那一道。你必須學會辨別「人」與「非人」,這是護持佛法,因為牠們與
我們不同道,牠們會用什麼方法來變化、來行這樣的法。不同道的眾生,不可能和諧共處生活!
13| 二根
此人天生具備男根與女根(即男性與女性的性器官),這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現象。隨著年齡的增長,一些特徵會逐漸顯現。我們會鼓勵他們成為在家居士,可以學習佛法,不要出家。
十三重難的核心原則總結
「十三重難」的要點。
第一、動機必須純正。若一個人的動機不純潔,甚至蓄意破壞,無論是修行或弘法,若對此感到困難,無法勝任,會勸其退卻,不必出家。
第二、性別必須明確。無論是歸屬於比丘還是比丘尼,是男眾還是女眾,不可混淆。
第三、不能做嚴重惡業。如犯過邊罪或嚴重刑罰。
第四、必須是人類。
【出家條件的暫時性限制:十六輕遮】
另外,出家受戒的規定,還有包括「十六輕遮」。「十六輕遮」的「輕」是什麼含義?它不是極端嚴重,但也不可輕視。「輕遮」是目前的情況或條件不適宜、不合適。如果他的問題得到解決,就自然可以接受。這十六個條件具體指的是什麼呢?
奴婢或僕人12
古代的奴僕由於工作過於艱辛,奴婢會逃跑,加入佛教僧團。一旦出家,他們便獲得了身體上的解脫和自由,不再受制於人。然而,由於他是別人的奴婢,原主人很可能會試圖將他們帶回,因此必須先解決奴籍問題,再出家比較合適。在當今世界,奴婢在各國已較少見,但在過去,這種現象十分普遍。
賊女出家爭議:社會責任與法律的衝突
「賊女」,用現代的話來說,就是倒會、欠債不還、貸款違約或者經濟犯。逃避之後,她選擇成為出家人。她以為這樣就能解決問題,但現實不是如此,人們會不斷上門索債,即便是在佛寺中。逃避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因此,有一條戒律,即比丘尼戒僧殘的第五條:「若比丘尼。先知是賊女。罪應死。人所知。不問王。大臣。不問種姓。便度出家。受具足戒。是比丘尼犯初法應捨。僧伽婆尸沙。」(僧殘5)
「賊女」的罪行與逃避行為
「賊女」因偷竊他人財物,其罪行依早期各國刑法應處以死刑(儘管各國法律不同,但此罪行普遍被視為死罪)。她已成為通緝犯,必須被逮捕並償還債務,否則將被處死。她逃至另一國家後,隱瞞偷竊事實及被通緝的情況,向佛教團體宣稱渴望出家,並強調自己的「善根」與「修行意願」,但絕口不提自己罪行。佛教比丘尼未核實其背景,為她舉行了出家儀式並授予具足戒。
佛教團體的接納與後續爭議
此事發生在繁榮的吠舍離城。某日,當地婦女盛裝出行(佩戴珍珠、寶石以炫耀財富),賊女趁機盜竊。被發現後,逃亡至鄰國。鄰國國王信仰佛教,考慮到佛陀的教義,雖該國法律要求處死賊女,但仍決定原諒她並允許其受戒。這一決定引發爭議,外界質疑:其他國家的法律與國際準則是否認可這種處理方式?佛教僧團是否因此成為「藏汙納垢之地」,無視他國法律?僅因悔過意願即可免除罪責?現代法律是否允許此類寬容?
佛陀的處理決定
佛陀強調世間公法與公正不可廢弛,不能因受戒而掩蓋先前罪行。最初授賊女具戒的比丘尼需承擔責任,禁止因個人修行意願而忽視對出家個人背景的審查;禁止通過受戒行為間接獲利(如佔有贓物),這是藏匿罪犯。並要求比丘尼度眾傳戒,都必須負起責任。13
因此,佛陀制戒—那些負責為他人授戒的比丘尼,應受到處分。佛陀指出,對於那些準備接納新成員的比丘尼來說,她們必須瞭解這些求出家者的背景。至於那位女賊,讓她還俗回去處理個人的事務。那麼,未來她是否還有資格出家受戒,一旦處理完她的事務,包括應受的懲罰、刑罰、監禁以及償還債務等,她若想出家,還是可以出家,再次接納她為比丘尼是完全可行的。這被稱為「輕遮」。
戒律的社會意義與現代啟示
必須將事情一件件釐清。我深信,只有這樣,佛教才能立足於世間,並久住世間。「戒律」是佛陀當時針對發生的一系列事件,逐條記錄下來的。佛教的博大精深令人讚歎,同時我們也能看到,兩千五百多年前的這些記錄與我們現在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仍然能夠理解當時人們的心情和處理方式。這些記錄教導我們,作為承擔佛教法輪的人,必須清楚自己的責任。要知道,世間不會沒有紛擾,佛教交到僧人手中,就是要僧眾去處理這些紛擾。我自己非常高興能夠出家,反而學到了更多。
世間為何有這麼多「壞人」?這其實是一種寶貴的學習機會。我們也是在承擔,這有什麼不好呢?非常好!因此,大家應該看到這些,理解何為「輕」?何為「重」?殺父殺母的行為自然不是「輕」,但如果你偷竊了他人的財物,你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刑罰。不能僅僅因為躲在佛寺裡就逃避責任,這是沒有道理的。[14] 因此,這一條戒律強調的是公事公辦,以及必須承擔的責任。即使你不知情,沒有善盡調查的責任,你仍然要接受相應的處罰。這有助於社會共同認識到佛教是一個怎樣的宗教。
負債人15
若比丘尼。知有負債難者。病難者。與受具足戒。波逸提。(波逸提168)16這條戒說,如果比丘尼知道有人負債累累、疾病纏身,還讓他受戒。那麼,這位度人出家的比丘尼是犯戒的。這個人欠下了債務,借了貸款卻無力償還,或者事業不順,與他人有未解決的財務糾紛,或者他身患重病卻隱瞞不言等,這與前面提到的度賊女戒得罪不同,這裡是「波逸提」,罪行相對較輕。
一個比丘尼知道有人負債或生病,給予他們具足戒,是犯波逸提,屬於輕戒。但反過來,我們不能不瞭解這些情況。一個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偷偷出家,出家後病情才發作,尤其是傳染病,僧團要如何照顧他?因此,在討論「戒律」時,我們必須明確區分「輕重」。這人生病,應該先處理那些可能嚴重到會傳染給他人的疾病。如果迅速處理了這些問題,他仍然可以出家受戒。但是,必須考慮清楚,一旦出家後,如果他不被照顧,無法得到治療,又將他置之不理,這是不負責任的。
有些人之所以到佛寺來,是因為他們希望菩薩保佑,相信佛菩薩會幫助他們消除業障,早日康復。萬一這人是精神疾病,而你無法處理,又沒有專業知識,卻讓他出家,請佛菩薩來治癒,這樣的決定對佛教僧團是不好的。對於負債、有特殊疾病的人,我們應該提醒他們先解決這些問題,再考慮出家。
世間確實存在許多負債問題,許多人也正面臨這些問題。有人選擇出家,改變身分,以為這樣就能解決問題。但是,如果作為僧侶,在佛寺中,有人頻繁上門索債,聲稱你欠他們的錢,該如何應對呢?是償還債務,還是躲藏起來?如果生病或者患有各種傳染病,躲在僧團就真的安全了嗎?不,我們應該直接面對。
香光尼眾佛學院曾經發生過一個案例:學院的學僧放假從國外歸來後出現發燒症狀,一位擔任醫院院長的居士指出,他們可能感染了流感,必須向衛生局報告,並採取隔離等預防措施。面對這種情況,負責教育的機構不能迴避,必須立即採取行動,否則可能會成為疾病的傳播源,導致無法承擔的後果。身為佛學院院長的我,如果不處理這些問題,我所犯的錯誤遠不止「波逸提」。
因此,這位醫院院長當時向我分析情況,我立刻回應:「好的,我會立即處理。」這確實是一次寶貴的經驗。有時候,我們擔心團體中的病情被外界知道,尤其是當它是一種傳染病,比如流感。然而,正視問題並直接處理,可以迅速將其平息,所以這並不是所謂的「犯戒」。問題不在於違反了什麼戒律,而是因為團體、僧眾個人行為等許多問題,我必須採取負責任的處理方式。
年齡限制:未滿二十歲 17
若比丘尼。知年不滿二十。與受具足戒。波逸提。18(波逸提121)
受戒的最低年齡限制是二十歲。為何以二十歲為界?因為這個年齡通常被視為人生成熟度。因此,當我們觀察佛菩薩的形象時,他們所展現的往往是成熟形象的典範。成熟意味著要承擔起責任和義務。因此,出家受戒不僅是承擔起責任,也是履行義務。一旦踏入佛門,成為比丘或比丘尼,他們不是無知無覺,僅僅滿足於吃齋念佛,而是能夠保持身心的成熟,進而學習並修行。
如果一個人不成熟會怎樣呢?天氣太冷或太熱,他們無法忍受;饑餓時,會像孩子一樣哭鬧;遇到蚊蟲騷擾,或是蛇突然出現,會被嚇得不知所措;蟑螂出現時,他們甚至無處可逃。有些人認為這些都是人生中可能會遇到的突發狀況,會帶來驚嚇,但至少成熟的人能夠應對。生活中處處是災難,處處是考驗,它們並不總是按照我們的計畫或預期發生。我們可能精心策劃,但總有預料之外的事情發生。因此,要成為一名比丘或比丘尼,至少需要達到二十歲的成熟年齡。但是,即使到了成熟的年齡,問題就不存在了嗎?不是如此。如果
遇到困難或臨時的考驗,不僅要能照顧自己,還要能夠代表宗教人士為他人提供諮詢,實現自利利他的目標。所謂自利利他—不僅是要安頓好自己,還要能夠幫助他人安頓。這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義務。人本來就應該這樣,既能保護自己,也能保護他人。否則,一旦遇到一點小事就驚慌失措,手足無措,這顯然是不行的。
五種病:癩、癰、白癩、乾痟、癲狂。 19
在探討名為「五種病」時,我們瞭解到疾病種類繁多。戒律中所提及的,反映了當時印度社會普遍面臨的問題。耆婆童子的醫術非常高明。他專門治療摩揭陀國中各種奇特的病症,尤其是對僧人的照顧,包括佛陀身體不適時,他都提供幫助。然而,隨著人們意識到他的醫術卓越,為了治病而出家的人愈來愈多,導致耆婆童子應接不暇。最終,他向佛陀坦白,許多人出家只是為了治病,不是真心修行,病癒後便還俗。確實,有些疾病不是通過出家就能完全治癒。因此,對於某些疾病,應先以在家身分治療好,再考慮出家。例如,像早期的麻風病、梅毒、性病等,這些在兩千五百多年前難以治療的疾病,直到近期才有了有效的治療方法。其他難以治癒的疾病還包括白癩病和癰疽。癰疽是指肌肉腐爛,現代可能稱為蜂窩性組織炎或者瘡,這些病痛若發生在某些部位,治療起來非常棘手。還有「乾痟」,用現代語言來說,可能類似於糖尿病。糖尿病患者可能會出現多飲、多食、多尿的症狀,如果飲食失調,體重也會急劇下降。至於「癲狂」,則是指精神問題,現在我們稱之為思覺失調症,精神疾病的類型繁多,包括憂鬱症等。
有些精神疾病的患者,不是一直處於狂亂狀態,他們可能時而尖叫、打人,甚至殺人,而其他時候則能正常生活。有人認為,有這種疾病的人應該尋求宗教信仰以求心靈的安寧。確實,有些人能在精神狂亂時通過打坐來尋求平靜,但也有人無法靜坐,甚至在狂亂時會攻擊他人或自傷。因此,一旦他們進入宗教領域,一些人可能會出現一些類似起乩、降神或靈媒活動。然而,不是所有這些現象都指向超自然的靈異世界,而且宗教並不總能立即為他們提供平靜。這種狀態被稱為癲狂,還可能涉及人格異常。我曾見過有人出家,但他們的思維方式與眾不同,與人交流時,他們的解釋和理解有時顯得異常,這不是精神疾病,也不是故意為之,而是人格異常。因此,對於有這方面問題的人,最好先接受治療,治癒後再考慮出家或受戒。否則,出家後若無法得到妥善照顧,當他們發病時,要求他們遵守戒律可能會相當困難。
因此,在佛教戒律中,常設有一種特殊狀況,稱為「開緣」。所謂「開緣」,指的是當某種行為發生時,我們需要判斷它是出於故意、無知,還是其他原因。例如:有人可能因為過量服用感冒藥而產生異常行為,或者有人偶爾服用某些藥物(如嗎啡)導致同樣的結果。這些情況都需要仔細評估。因此,針對出家者的條件與要求,在他們正式出家前會給予必要的指導,並請他們先行治療疾病。然而,若是出家後才開始出現病症,是必須要提供安頓。如果他犯戒,又該如何判斷?「無犯者,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痛惱所纏」,在
「開緣」的情況下,「癡狂心亂」是關鍵概念。當一個人在「癡狂心亂」的狀態下做出不當行為時,他是無知的,不是出於故意。因此,即使在這種狀態下,他與人發生性關係,或者接受某些事物,甚至觸犯國家法律,我們仍需根據戒律、國家法律,同時來進行判斷。
佛教教團對於佛教全體僧眾以及他們在社會中的責任與義務,必須可以明確判斷這些問題。我個人認為,對戒律的瞭解是不可或缺的。許多寺院經常向我諮詢:年輕出家時,非常虔誠,修行多年。後來當他們年老失智,需要服藥時,應如何對待這些老眾呢?我建議:我們應根據他們當前的狀態來對待,而不是用他們年輕時的虔誠態度。如果他們在某些時候,某些階段出現行為失常,導致僧團雞犬不寧,無法修行,我們又該如何看待呢?這就是我們應當考慮的。
因此,每一條戒都不可不了解,因為僧團仍然生活在社會中,每個人可能遇到的問題都有可能存在,我們必須處理它們,要符合佛陀制戒的期望,也要符合社會的期望。你不能因為某人患病就忽視他們,而是要妥善處理。所以,一開始就應該處理好,而不是等到問題出現後再應對。
父母/夫主不聽
若比丘尼。父母。夫主不聽。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20(波逸提134)如果一個女性決定出家,而其父母或丈夫不同意,比丘尼接受她出家並讓她受大戒,那麼這位師父犯波逸提。按照現行法律,成年人有權自主決定。然而,如果父母或丈夫反對就不許剃度,這反映了佛教戒律的初衷。以羅睺羅為例:佛陀成道後返回故鄉,見到父母時,羅睺羅大約七至八歲。他看到佛陀歸來,非常高興,並表達了出家的願望。後來,佛陀的父親淨飯王向佛陀抗議,他提到當年佛陀出家已令他十分痛苦,並且他期待孫子羅睺羅能繼承家業。佛陀回應說,他並未要求羅睺羅出家,是羅睺羅自己看到佛陀出家而產生了出家的願望。淨飯王請求佛陀:今後若有年輕人想要出家,必須先徵得父母的同意。佛陀同意了這一請求。21
出家需要父母的同意。然而,用我們現代的話來說,1996年,中臺禪寺有大批女性出家,結果其中一位法師的父母站出來說,信仰佛教是不孝的行為,儘管女兒已經成年了!
在中國的文化環境中,父母常常用「不孝」這個理由來否定許多事情。因此,這不僅僅是關於戒律的問題,而是關於如何理解這些教義。例如,「父母夫主不聽」就不能出家受戒,佛教剛傳入中國時,剃光頭被稱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以出家,因為這會讓父母給予的身體受到傷害。你怎麼看待這個事件呢?現在不會這麼說了吧!因此,佛教在傳入中國並被中國文化接受的過程中,確實非常艱難。那些高僧大德們,他們擁有何等深邃的智慧。且僧人穿的長衫,反而成了中國最傳統的服飾。那時祖師受到攻擊,不向皇帝跪拜被視為不忠,剃頭出家則被稱為不孝。不孝、不忠,被罵得一無是處,甚至被認為是不配做人!
若比丘尼。父母。夫主不聽。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22(波逸提134)
女性出家除了要徵求父母同意外,還有一條「夫主不聽」的限制。假設一位比丘尼,她出家前已經成家,擁有家庭,而她的丈夫並未同意她出家。所謂「不聽」,即未得到丈夫的同意,她卻私自出家並受具足戒,這種情況在佛教早期就已出現。我經常參加戒場活動,見證了許多渴望出家的女性,她們不顧家庭和婚約,偷偷跑去剃度受戒。後來她們的家人,尤其是丈夫,會要求她們履行夫妻義務,甚至不惜用強制手段將她們帶回家。這導致了衝突和暴力,場面十分難堪。當然,出家本身不是不可,但關鍵在於如何處理婚姻責任?一個成熟的人格應當妥善處理這些問題,比如先辦理離婚手續,然後才能安心出家。因此,在「夫主不聽」的情況下,雙方都需要智慧來妥善處理自己的事務。婚姻本身是一種承諾,它既是法律上的義務,也是個人應當履行的責任,不能隨意違背。
官人23
所謂的「官人」究竟指什麼呢?「官人」指的是那些在政府機構擔任現職的人員,軍公現職人員。無論是文官,還是武官,他們肩負著國家和社會賦予的職責。如果你在未明確交代職責的情況下悄悄地去出家,那麼一旦工作出現問題,責任該由誰承擔?確實,出家不是不可以,但如果身為將軍,在戰爭爆發時需要你回歸崗位,你該如何是好?至於文官,如果你的官印尚未交接,你的職位上仍然有未了之事,怎麼可能說沒事呢?不僅僅是官印,還有你應盡的工作職責,這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義務。你必須先將這些事情交代清楚,這
便是「官人」的含義。
無衣鉢/借衣鉢24
如果有人即將受戒,卻缺乏衣和缽,這在早期佛教中是常見的情況。但現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學佛人數的增加,傳戒單位會為受戒者準備僧衣、袈裟以及各種必需品,確保他們能夠順利受戒。這體現了社會對佛教的深厚期待和堅定信心,也說明佛教對許多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然而,這同樣意味著一種責任。剛出家,對佛教、社會和人群尚未有任何貢獻,卻得到了如此多的護持,這難道不是一種責任嗎?無論是袈裟、缽具,還是床座,甚至是佛寺的居所,這些都是前輩們奠定的基礎。我們不能認為這一切都是理所當然的。記得我剛出家時,許多長者用閩南話提醒我們:「食施主、睏廟宇、修行無法抵。」意思是說,我們應當銘記,世間永遠有因果,珍惜他人的護持與愛護。我們必須自我提醒,要真正地承擔起這些責任,成為名副其實的出家人。能夠成為一個合格的比丘或比丘尼,並不容易,這是我的信念。
在我出家之初,師長和許多老菩薩很疼惜我。生病時,他們就帶著我上街去看醫生。看完醫生以後,藥不是我拿回來的呢!都是他們幫我提回來。剛提回寺時,天色已晚,他們會為我煎好藥,放在我的書桌上,催促我儘快服用,以便身體能迅速恢復。他們對我的照顧,真的讓我感到無比溫暖。大概是因為我年輕出家,他們感到特別高興,滿懷期待。我就是這樣一路走來的。因此,每當我想起那些老菩薩,我總想回到他們曾經修行的道場探望。他們會告訴我:「某某老菩薩已經離世。」—那個總是為我燒熱水澡的老菩薩走了,那
個幫我煎藥的老菩薩也走了。是的,他們一個接一個地離開了,但他們的關懷甚至超過了對自己家人的關愛。
因此,出家之後,如果沒有衣物、缽具等必需品,早期必須自己想辦法解決。沒有衣物,就要想盡辦法找人籌備僧衣,因為除了自己,沒有人會為你準備這些。但是也不能借他人的衣缽去受戒。你必須及時準備,而不是想著:「我要去受戒,借一套你的衣服用用。」受戒後還是要還給別人,到時你要穿什麼,用什麼吃飯?你必須擁有一套自己的物品。但在現在這個時代,戒會都會準備好—時代確實已經發生了變化!
不稱法名,不稱和尚名,教授乞戒而不乞戒 25
受戒時,戒師詢問:「你的法號是什麼?」這是在問你的法名。如果你自己都不說,那是因為你不喜歡自己的法名?還是因為你沒有師父,沒有人幫你取名?我們不能再使用在家時的名字。我經常強調,從受沙彌尼戒開始,我就建議大家出家後不要再使用在家的名字,如「阿貓」、「小花」等,這些名字聽起來不莊重,而是應該使用佛菩薩的名字,因為法名是佛菩薩賜予的。這樣的法號應當成為自我期許和自我提升的象徵。因此,如果連自己的法名都不稱呼,是不可以受戒的。
不稱和尚名,那又是什麼情況呢?你來這裡受戒,現在誰來幫你受戒?如果你連這個都說不出來,而且不願意說,你是不是過於傲慢?或者是在拒絕?這個人將成為你的戒師,你自己沒有發出真誠的請求和祈請受戒,卻希望別人為了佛教來成就你。因此,受戒必須是真誠的,而且是他們在成就你。事實上,這個因緣非常難得,因為我終於有機會受戒,並且在眾人面前,佛教的教團、僧團接受我。所以,你必須從內心告訴自己,這不是急於換衣服或急於表達自己在做什麼。轉換身分需要一定的方法。這就叫做「教乞戒而不乞」,需要有教授、和尚,或是引禮師父、引贊師父來教導你,用什麼方法來祈求戒律,請求他人幫助你完成受戒。
參加戒場之後,我才意識到,有時會看到老和尚坐在那裡。如果年紀輕,沒人會邀請他們上座;但若年紀稍長,至少他們擁有修行經驗和一定的成就,大家才會邀請他們做戒師或尊證。但那些老和尚有時連走路都感到吃力,爬樓梯更是艱難,幾乎需要人攙扶或抬上去,這確實不易。因此「不自稱法名」、「不稱和尚之名」、「教乞戒不乞戒」,如果教授乞戒不要,是內心不滿,就應該自願離開,不必勉強自己坐在這裡,穿著這樣的衣服,吃這樣的飯。
穿俗服、外道服及裝飾品者26
在受戒過程中,有人已經站上去,卻還穿著在家的衣服,或是外道的服飾,甚至佩戴各種裝飾品,如手鐲、戒指、項鍊等,以及各種紋飾。這不是很奇怪嗎?要洗盡鉛華,卻還穿著在家的衣服,難道沒有合適的衣物嗎?
出家,衣著需先改變。當年國民黨政府撤退至臺灣。1952年,在臺灣首次傳授出家戒。在那之前,臺灣尚處於日本統治,日本僧侶通常攜帶家眷,有妻子兒女,因此和尚穿著多為在家人的服飾,包括各種便服,如襯衫等。即便到今天,一些僧人赴日本留學後,回國後他們偏愛穿著日本風格的服裝,如男眾西裝、打領帶,或是女眾也有各種奇異的服飾。
正如1952年,台灣那次傳戒中,所有戒師當場說:「如果不換衣物,就不要受戒,你離開就好。」何必要勉強留在戒場呢?堅持不換衣,戒師只好請你離開。當時情況是相當嚴重的。後來又發生了一次類似的情況,那時大家佩戴的都是黃金項鍊,掛在脖子上,金光閃閃;當你彎腰禮拜時,項鍊就會滑出來;十個手指頭都戴滿了戒指,還有手鐲、腳鐲等飾品。如果你不願捨棄這些,便不應受戒。「不著香花鬘,不香塗身」,很多要受戒的戒子還噴香水,噴得讓人難以忍受,這種情況確實存在過。你需要改變你的形象—你要從事何種工作,你要成為什麼樣的人,你就應該看起來像個樣子。那個「像樣」,就是所謂的「外觀」。如果連基本的外觀都不願像樣,又何必來到這裡呢?
根據戒律規定,出家受戒規定是一條一條列出來的。如果可以的話,你再加入進來,無需勉強,彼此都不必勉強。
在印度,普通人穿白衣,而出家人則穿著各種沙門團的服裝。沙門團的服裝各有不同:佛教的沙門團有其特定的服裝,耆那教有耆那教的服裝,每種宗教都有其獨特的服飾。那麼,你究竟屬於哪一個團體呢?如果不換服裝,這可能會讓人混淆!因此,要求出家時更換所有的服裝。佛教的服裝,除了不裸體外,就是袈裟。袈裟也被稱為「壞色衣」,與在家人的顏色和樣式都不相同。出家人應該有出家人的樣子。漢系佛教有其長衫、短褂、中褂,或者僧鞋等。如果有人仍然喜歡標新立異,佩戴各種圍巾、帽子,不斷地往身上疊加,這不
僅包括服裝,還有那些進口的,比如五十克拉的鑽石項鍊。你不知道那到底在表達什麼,它究竟在說明什麼呢?從基礎的服裝外相這些做起,就是在修行。但修行是否需要用多少克拉的鑽石來標榜呢?
十六輕遮的核心原則總結
「十六輕遮」歸納出幾點:
第一、僧人的出家似乎只是個人問題,但實際上個人與社會是有關聯的。無論是小偷、負債累累者、他人的奴隸、有婚約關係的人,還是政府要職人員,無論官位高低,都應在責任明確之前,不要急於加入僧團。你需要處理好這些事務,以免讓人覺得你在逃避社會責任。逃避社會責任是不可取的。譬如你曾經擁有的才華、地位,你出家時仍需交代清楚。有些東西是無法逃避的,比如你的能力、才華,以及你對事物的影響力。這是第一點,因此需要與家人溝通,與你的機構溝通,明確社會責任和義務,讓自己無牽無掛。
第二、就是要誠實,要學習佛法和戒律,讓自己成為一個清清爽爽的自由人。既然成為自由人,你有了出家的法名,同時也有你依止的和尚的法名,要認真求戒。這就是我要改變自己,以後要從事的生活與奉獻,這些是面對自己和充實自己,同時也要告訴人們,我現在的身分。
因此,出家後,以前屬下見到你,稱呼你「某某長官」,您現在如何?你要回答說:「請稱呼我的法號,我已經不再是過去的董事長。」如果有夫妻關係,也不再是你的太太或其他什麼人,不再是了。這一點非常重要。
第三、是必須具備袈裟和缽。這些是必需的。袈裟和缽具,這些被稱為「資具」,至少包括用餐的碗和基本的袈裟。這代表了我的衣裳。準備了這些資具,無論是在佛寺中,還是托缽乞食,或是接受信眾供養,這些都是基本工具,這也是一種象徵。
第四、動機必須純潔無暇,不應出於獲取免費醫療、食物或其他福利的目的而換上這樣的服飾。若為醫病或衣食的目的,會讓人們對僧人的品格產生不好的印象。
第五、身心成熟,成熟意味已達到二十歲。當然,每個人成熟的階段可能有所不同,但至少到了二十歲,才能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始真正地做出自己的選擇和決定。同時,這也意味著改變了生活的方式和承擔不同的工作責任。
【女性出家的特殊要求】
除了「十三重難」和「十六輕遮」之外,還有一些規定是針對女性出家人的特殊要求。這些特殊要求是什麼呢?
孕婦與哺乳期婦女
若比丘尼。知女人妊身。度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27(波逸提119)
如果女性在出家前有過性生活或已婚,並且懷孕,那麼她應該先將孩子生下來,之後才開始出家生活。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有些人可能曾經有過性生活,但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等到出家受戒後,才發現自己懷孕了,這時該怎麼辦呢?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會要求她回去好好撫養孩子,確保孩子順利出生。
如比丘尼讓一個懷孕的女性受大戒,這個戒師犯波逸提。那些幫助她受戒的戒師們,以及她的師父,都應受到相應的處分。這是為什麼呢?要知道,女性在出家前是可以結婚的,但出家後則不可。正如佛陀本人,他也是在有羅睺羅之後才出家修行的。有些人對此感到困惑,我們必須明確說明:出家前可以有婚姻和性生活,但如果你決定出家,就應該先處理好這些關係。特別是對於女性,如果有孕,先妥善處理相關事宜,之後有因緣再談出家。
若比丘尼。知婦女乳兒。與受具足戒。波逸提。28(波逸提120)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曾經有一位女性,在生下孩子後選擇出家,於是她的丈夫負責照顧孩子。當這位比丘尼外出托缽時,她的丈夫就抱著孩子在那裡等她,以便孩子可以吃奶。他甚至說,他不會照顧孩子,請她自己照顧較好。在這種拉扯中,佛陀從社會的角度和責任感出發,認為這位比丘尼並沒有犯戒,但她的社會形象看起來不太好。因此,佛陀規定,在類似情況下,戒師們必須清楚地看到—早期沒有奶粉,孩子該怎麼辦?如果孩子還小,會影響孩子的成長。這涉及到責任和義務的問題,以及成熟人格的行為。因此,如果孩子還在哺乳階段,就讓她受大戒,這會影響社會的人口和社會形象。但這並不意味著她不能出家,而是必須在出家前把這些問題交代清楚。這是婦女特有的,也就是女性特有的情況。
未婚女性出家程序:兩年學戒與六法觀察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不與二歲學戒。年滿二十。便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29 (波逸提122)
另一個例子,是關於「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的情況,這裡的討論焦點在於戒師的責任,而不僅僅是受戒者本人。假設有一位比丘尼,她在十八歲時還是童女,即一位未婚的年輕女性。她在這個年齡選擇出家,受戒前需要接受兩年的學戒。兩年後,當她滿二十歲時,她才能正式受戒。女性出家者必須經過至少兩年的學習期,這段時間是不可或缺的。在這兩年中,我們通常會進行什麼活動呢?實際上,根據前一條規定,這兩年主要是用來觀察,確保她沒有懷孕。這是因為如果她之前有過性生活,我們首先需要確認她是否懷孕。因此,
兩年的時間意味著至少要經過十二個月的觀察期,確保她滿二十歲。所以,從十八歲的童女到二十歲,受戒者必須至少達到二十歲才能受戒。對於女性來說,即使在二十歲出家,也必須再經過兩年的學習期才能受戒。這兩年的時間,其初衷是為了確保她沒有懷孕。
出家的嚴肅性:身心成熟與責任擔當
然而,目前來看,有時我們甚至不需要等待兩年,只需前往婦產科進行檢查,結果便可立即得知。但即便如此,我們的團體仍然遵循這一傳統。你如何解釋這兩年的等待期?我認為,給予她兩年的時間來適應,是為了讓她充分了解僧團生活。其次,我們需要明確她是否真正適合出家生活。我們應該給予她一個緩衝期,讓她逐漸適應,然後才授予比丘尼戒。這是因為一旦接受比丘尼戒,她將承擔起執行比丘尼的責任。這不僅僅是理論上的接受,並且是要面對實際的工作,包括迎接新來的人、照料生病的長者、弘揚佛法,以及處理所有
信眾的問題。所有這些都在實踐中進行考察。我個人從這個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有人曾向我提出質疑,比如農曆年相差兩天,是否可以算作兩年?或者從零時零分到零時零一分鐘,是否也算作兩年?不是這樣在說這些權巧的語言。我們真正需要關注的是戒律的設置和我們應當關心的事。因此,「比丘尼年十八童女與二歲學戒」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在談論這些時,我們必須清楚地解讀戒律,了解其深意,並且要考慮到當前環境和醫學的需求。我希望通過講解戒律的意義,大家能夠明白其核心所在。
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與二歲學戒。不與六法。滿二十。便與受具足戒。波逸提。30(波逸提123)
在這一條中,當「兩歲學戒」時,我們該如何應對?必須「與六法」。「六法」就是式叉摩那的「六法」。沙彌尼出家後,要給她兩年的學戒期,讓她滿二十歲後受大戒。這兩年做什麼呢?就是讓她學習戒律。因此,古德常常說:「五夏以前專精戒律。」即剛出家的前五年,讓他瞭解佛門中的這些戒律,這些生活方式都在做什麼。你在觀察一個僧團,大家也在觀察你啊!不就是這樣的嗎?你真的適應了嗎?你的接受程度如何,你有什麼困難嗎?這些問題常常會暴露出來。因此,每當有新的出家人來,我常常會說:「每一個新的出家人來,我都要調整自己的生活。」因為一個新來的,他的習氣、他的生活方式和想法,團體都是完全接受的,但是,完全接受不等於全部縱容!不是的!我們要讓她知道並學習僧團生活。女性出家先受沙彌尼戒;沙彌尼戒受完以後,接著要受式叉摩那戒;式叉摩那戒受完後,直到受比丘尼戒前,在這之間有兩年的考驗期,兩年的觀察期,也是兩年的適應期,作為成為比丘尼前的一個適應階段。
「六法」是什麼?就是「式叉摩那六法」。作為一名式叉摩那,她必須具備沙彌尼戒律的基礎,因為沙彌尼的戒律基礎是所有戒律的根本。儘管她此時被稱為沙彌尼或式叉摩那尼,即處於比丘尼的預備階段,師長已經可以向她講解比丘尼戒,並讓她逐漸練習。儘管她尚未受持比丘尼戒,但作為師長或已受持比丘尼戒的人,自然會以比丘尼戒的標準來要求她。不是逐條背誦,而是觀察她對重戒或輕戒的適應情況。儘管她未受比丘尼戒,但如果她犯下重戒,我們當然會要求她離開;至於輕戒,她仍在適應階段,她們必須清楚瞭解。如果
她犯了戒,嚴格來說,她需要從頭開始,通常需要兩年時間。因此,有人在受持沙彌尼戒後,再受持式叉摩那戒,兩年又兩年,不是這樣的。如果她在一個月內犯戒,那麼原本的兩年期限就會增加一個月,重新開始。這些都是非常嚴肅的事情,而且在審視這些問題時,不能急於求成。
曾嫁婦女的年齡限制:傳統與現代的差異
若比丘尼。度曾嫁婦女。年十歲。與二歲學戒。年滿十二。聽與受具足戒。若減十二。與受具足戒。波逸提。(波逸提125) 31
「若比丘尼、度曾嫁婦女」,指的是曾經結過婚的婦女。她們何時結婚,因地區而異,每個人的命運也不盡相同。這條規則是關於「度曾嫁婦女」,即已婚婦女。「年十歲」,她只有十歲而已,應接受兩年的學戒觀察期。十歲加上兩年,她才十二歲!只有年滿十二歲,「聽與受具足戒」,即可以為她授具足戒。如果少於十二歲就為她受戒,「波逸提」,那麼戒師同樣犯了戒。
在當今社會,我們很難理解為何十歲就能結婚。然而,傳統規定,必須至少接受兩年的學戒,十二歲即可受比丘尼戒。對於未經歷婚姻的女性,至少要到二十歲才能受戒。這裡提到的十二歲受戒,是佛陀在世時就有的規定,且明確記載於戒律中。我們現代人難以接受,因為十二歲的孩子通常還需要他人照料,還在求學階段,對許多事情尚不清晰,怎麼可能承擔比丘尼戒呢?而且,與二十歲的人相比,十二歲顯然還不成熟,因此這條戒律在現代社會是難以執行的。我們必須明白,對於已婚女性,十二歲就可以受具足戒。對於曾經嫁為
人婦的女性,古德告訴我們:女性承擔了家庭責任,她們的成熟度和耐苦度,有時是難以用世間標準衡量的。因此,一個十二歲的女孩就可以受戒。
實際上,我們無法干涉她,也不應干涉她。但瞭解到她婚後所展現的耐苦耐受力,以及經歷的種種人生歷練,確實讓人感慨。有人認為這些負擔是強加於她的,那是在印度,與我們這裡討論的情況不同;因此這條戒律從未有人真正執行過。十二歲就讓她受戒,這怎麼可能呢?不可能!確實如此。
職業背景審查:特殊職業者的出家考量
若比丘尼。知如是人。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32 (波逸提127)
「知如是人」中的「如是人」究竟是何人?我們並不清楚,只知道這是根據制戒因緣所言。當時,有一位女性出家,出家前她的職業—用現代的話來說,就是應召女郎,一個在社會上備受鄙視的職業。她出家後,沒有人提及她過去的行業。戒師看到有人願意出家受戒,便高興地為她剃度。剃度後,她外出托缽,遇到了她以前工作中遇到的那些客人,現場因此變得十分尷尬。由於她的過去職業不受尊重,情況變得尤為尷尬。因此,佛陀指出,像這樣的人,需要特別的護持。而那些為她剃度受戒的人辯駁自己不知道對方以前從事什麼
工作,她自己也沒有提及她的過去。因此,這裡特別提到「不知」—我們怎麼可以以「不知道」為理由呢?這簡直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出家之後,人不是隱匿於某個角落,如同一根針藏匿於某處,而是要走向社會,勇敢地站出來。因此,你必須瞭解她之前從事過哪些行業!如果她曾經從事過某些行業,你該如何應對呢?因為人們往往會迅速聯想到—原來出家的人都是來自那個行業啊!可不可以接受那些遭遇社會不幸命運的人出家?即便接受,你也要有適當的方法。所以,如果她過去的生活確實不幸,那麼應該如何運用恰當的方法來幫助她呢?
低階出身者的出家問題與社會包容
我的上人—天乙上人,曾經指導過我一個例子:有一個尼眾,她原本是別人家的女僕。女僕們通常居住在雇主家中,負責烹飪等家務。當時有些關於她的流言蜚語四起,她不堪其擾,最終選擇逃離並出家為尼。面對這樣的人,我們應當如何是好?應當讓她遠離熟悉之地,前往一個更加陌生的環境。這不是社會上罕見之事,在戒律中也有許多相關規定。在當時的印度,婆羅門和剎帝利等階層宴請賓客時,常常會召喚家中的僕人出來陪伴客人。那麼,所謂的「陪伴」又是何意呢?
佛陀時代的社會革新意義
戒律也涉及社會學。當時,那些從事低賤行業的人們,幾乎無法獲得喘息的機會。我們不能用現代的視角來解釋這一點,這屬於社會學範疇。同時,我們也能看到,佛陀曾公開教示—女性同樣可以修道、出家和修行,這是多麼重大的聲明!直到現在,天主教的修女仍然不是神職人員,她們只是俗世信徒(laypeople)。我們應該珍惜,並且要正確看待每一條戒律。用我的話來說,就像美國經常談論人道主義,但是,真的尊重了黑人或有色人種嗎?有時,從社會的角度、從人際關係的角度來看,我認為讓自己多讀一些書,以及對世界真正的關懷,這些都是必要的。
身心不穩定:情感糾紛與生理失禁或生理畸形
若比丘尼。知女人與童男。男子相敬愛。愁憂瞋恚女人。度令出家受具足戒者。波逸提。33(波逸提135)
如果女眾與另一名男性—「童男男子」,無論是已婚,還是未婚—他們之間產生了愛慕之情,或者出現了情感糾紛,他們相互敬愛,但最終卻鬧翻了。這本是世間常有的事,結果呢?她賭氣、生氣、發脾氣,然後決定出家。但是問題在於,她聲稱要出家,結果是幫助她出家受具足戒的師父們犯戒。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這對情侶在鬧情緒,兩人不和,所以才想要出家。如果原先的男伴對她好一些,她可能很快就會回家了!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呢?作為戒師不能不知道這個「知」字,要清楚她為何現在想要出家。她可能會說:「我就是想出家!」不,我是在生氣,或者賭氣,或者怎樣……,遇到這種情況應該讓她先冷靜下來,好好想清楚再做決定。這叫做身心不穩定,身心不穩定時做出的決定,一定要讓她自己冷靜想清楚,不要倉促做出決定,這也是一條戒律。
若比丘尼。知女人常漏大小便。涕唾常出者。與授具足戒。波逸提。34(波逸提165)
「常漏大小便、涕唾常出者」,這表明她身體有障礙。也就是說,如果有比丘尼知道,一個想要出家的人,她經常無法控制大小便,同時涕唾常出,即眼淚、鼻涕等身體失調現象頻發—這些問題需要先處理,不是意味著她不能出家,而是要先確保她的身體健康。因為如果她的身體機能無法控制,她將很難適應團體生活,又誰來照顧她呢?而且她自己也會感到不適,尤其是經常大小便失禁。如果出家後一段時間才意識到這個問題,對於老年人來說,可能已經無法改變;但如果她事先就知道自己的情況,為什麼不讓她在治療後再來呢?你又無法幫助她治療,也不會治療;如果常常需要處理這些問題,自己也會感到不太舒服。在這種情況下,最好建議她先去治療,治癒後再來。
若比丘尼。知二道合者。與受具足戒。波逸提。35 (波逸提167)
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有一位女性想要出家,但該女性存在一個特殊的問題,即她的大便、小便常常混合在一起,這樣的情況容易導致細菌感染。
我曾向一些醫生諮詢過這個問題,他們指出,這可能是由於該女性在生育後,身體產生了一些變化,有的是原來的畸形,有的是因為身體受傷所致。在這樣的情況下,她可能需要透過手術或治療來解決這個問題,否則將會持續感染。大便、小便混合在一起,無疑會增加感染的風險,從而影響她的健康。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誰來照顧她呢?這些都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而在佛教的戒律中,曾經在《十誦律》裡面有這樣的規定,它強調我們必須瞭解制戒的本意。因為剛出家的人,不僅心靈需要經過很多的磨練和調整,身體也必須要配合這樣的修行。如果身體能夠保持清潔,就能避免很多的非議和嫌惡;心理如果很穩固、很安定,才能夠專注於學習和練習。36 因此,對於根機不同的人,我們應該根據他們的情況來教導他們學習的內容。所以,戒律並不是故意排斥生病的人,而是希望他們能先保持身體健康。
【生理障礙與出家準備】
「青蛙腿」案例:身體條件非出家障礙
有法師準備來找我出家時,她直接表達:她無法盤腿。她解釋因為自己是「青蛙腿」。我回應道:「腿型與出家無關,她應該先去接受手術治療,以便能夠盤腿,然後再來出家。」畢竟盤腿等動作需要練習。如果她說自己做不到,無法盤腿,甚至無法跪拜,這些都是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建議她趁現在還在家中,儘快處理這些問題,處理完畢後再來出家也是可以的。結果如何呢?我幫助她們先行解決了這些問題,效果非常好。她們自己處理,或者我陪同她們去處理。之後,不想出家怎麼辦?那也很好,這本來就是我們能夠預見的情況。應該儘快處理這些問題,越早處理越好。
乳癌患者的修行困境
一位尼師不幸罹患了乳癌,這種疾病時常會引發劇烈的疼痛。一旦發作,她的肌膚就會腐爛,散發出難聞的氣味,甚至會有血水噴出。她為了緩解痛苦,不得不塞滿一包棉花來應對。然而,她拒絕就醫,因為她不願意將自己的身體展露給醫生。她問我對此有何看法?我坦誠地告訴她:如果她選擇放棄治療,至少應該選擇一種體面的方式離開,而不是讓周圍的人忍受這種痛苦。我並不是說醫生的治療一定能挽救生命,但至少可以減輕病痛。有時候,化療、放療或其他治療手段,即便不能完全治癒,至少可以讓人不那麼痛苦。即便是在念佛修行時,也能感到更加舒適。我的建議始終如一:如果她堅持不治療,我們會為她在附近搭建一個簡單的住所養病;如果這也不行,我們會考慮讓她住進養老院,或尋找其他特殊的安置方式。我們會與她的寺院或親人溝通,看看誰願意承擔責任。如果這些都不可行,我們會嘗試其他辦法,比如化緣來為她提供必要的幫助。我的做法始終圍繞著出家人的修行和佛陀的教誨。
【直面問題的修行態度】
時代變遷中的問題審視
為何當時會有這些現象?他們的病狀如此之多,人的狀態也是如此。從前是這樣,過去如此,現在有減少嗎?還是現在更多了呢?都是一樣的。時代在進步,不如將這些問題攤開來審視,我認為要運用智慧去處理,攤開這些問題來看,並且不逃避。我們需要學會處理、懂得處理,而不是逃避。沒有地方可以逃避,面對自己的問題該如何應對?面對他人的問題又該如何應對?攤開來討論,難道這些問題不需要處理嗎?難道出家修行就意味著所有問題都不存在了嗎?不可能!只是,我們是否要讓大眾知道?我個人認為,先將這些雜亂的事情攤開來討論,每個人都有才華,可以進一步發揮出來,這是多麼美好啊!出家是神聖的,不僅是個人;個人在僧團中,僧團又在社會中,個人依然在社會中。我們這些關係,不需要逃避,而是直接面對。將這些問題攤開來審視,我認為非常好。但是,關於這些問題,是否要到處去說呢?不用。我們無法處理時,就去詢問專家。無論是醫生、精神科醫生,還是護理科的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都可以來協助處理。
學習與互助的修行精神
我個人喜歡學習,喜歡去學習如何照顧自己和他人。這不是等待接受問題,這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周圍的人—無論是出家眾、在家眾或居士—當他們有問題時,我會坦然地與他們分享。是否要告訴其他人呢?不用!如果有專家可以協助,我會幫他介紹。我喜歡這樣,而且我發現,出家並重新審視這些問題,實際上是非常寶貴的。
當然,選擇你的師父或和尚,不是僅憑感情深厚,還需要一定的歷練。正如之前所討論的戒律,出家之心需經歷佛法的修煉與磨礪。出家「心」需要佛法的「練」,就是修練、磨練;「身」要經過時間來了解是否有孕,所謂「身淨」則可息掉很多的譏疑,「心」堅固才能接受佛法。37 此外,還需認識到自己的長處和才華所在,人的精華所在。這是多麼美的事,不是迷信,而是要有理智的,而且真正看到人的精華;所以「適機立教」不是沒有道理的。不管是參禪,不管是念佛,我們還是在修悲智雙運的覺知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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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811c20-27)
2.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p. 811c27-812a11)
3.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p. 806c10-807b18)
4. 《四分律》卷 35〈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812b23-c10)
5. 《四分律》卷 4〈初分.2 十三僧殘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592b5-17)
6. 《四分律》卷 4〈初分.2 十三僧殘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594b11-17)
7. 《四分律》卷 46〈第三分.12 破僧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p. 909b7-910a11)
8. 《四分律》卷 4〈初分.2 十三僧殘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592b11-17)
9. 《四分律》卷 4〈初分.2 十三僧殘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592c23-29)
10. 《鞞婆沙論》卷 11〈解十門大章.34 四等處〉(CBETA 2025.R1, T28, no. 1547, p.497b9-22)
11. 《四分律》卷 35〈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p. 812c10-813a3)
12.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807b21-c6)
13. 《四分律》卷 22〈第二分.2 尼戒法十七僧殘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719b7-c11)
14.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807c6-15)
15.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807c15-28)
16. 《四分律》卷 30〈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774b17-c5)
17.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p. 807c28-808c2)
18. 《四分律》卷 27〈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1428, pp. 755a20-756a1)
19.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p. 808c2-809a8)
20. 《四分律》卷28〈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762b21-c9)
21.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810a6-22)
22. 《四分律》卷28〈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762b21-c9)
23.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811c1-13)
24. 《四分律》卷 34〈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811c13-20)
25. 《四分律》卷 35〈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813c4-10)
26. 《四分律》卷 35〈第二分.5 受戒揵度〉(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 813c10-24)
27. 《四分律》卷27〈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754b12-28)
28. 《四分律》卷 27〈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1428, pp. 754c16-755a3)
29. 《四分律》卷 27〈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756a16-b9)
30. 《四分律》卷27〈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756b18-c9)
31. 《四分律》卷 28〈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1428, pp. 758c29-759a24)
32. 《四分律》卷28〈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 p.759c7-23)
33. 《四分律》卷 28〈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1428, pp. 762c17-763a9)
34. 《四分律》卷 30〈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p. 773b20-c7)
35. 《四分律》卷 30〈第二分.4 尼戒法一百七十八單提法〉(CBETA 2025.R1, T22, no. 1428,p. 774a18-b3)
36.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 3〈29 釋尼眾篇 ( 下四 )〉:「《十誦》,明制法之意。心須法練,身假時知。身淨則可息譏疑,心固則方堪受道。適機立教,其在茲焉。」(CBETA2025.R1, T40, no. 1805, p. 425c16-18)
37.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 3〈29 釋尼眾篇 ( 下四 )〉(CBETA 2025.R1, T40, no. 1805, p.425c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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